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房產分家協議書

 篇一:

合法有效的房產分家協議書

立協議人:

趙大x,男,43歲,黨員**鄉**村村民(長子)

趙小x,男,38歲,羣衆**鄉**村村民(次子)

趙老x自感年邁,不能管理家務,且長子趙大x,次子趙小 x都已娶妻生子,宜分家單過。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東院新房4間,莊基一處,及其附着物歸趙大x所有。莊基面積以《莊基使用證》爲準。

2,西院舊房4間,莊基一處,及其附着物歸趙小x所有。莊基面積以《莊基使用證》爲準。

3.因新舊房屋差價,家中的三馬車一輛分給趙小(,再從家裏的1萬元存款中取出5000元補貼給趙小x剩餘的5000元,作爲趙老x分家後的生活零花之用。

4.平日裏自己使用的傢俱、自行車等較小的用具,隨分給自己所有

5,對父親趙老x的贍養,趙大x與趙小x每家一年輪養,管吃,管住,管穿衣。先從趙大x家開始。如果老人得大病住院治療,費用均攤。得小病,誰家養,誰家負責治療。

6.未盡事宜,按照對等原則協商解決。

7.本協議一式4份,趙老x、趙大x、趙小x各執一份,交村委會一份備案。

空口無憑,立此爲證,共同遵守,不得反悔

立協人:趙老x、趙大x、趙小x

(簽章)(簽章)(簽章)

分家人:都**(簽章)

村委會審覈(蓋章)

x年x月x日

 篇二

XX縣XX村民XX戶,因X某1、X某2兄弟二人均已經成婚,準備分家另過獨立生活,爲劃清產權,避免爭議,團結和睦,經父親、母親及妹妹X某3,以及長輩X某、X某見證特立此分家協議書,以及父母今後的'贍養義務。協議書條款如下:

一、房產分割:原有房產位於前宅橋頭,共計309。2平方米,包括已建90多平方米以及舊房子及空地200多平方米。已建90多平方米外加空地共計148。15平方米歸大兒子X某1,房屋位置如下:東與X某2房屋相鄰,南是自家曬場,西邊X某房屋,北靠大路(其中3。4X8部分爲何某1家做正門用,不準建房,影響何某2家採光)。其餘的舊房子以及空地共計161。05平方米歸何某2所有,房屋位置如下:東至溪,南自家曬場,西何某1房屋,北靠大路。

二、父母的贍養協議:

1、口糧(每月所需大米)由X某1承擔,現有兩塊山地歸X某1管理,所得款項均由X某1支配,如果X某1不能履行義務,山地歸還父母管理,所得款項由父母支配。2、父母的醫藥費以及其他費用由兄弟2人共同承擔(在父母用去其本人所擁有的部分錢物之後不夠部分),其中X某1承擔所需費用的,X某2承擔所需費用的。3、當父母臥牀不能自理時,兄弟兩人輪流照顧,輪到一方照顧時,如果需顧保姆的,費用由顧保姆方自理。4、兄弟兩人各拿出一間房子供父母居住,用於父母的養老。

三、本協議共2頁一式四份,父和母、X1、X2、X3各執一份,一經簽字按手印,兄弟雙方對以上協議均不得反悔。未盡事宜兄妹三人協商解決。

立協議人:_____

立協議人:_____父親:_____大兒子:_____母親:_____二兒子:_____

見證人:_____女兒:_____

見證人:_____郭下村村委會:_____

__年__月__日

附:1、房屋平面圖一份:陰影部分何1所有,空白部分何2所有

2、土地證上的平面數據圖

 篇三

協議人:楊培昌(原房主)

馬蓮琴(楊培昌配偶)

楊全保(系楊培昌馬蓮琴長子)

楊保軍(系楊培昌馬蓮琴次子)

楊保現(系楊培昌馬蓮琴三子)

楊保慶(系楊培昌馬蓮琴四子)

協議人楊培昌、馬蓮琴與其四個兒子共有一房產,坐落在林州市陵陽鎮林鋼第一生活區16幢3單元501號,產權證號爲:房權證林州市房字第00011778號。現上述協議人通過協商,達成分家析產協議如下:

一、上述協議人本着自願、公平原則,一致同意將上述房產所有權析於協議人楊保慶名下。

二、協議人楊培昌、馬蓮琴、楊全保、楊保軍、楊保現、楊保慶對本協議第一條之規定均無異議,並保證協助協議人楊保慶到主管機關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三、以上各條是上述協議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願共同遵守。

四、該協議一式七份,協議人、公證機關及房產登記機關各一份。

五、本協議經協議人簽字後生效。

協議人(簽字):

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