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協議書三篇

篇一:遺贈協議書

遺贈協議書三篇

遺贈協議書

甲方(遺贈人): 乙方(受遺贈人): 工作單位: 工作單位: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甲方去世後,甲方所擁有的財產遺贈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所有的財產爲 ,在甲方死亡後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文件附後。

第二條 乙方應於每月 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 元,醫療補助費 元,其他費用 元。

第三條 乙方應在甲方去世後 日內辦理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爲拒絕遺贈,其遺產可按法定繼承處理。

第四條 甲方應負對遺贈財產的維護責任,不得隨意處理遺贈的財產。如果甲方故意將財產損壞或者送給他人,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時給付甲方費用。逾期給付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履行協議。如果連續 個月不給付費用,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第六條 本協議自簽字/公證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月日 年

篇二:遺贈撫養協議範本

遺贈撫養協議範本

甲方(遺贈人、被撫養人):

性別: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證號:

乙方(受贈人、撫養人):

性別: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證號 :

第一條 甲方願意將本協議第一條中所有的個人財產遺贈給乙方,並由乙方承擔撫養甲方義務;乙方願意承擔撫養甲方義務,並願意接受甲方遺贈的財產,爲此,就遺贈撫養相關事宜,在雙方平等自願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甲方所有的如下個人財產在甲方去世後贈與給乙方:(1)房產: (2)機動車: (3)存款: (4)其他財產:

第二條 乙方撫養義務的約定乙方負責甲方的吃、穿、住、行、醫療、養老等撫養義務,撫養義務是指在生活上照顧、經濟上給予幫助,精神上給予慰藉。具體爲:飲食安排:乙方負責甲方一日三餐,飲食上應照顧甲方年紀和習慣。生活安排:保證甲方四季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整潔、常洗常換。同時乙方應於每月十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 元。醫療安排:乙方生病應及時安排治療,住院等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應於每月十日前給付甲方醫療補助費 元。其他安排: 。

第三條 遺贈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轉移、處置甲方個人財產,乙方應在甲方去世之後30日內辦理遺贈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不需辦理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的,乙方佔有即視爲已取得遺贈財產。

第四條 遺贈財產的保管、管理和維護責任。甲方應負責對遺贈遺產的保管和維護責任,不得單方處置上述第一條列明遺贈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贈與、買賣、設置抵押等)。遺贈的財產損壞或者甲方單方處置給第三方,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換或收回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因管理遺贈財產發生的.費用以及遺贈的財產確需維修的,首先從甲方財產中支付,甲方財產不足於支付上述費用的,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喪葬事務辦理及費用承擔。甲方過世後的喪葬事務由乙方負責,乙方應當按照當地政策和風俗辦妥甲方喪葬事務。辦理甲方喪葬事務的費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後留下的財物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遺贈撫養協議的執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指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監督本協議書的履行。

第七條 本協議的解除。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2.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協議內容,另一方可以本協議。3.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經其同意處置(包括但不限於贈與、買賣、設置抵押等)甲方的個人財產,甲方有權解除該協議。

第八條 違約責任。1.甲方單方處置遺贈的財產導致本協議解除,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還已支付的扶養費;2.乙方無故不履行撫養義務導致本協議解除,不得享有受遺贈的財產,已支付的扶養費也不予退回。

第九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成立,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市公證處 辦事處留存一份。

第十一條 本協議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篇三: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人:鄭XX,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XX市人,現住XX市XX鎮XX村XX巷8號。

扶養人:世XX,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XX市人,原住XX市XX鎮XX村XX7號,現住XX市XX鎮XX村XX巷8號。

遺贈人鄭XX因母親年老、兄弟姐妹長期工作在外、自己獨身未娶且體弱多病,家中無人照料,近年以來依靠扶養人世XX照顧並以父子相稱。經雙方邀約,願意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雙方承諾履行以下協議:

一、遺贈人鄭XX願將自己坐落XX市XX鎮XX村XX巷8號的舊房屋四間,建築面積五十平方米多,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傢俱雜物等等全部贈給扶養人世XX。扶養人世XX在遺贈人鄭XX去世後即受領上述全部財產。

二、扶養人葉世平保證繼續悉心照顧遺贈人鄭XX,讓老人安度晚年,至遺贈人鄭XX去世之前供給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遺贈人鄭XX的飲食起居一切照顧由扶養人葉世平承擔。遺贈人鄭XX去世後由扶養人世XX負責送終安葬。

三、爲表達誠意,扶養人世XX自願在適當時將自已的姓氏由“世”改爲姓“鄭”(即由“世XX”更改爲“鄭和平”),並將子女的姓氏改爲姓“鄭”。

四、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三份,遺贈人鄭XX、扶養人世XX各執一份,XX市公證處XX辦事處留存一份。

遺贈人:

扶養人:

20xx年8月13日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