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製作治安調解協議書

治安調解是派出所民警經常遇到的一種警務活動,但在調解過後,如何製作一份規範的經得起推敲的治安調解協議書,有些年輕的新警可能還不能熟練操作。接下來小編爲你帶來怎樣製作治安調解協議書,希望對你有幫助。

怎樣製作治安調解協議書

治安調解協議書的適用範圍

公安派出所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調解,稱爲治安調解,屬於行政調解範疇。治安調解是有範圍的,並不是所有的治安案件都適用治安調解和製作調解協議書,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第一百五十三條和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範》的規定來確定製作治安調解協議書的範圍;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治安案件,不能製作治安調解協議書。

治安調解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首部應當寫明主持人姓名、單位及職務、調解地點及雙方當事人、調解見證人的基本情況。主持人一般爲派出所民警二人或以上;調解地點一般爲派出所或居委會、村委會;雙方當事人中,被侵害人在出具委託書的情況下可以委託其他人蔘加調解,但違法嫌疑人不得委託其他人蔘加調解,不過,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在違法嫌疑人親自參加的前提下,邀請其他人一起參加治安調解的,應予准許;見證人可以是當事人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工作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都熟悉且信賴的人員,但不能是雙方當事人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人員或者本派出所的協、輔警等工作人員。

正文主要包括案件的主要事實、調解的法律依據、雙方當事人的`主張和理由及達成的協議內容。主要事實應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結果等要素,在主要事實的結尾處應註明,此次調解是雙方當事人主動申請公安機關進行的,而不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進行的,註明這段內容既是對雙方當事人的依法告知,也是對調解主持民警自身的保護,絕不能省略。

在協議內容部分,建議一般以下述三條爲模板:第一條是精神方面,由違法嫌疑人向被侵害人賠禮道歉,被侵害人對違法嫌疑人表示諒解,不再追究違法嫌疑人的法律責任;第二條是物質方面,違法嫌疑人自願對被侵害人進行經濟賠償(補償)的名目、數額、履行方式及期限,被侵害人對此予以認可;第三條是違約責任,雙方不得再因此事找對方生事,如有違法行爲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筆者認爲,上述三條言簡意賅,可操作性強,且不易被人抓住把柄、斷章取義。

尾部主要包括告知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的義務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雙方當事人、調解主持人、見證人的署名,加蓋調解機關的印章,調解協議書的留存方式和製作日期。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署名一欄中,不僅包括簽名(蓋章),也包括當事人對本次調解的意見,建議統一書寫爲:本人同意接受上述調解,XXX[簽名(蓋章)];見證人署名一欄建議統一書寫爲:調解過程中本人一直在場見證,XXX(簽名)。協議書製作日期一般在受案後3個工作日以內;對需要進行傷情鑑定或者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在鑑定意見出具後的3個工作日以內;第二次調解協議書的製作日期應在第一次調解後的7個工作日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