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收養協議書3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協議書,協議書能夠成爲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什麼樣的協議書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收養協議書3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熱門】收養協議書3篇

收養協議書 篇1

送 養 人:

收 養 人:

茲因送 養 人 欲將其子 送養他人,雙方均本着善意、真誠、信任以及良知、道德和法律等爲基本原則,以彼此尊重對方的基礎上達成共識,現達成如下送養收養民間協議:

一、兩收養人目前均身體健康,並具備基本的收養條件和能力.

二、 被收養人: ,男,系送養人 之子, 年農曆 月日出生,母親已去逝.

三、送養人和收養人達成送養收養協議的主要內容 :

1、送養人 送養兒子的原因: 的母親已故,現其本人打工漂泊在外,又體弱多病,迫於生活壓力,確實無力照顧好和教育好 ,而且家中亦無其他親人能照看該孩子,因而,作爲孩子生父的他只好將此孩子送養他人,以使該孩子有一個更好的生活、學習和成長環境。

2、收養權屬關係的消失和成立:與收養的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相同,送養人 將 被送養人 送養後;收養人 、收養被送養人後,自行與之建立親屬關係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收養人 、 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到撫養被收養人 的.責任和義務。送養收養關係成立之後,非因特殊情況,送養人不得前來打擾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正常生活。

3、違背本協議的相應經濟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①從雙方簽訂此送養收養協議之日起,協議正式生效後,非因極爲特殊事由送養人不得隨意尋原因收回送養的孩子,收養人也不得隨意找理由退回收養的孩子; ②如果被送養人現時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生理缺陷,送養人不得隱瞞,必須如實相告。在送養收養關係成立之後,如果收養人發現被送養人在一個月內身體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身體缺陷,收養人有權退回被收養的孩子; ③如果送養人隨意收回孩子或來收養人處偷偷帶走孩子或在孩子長大後教唆收回孩子等情況,一經查實,則送養人必須補償收養人對被收養人在收養期間內所花費所有費用,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另外,如果在已經有“事實收養”的前提下存在這類情況,如法律有規定,收養人有權追究送養人的刑事責任; ④如果收養人隨意退回孩子,則送養人有權向收養人要求補償在送養孩子期間的所產生相關費用支出,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 4、收養人考慮送養人的家庭和自身原因自願拿出人民幣壹萬元正(小寫:10000元)給送養人。

5、本協議一式二份,其中送養人、收養人各一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6、在收養關係成立後,如有牽涉到雙方利益的重大意外事件的出現,雙方須在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平等友好、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妥善處理面臨的相關事務。

送養人:(簽字、按印) 年月日 收養人:(簽字、按印) 年月日 證明人:(簽字、按印) 年月日

收養協議書 篇2

收養人:王×麗,女,山西×縣人,現年37歲,××儀表廠工人,現住××市××街×號。

我要求領養張×娃爲養子。

我一定將他撫養教育成人,決不遺棄。

送養人:吳×華,現住××市長治路×號;

送養人:張×軍,現住××市×路×號。

被送養人:張×娃,男,3歲。

送養理由:張×娃出生半年以後,我夫婦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無效,已於x年×月×日判決離婚。張×娃由吳×華撫養,現因吳×華體弱多病,無力撫育張×娃,因此將其送與王×麗撫養、教育。

送養人:吳×華(蓋章)

張×軍(蓋章)

收養人:王×麗(蓋章)

x年×月×日

收養協議書 篇3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爲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爲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

(1)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見《收養法》第14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但如果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登記與公證。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序。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