篇一:贍養父母的協議書
被贍養人姓名:周文友、徐文英
贍養人姓名:周忠華、周忠祥、周忠仁、周忠娥
爲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愛老傳統美德,發揮家庭養老的基礎作用,促進家庭和睦、和諧,切實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贍養人(本協議以下簡稱“子女”)和被贍養人(本協議以下簡稱“父母”)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子女輪流贍養父母方式及義務
1、因父親身患重病母親生活不能自理,現在子女按照事先共同商定的週期每人輪流到父母家中生活照料和護理。一個週期爲四個月,其中周忠華爲一個月,周忠祥爲兩個月,周忠仁和周忠娥各半個月。
2、當值贍養子女應妥善安排好父母的膳食結構,保證父母吃飽、吃好,其他子女不得過分挑剔指責。食品的購買、烹飪和餐具的清洗由獨立贍養子女負責,父母對膳食有特殊要求的,應儘量滿足父母的要求。並保證父母的衣服、被褥乾淨、整潔。
第二條 當值贍養子女對父母生活上照料的內容及義務
1、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輕微疾病,當值贍養子女應及時給予醫治,並負責生活照料與護理。
2、父母其中如有一人大病住院期間由各子女協商輪流護理,同時照顧好兩位老人。
3、當值贍養子女要做好物質贍養(包括衣、食、住、行、醫、水、電、煤氣、電話、採暖、維修費等),要爲父母慶祝生日或春節等節假日聚會,費用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承擔(其他子女愛心購買的除外)。
第三條 贍養費及共同承擔的費用支付、給付方式
1、父母大病住院費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負擔,出院時及時結算,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輕微疾病等費用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一個週期結算一次爲宜。商定的費用比例爲:周忠華佔25%,周忠祥爲50%,周忠仁和周忠娥各佔12.5%.
第四條 父母財產保護、喪葬費用及遺產繼承
1、父母雙方有任何一方在世的情況下,房屋產權歸父母所有,並受法律保護,此期間任何子女不得出售,此期間如父母房屋拆遷,其拆遷補償款任何子女不得截留、侵佔。
2、父母一方如與世長辭,按本地風俗,後事由長子周忠華出資操辦,另一被贍養人繼續由子女按原先約定分灘比例贍養,直到告終,後事由小兒子周忠祥出資操辦。
3、父母全部離世後,父母住房、現金、其他財產等遺產由贍養的子女按承擔贍養費用的比例繼承(周忠華佔25%,周忠祥爲50%,周忠仁和周忠娥各佔12.5%)。輪流贍養父母期間拒絕輪流贍養父母一輪以上的子女無任何繼承權,並配合有關法律部門履行放棄繼承手續。
第五條 協議變更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
1、變更本協議應取得父母、子女全部同意後方可變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協議出現糾紛的,子女各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調解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由父母、子女向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3、 子女在協商、調解的過程中,各子女應本着實事求是、求同存異、最有利於維護父母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妥善處理好爭議事宜。
第六條 附則
1、子女對本協議的內容要完全理解和認同,並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頭、書面協議。本協議一經簽訂,未經其他子女、父母書面同意,任何子女不得隨意更改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本協議經各方簽字後生效,任何更改(包括父母另立遺囑等)均需各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2、本協議生效後,子女必須切實遵守,贍養關係不存在時自然終止。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簽署補充協議進行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達成補充協議的參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行。
3、已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向未盡贍養義務的人追償其應分擔的贍養費和其他應當共同分擔的費用。子女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
4、本協議可經律師見證或公證,未見證或公證的,不影響本協議的法律效力。
5、本協議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父母、居民委員會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被贍養人簽字:
贍養人簽字 :
見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篇二:贍養父母的協議書
被贍養人姓名:代士英
贍養人姓名:張玉芳、張玉娥、張玉法、張玉明、張玉俠、張玉光、
張玉亮。
爲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愛老傳統美德,發揮家庭養老的基礎作用,促進家庭和睦、和諧,切實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贍養人(本協議以下簡稱“子女”)和被贍養人(本協議以下簡稱“母親”)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子女輪流贍養父母方式及義務
1、每個月張玉芳上交240元、張玉娥200元、張玉法360元、張玉明360元、張玉俠240元、張玉光280元、張玉亮360元.合計1800元。每個人一次性繳清全年贍養費合計21600,並有張國金保管。
1、因年齡較大母親生活不能自理,現在子女每人輪照料和護理。一個週期爲7個月,每人照料一個月,先從張玉芳開始。每月有張國金從贍養費中支付該月當值者贍養費1800元.
