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經營協議書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協議書的使用成爲日常生活的常態,協議書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大家知道協議書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普通合夥經營協議書,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普通合夥經營協議書

普通合夥經營協議書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夥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第1條合夥企業的名稱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夥人的姓名、住所。

1、合夥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合夥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夥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企業名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普通合夥經營協議書2

合夥人:_______

姓名:____,性別:___,年齡: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性別:___,年齡: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三條 合夥期限: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2..合夥人____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3.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年__月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本合資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合夥人的出資爲個人所有,至時應予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割與債務承擔。

1. 盈餘分配,以____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 債務承擔, 合夥債務應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合夥人的______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及出資的轉讓

1. 入夥:

⑴須承認本合同

⑵須經本合同人同意

⑶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 退夥:

⑴需要有正當理由才能退夥

⑵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⑶退夥須提前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

⑷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方式結算。 ⑸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 _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

⑴對外開展業務

⑵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⑶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⑷支付合夥債務。

2.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⑴參與合夥事務的管理。

⑵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⑶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

⑷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⑴合夥期屆滿;

⑵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⑶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⑷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⑸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夥人:______ 合夥人:______

___年____月___日

普通合夥經營協議書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夥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第1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爲: 。

第2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合夥人的姓名、身份證。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四、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繳付出資日期爲本協議簽訂日。

五、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 本合夥企業爲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所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4條 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爲,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爲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第5條 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 合夥期間合夥雙方不得動用合夥資產對第三方進行再投資/合夥。

第7條 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爲合夥財產,爲合夥經營使用。

第8條 合夥財產在普通合夥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夥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第9條 本合夥企業從年終所有開資後純利潤中提取20%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轉爲合夥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餘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 企業虧損,按合夥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__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12條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依照合夥章程或合夥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爲了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 不參加合夥企業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14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夥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 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16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合夥人因前述行爲所得利益,應當歸合夥企業所有;

第17條 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夥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約定其他合夥人的購買權)。

八、入夥與退夥

第18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約定),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 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可以退夥(此項以約定合夥期限爲前提;未約定合夥期限,以不妨礙合夥事務爲前提,可提前六個月通知其他合夥人決定退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