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羣協議離婚的方法

核心內容:法律對於協議離婚的特殊規定包括現役軍人協議離婚的規定、正在接受勞動教養者辦理協議離婚的規定、犯人協議離婚的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的規定等。

特殊人羣協議離婚的方法

協議離婚中的幾個特殊規定:

一、現役軍人協議離婚的規定:

首先,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現役軍人夫妻雙方如果協議離婚,軍人一方需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

二、正在接受勞動教養者辦理協議離婚的規定:

被勞教者可通過“所外執行”,與另一方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但辦理完畢,應該立即返回勞教場所。

三、犯人協議離婚的規定:

對於已決犯,本人可以委託親友或律師作爲代理人代爲辦理,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意見,在該登記機關辦理。接受委託書和意見書可由當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並經由獄政管理部門審覈後出具證明。對於未決犯,本人要求在未執行死刑前協議離婚的,可以准許。一方被監禁或夫妻雙方都被監禁,一方要求離婚的,請求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未被監禁方提出離婚的,應向本人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雙方均被監禁或被勞教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現役軍人被判處徒刑,停止軍籍,其配偶提出離婚,仍然需該軍人及所在團以上政治機關的意見,如該軍人不同意,但其政治機關同意離婚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四、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的規定:

不能協議離婚。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一方必須持有中國戶籍,且在中國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國外定居,由原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由被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外國人,可以委託中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本國公民,本國駐華使館的官員,以其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一方向我國法院提交的訴訟文書、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等法律文書,必須經所在國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領館認證。

五、涉外華僑及港澳居民協議離婚的規定

1、涉外華僑辦理離婚登記的規定:

一方爲華僑,一方爲中國公民,雙方必須到中國人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華僑所持的身份證應是我駐該國使領館發的本人護照。雙方均爲華僑的,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雙方均到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如雙方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可以簽發授權委託書委託國的親友或律師作爲代理人,向國內登記機關提交意見,由國內登記機關審查並登記。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等法律文書,必須經所在國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領館認證。

2、港澳和內地公民協議離婚規定:

雙方到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港澳同胞必須持有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雙方這港澳同胞,原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還可以來內地辦理離婚登記。

六、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協議離婚規定:均應訴訟離婚。

七、我國駐外人員協議離婚的規定:

可簽發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爲委託代理人代理,並向國內原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意見,由該機關審查。授權委託書和意見書應經駐在國當地公證機關公證,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後反悔問題的處理:領取離婚證後反悔的,在沒有向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離婚不是沒有理由的,必須符合相關的規定才能離婚。那麼哪些情況下能夠離婚呢?小編就將這些內容都整理出來,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協議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爲,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協議離婚須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離婚是有夫妻關係的當事人夫妻關係的解除,因此,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夫妻關係。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關係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有關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時應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表明他們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則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按登記離婚的程序解除。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爲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爲,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對於夫妻一方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離婚,必須依訴訟程序解決,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雙方當事人離婚合意,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就不能依此程序辦理。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是發自夫妻雙方內心、真心實意的願與對方解除婚姻關係,而不是雙方一時氣憤或感情衝動的離婚;不是一方欺詐、哄騙另一方同意的離婚;也不是家長或第三者脅迫一方或雙方同意的離婚;更不是當事人雙方爲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惡意串通的假離婚。

(4)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議。子女的撫養問題,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體撫養,而另一方如何承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以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做合理的、有切實保障的安排。

(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財產問題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以及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尤其是離婚後住房問題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體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並適當照顧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決。

(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首先,雙方當事人離婚動機和目的應該合法,不能用離婚來規避法律,達到其他個人目的。其次,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即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要合法,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關於財產問題的協議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剝奪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也不能以此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財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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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該怎麼辦理?

雙方如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應當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也就是說,離婚協議書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⑴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撫養;⑶財產處理;⑷債務處理。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離婚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一般爲縣/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內地居民離婚登記

一、離婚登記的條件:

l、男女雙方必須自願離婚。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3、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必須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登記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l、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離婚登記的程序: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四、離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l、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收費標準:每對9元。(各地可能會有所不同)

涉外、華僑、港澳臺居民離婚登記

一、離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離婚。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必須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二、離婚登記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l、本人戶口簿、身份證、通行證、或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離婚登記的程序:

l、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當事人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

四、離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收費標準:每對9元。(各地可能會有所不同)

離婚登記具體程序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六章“離婚登記”之規定,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具體如下:

第四十八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九條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四)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第五十條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範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第五十一條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五十二條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覈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爲填寫、代按指紋;

(四)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五)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協議離婚要注意什麼?