2、當值贍養子女應妥善安排好母親的膳食結構,保證母親吃飽、吃好,其他子女不得過分挑剔指責。食品的購買、烹飪和餐具的清洗由獨立贍養子女負責,母親對膳食有特殊要求的,應儘量滿足父母的要求。並保證父母的衣服、被褥乾淨、整潔。
第二條 當值贍養子女對父母生活上照料的內容及義務
1、母親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輕微疾病,當值贍養子女應及時給予醫治,
並負責生活照料與護理。 如有大病住院期間由各子女協商輪流護理, 2、當值贍養子女要做好物質贍養(包括衣、食、住、行、醫、水、電、採暖、),要爲母親慶祝生日或春節等節假日聚會,費用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承擔(其他子女愛心購買的除外)。
第三條 贍養費及共同承擔的費用支付、給付方式
1、母親大病住院費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負擔,出院時及時結算,母親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輕微疾病等費用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一個週期結算一次爲宜。商定的費用比例爲:張玉芳佔10%、張玉娥佔10%、張玉法佔20%、張玉明佔20%、張玉俠佔10%、張玉光佔20%、張玉亮佔20%.
第四條 協議變更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
1、變更本協議應取得母親、子女全部同意後方可變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協議出現糾紛的,子女各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調解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母親、子女向母親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3、 子女在協商、調解的過程中,各子女應本着實事求是、求同存異、最有利於維護父母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妥善處理好爭議事宜。
第五條 附則
1、子女對本協議的內容要完全理解和認同,並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頭、書面協議。本協議一經簽訂,未經其他子女、父母書面同意,任何子女不得隨意更改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本協議經各方簽字後生效,任何更改(包括父母另立遺囑等)均需各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
式確認。
2、本協議生效後,必須切實遵守,贍養關係不存在時自然終止。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簽署補充協議進行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達成補充協議的參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行。
3、已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向未盡贍養義務的人追償其應分擔的贍養費和其他應當共同分擔的費用。子女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
4、本協議可經律師見證或公證,未見證或公證的,不影響本協議的法律效力。
5、本協議一式7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母親、居民委員會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被贍養人簽字:
贍養人簽字 :
見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篇三:贍養父母的協議書
被贍養人:李紹榮 徐輝翠
贍 養 人:甲:李先平(次子) 徐英(次媳)乙:李紅軍(三子) 李蓉(三媳)丙:夏桂蘭(四媳)
因被贍養人年事已高,需贍養人贍養。經甲、乙、丙三方贍養人商議決定並經被贍養人同意,特定如下協議:
1、生活費:甲、乙、丙三方贍養人每月交贍養生活費300.00元(叄佰元)人民幣。必須在當月上旬交到經辦人(鄧開瓊)賬戶上。(開戶銀行:建設銀行,卡號:6227003682040167020,開戶人:鄧開瓊)
2、醫療費
①平時醫療費:每月交100.00元(壹佰元)人民幣。 ②住院治療費、護理費。國家醫療保險報賬後剩餘部分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平均承擔。
3、被贍養人百年後的安葬費也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平均分擔。
4、上述所交費用交到指定銀行賬戶後,每方必須保留小票,年底交經辦人對賬。
5、生活費、醫療費每年按國家物價上升指數調整,由經辦人通知甲、乙、丙三方。
6、住宿:由於被贍養人已故四子李小軍在華都花園所購住房(華都花園23棟2單元502房)部分資金由被贍養人出資所購買的小城鎮住房賣出的資金所籌集。現商議決定被贍養
人的住宿由四媳負責。被贍養人李紹榮、徐輝翠住在已故李小軍所購的華都花園,以後如果夏桂蘭組成新家庭,兩位被贍養人願租房住,租金由夏桂蘭支付。所租房必須水、電、氣三通,並且不漏雨等基本條件滿足。
7、由於被贍養人李紹榮、徐輝翠有繼承李小軍遺產的權力,如果夏桂蘭不履行贍養義務,再根據法律進行遺產分割。
8、此協議一式八份。被贍養人一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經辦人一份,報送甲、乙、丙三方所居住的居委或村委各一份(並請監督執行)。
9、未盡事宜,再商議決定,如果商議不成,再由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10、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開始執行。
贍 養 人:甲(簽字):李小平 徐英
乙(簽字):李紅軍
(李紅軍遠住新疆,今天未到場,但在2012年前已在履行贍養義務)
丙(簽字):夏桂蘭
被贍養人(簽字):李紹榮 徐輝翠
執 筆 人:李先波
在 證 人:胡邦明 黃志傑 徐輝財
李紹興 李先洪
二0xxx年一月二十六日
簽約於廣安市城南和美江南茶樓 附:原始簽字協議複印件於後,原始簽字協議存經辦人鄧開瓊處。
李紹榮、徐輝翠贍養費繳費銀行 開戶銀行:建設銀行
卡 號:62xxx0 戶 名:鄧開瓊
李先平:13xxxx
徐 英:
李紅軍:
夏桂蘭:
李紹榮:
鄧開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