夫妻雙方通過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來解除婚姻關係,在日常生活中已不鮮見。但是,爲了避免其中出現更多的糾紛,協議離婚也是要按照法定程序一步步走完,以保障離婚以及雙方的協議得到法律保護。

【登記離婚(協議離婚)流程及注意事項】

民政離婚,即登記離婚,協議離婚:它是自願離婚的夫妻,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等事項處理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雙方通過行政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

登記離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雙方當事人共同來提出申請;

第二,雙方均有完全行爲能力;

第三,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寫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一致的意見)

第四,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需要攜帶的證件有:雙方當事人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應相一致,否則先到有關部門更正,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結婚證及雙方各2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

1、夫妻雙方未親自到場的;

2、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3、相應證件、材料不齊全;

4、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

5、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離婚登記的機關與結婚登記的機關相同,離婚登記程序分爲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離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於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該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規定的,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律師忠告】

1、離婚前,請慎重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徹底破裂。

2、離婚協議以登記離婚爲生效要件,如果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已經簽字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3、爲避免登記離婚後解決遣留問題的麻煩,建議離婚協議書由律師代爲起草與審查。

哪些情況下可以協議離婚?要經過哪些程序呢?

一、什麼是離婚協議

協議離婚也叫“雙方自願離婚”(以區別於訴訟離婚),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並通過婚姻登記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徵:一是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問題上意願一致,達成協議;二是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一)當事人須爲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1.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於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當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男女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其間發生的有關身份關係的糾紛,以及涉及子女、財產問題的爭議,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癡呆症患者,不適用協議離婚程序,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雙方自願”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願。這一意願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必須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對於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

(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婚姻關係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後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通過婚姻登記程序離婚,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

1、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對雙方離婚後有關子女撫養、教育、探望等問題,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作了合理的、妥當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如何給付等等。由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協議中還可以約定不直接撫育方對子女探望權利行使的內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時間等。

2、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合理分割,對給予生活困難的另一方以經濟幫助作妥善安排,並切實解決好雙方離婚後的住房問題;

(2)在不侵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清償作出負責的處理。

三、協議離婚的程序

1、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由於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爲,因此,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爲辦理。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於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如查明僅爲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離婚證是婚姻關係已經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婚姻關係。

經過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四、製作離婚協議應考慮的問題

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一、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二、雙方當事人同意登記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三、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及期限;四、共同財產的分割(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五、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六、住房問題的處理方案;七、對離婚當事人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八、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協助的義務;九、其他需要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的事情;十、離婚當事人的簽名;十一、離婚協議書籤訂的年月日。

五、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規定

(一)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爲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爲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或妻的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獲得的,情理上應由夫妻個人使用、支配、處理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六、對夫妻財產處分的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離婚時,財產的處分屬於民事意志的範疇,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並沒有對此作出強制性的規定,根據“約定大於法定”的原則,只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簽字後到民政部門備案,即可產生法律效力。只有在雙方對財產問題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法院依法作出裁決。

離婚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離婚糾紛的解決方式:

一、對於夫妻雙方的離婚糾紛,若雙方能就離婚本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達成一致協議,則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辦理離婚手續:

1、根據2003年8月8號國務院頒佈的《婚姻登記條例》內容,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可帶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及離婚協議書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這種辦理前提是雙方已簽署好離婚協議,其法律後果是通過行政手段使離婚效力得到國家機關認可,其離婚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在日後若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則另一方需重新到人民法院起訴,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後再作出判決,才能督促當事人履行,若一方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則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就判決書的內容申請強制執行。

2、雙方以一方爲原告,另一方爲被告,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起訴書與離婚協議書一同到人民法院辦理,這種方式同樣也是協議離婚,手續也較簡便,但會經過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記錄並填寫有關表格,最終人民法院會收回結婚證,出具民事調解書,該文書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文書,等同於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的綜合,但比離婚協議書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自學履行,不得上訴。如果一方不履行該文書內容,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必再經過訴訟解決。

因此,上述兩種協議離婚方式的優劣一比較就明白,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婚姻狀況和財產狀況作出選擇。對於第二種方式一般婚姻當事人可能不太熟悉,也可委託一位律師辦理,該代理費用也較低,若雙方爭議財產較多,或需要離婚後逐漸分割完畢,建議當事人選擇這種法律保障力度較高的方式。

二、若雙方對離婚本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其中一項或幾項爭執不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只能選擇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通過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後,下達民事判決書來解決。任何一方可以對一審判決書提起上訴。

離婚訴訟的具體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