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石場的協議書

篇一:石場開採合作協議

有關石場的協議書

甲方:馬恆超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共同達成石場開採合作協議書相關條款,本着“平等互利,誠實守信,風險共擔”的誠信原則,特制定如下條款: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乙方以出資形式入甲方股份,與甲方公司其他二位股東共同開採

2、乙方出資額爲人民幣伍拾萬元整(¥:500000.00元),乙方必須遵守甲方公司章程,與甲方共擔風險。

3、在合作期間,乙方有權參與甲方公司經營管理。對開採計劃、銷售計劃等事務討論實施。對有爭議的事務,行使表決權時,乙方有權參與。

4、在經營管理中,乙方有責任與甲方承擔石場經營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如:工人工資、設備購置費、稅費、接待費、公關費、差旅費、融資成本等。

5、利潤分配:每年年末結算當年經營成果,若產生利潤,甲乙雙平等分配甲方在石場所屬股份的利潤,也可轉爲公積金,用於擴大經營,但須經甲方石場所有股東與乙方共同商議決定。

6、風險責任: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對所生產的任何經營性虧損和其他風險責任,甲乙雙方平等分擔甲方在石場所佔股份比 例。對屬於個別股東的個人行爲所造成的損失由個人承擔。

7、本合作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決定,可作補充條款附於後面,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本合作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經簽字按印便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共同遵守,恪守信用。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二〇xx年八月一日

篇二:石場承包合同範本

承包合同

甲方;阿拉善盟通源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楊天林) 乙方:韓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其競買所得內蒙古孿井灘生態移民示範區阿格坦烏素—巴興圖硅石採礦權範圍內的部分礦石開採、加工工程發包給乙方,由乙方負責開採、破碎加工,硅石規格爲5CM—18CM粒徑,甲方按32元/噸的單價向乙方支付礦石加工費(此價格不含稅)。

第二條甲方必須持有礦石開採加工經營所必須的各類類證件,且必須保證該硅石礦合法手續。乙方承包期間,實行獨立覈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主用工、甲方不得干預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 甲方負責礦石銷售,並負責處理該礦山社會問題。乙方負責礦石開採,破碎加工,生產場地平整,成品料裝車。

第四條 乙方加工的礦石成品,無論品味合格與否,甲方都以32元/噸加工費付給乙方,甲方應及時銷售礦石,礦石存料不應超過10000噸。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加工費以乙方開採的方量乘以單價予以確定,數量以發料單記載的數量爲準,每20000噸結算一次。雙方約定年產不低於50萬噸。

第六條 甲乙雙方均願意按32元/噸的承包價履行本合同,若在履行過程中受市場經濟的影響較大,需要調整承包價時,須由雙方協商一致並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予以確認。

第七條 乙方在生產經營中所需的.炸藥、雷管由甲方負責購買和管理,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但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購買炸材所需費用的相應憑證,甲方必須保證乙方所交費用部分炸材的合法供給,且不得無故終止。保安服務費由甲方負責交納。

第九條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後,進場施工前,務必將爲每一個進場施工人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並配發相關勞動保護用品,組織工人學習安全作業知識。

第十條 乙方在生產過程中,務必要堅持“安全第一”原則,避免發生安全事故。乙方及其僱員在從事生產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或致他人損害的,該損害賠償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予賠償。若乙方不予承擔,則甲方用乙方交納的安全責任保證金給予支付。

第十二條 乙方在合同範圍內所投資的生產設備屬於乙方所有。如果甲方將該礦石整體轉讓,必須連同乙方生產設備出賣,價格評估協商。

第十三條 乙方在生產過程中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有協助的義務

第十五條 本合同初次約定礦石成品加工數量爲200萬噸,且甲乙合同期滿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本合同進行續簽。

第十七條 任何一方無故單方解除合同的,除賠償對方直接損失外,還應承擔50萬元違約金。

第十八條 若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甲乙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的非人爲事件。

2、雙方均不承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對方的損失。

第二十條 其它

1、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同爲準。

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本合

第二十三條 合同效力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阿拉善盟通源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

乙方:

篇三:石場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共識,甲方現將位於景洪市嘎灑鎮管轄區域內的曼點回火石場(以下簡稱石場)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自行開採、經營及使用,爲顧雙方以後有異議,現就有關事宜雙方達成以下幾點協議:

一、石場地點位置:石場的地點位置處於景洪市嘎灑鎮曼點村壩勐村小組的回火石場(即2011年景洪市嘎灑鎮人民政府所簽發的80號文件所規定的地塊,文件已明確規定此回火石場的所處的地塊屬壩勐村小組所有)。

二、甲方將石場承包給乙方試用期間,石場的經營權,開採權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石場上方的膠樹及周圍的膠樹不在承保範圍內。若涉及到膠樹時雙方需友好協商協調處理,賠償價格參照政府有關規定)。現該石場爲空場承包,在乙方承包期間所安裝的一切機械設備及所搭建的臨時工房到承包期滿後歸乙方所有,甲方將無權干涉。

三、合同期限:合同承包期限爲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承包價格: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該石場承包價格爲每年 元正。(小寫: 元)。 六年共計人民幣 元正(小寫: 元)。

五、付款方式:簽訂合同後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給甲方,以後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再收取任何費用。

六、安全及責任劃分:該石場由乙方自行開採、經營及使用,在乙方承包期間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債權、債務及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甲方要協助乙方協調好周邊村民的關係,儘量做到雙方都無意見。在石場生產及放炮期間,村民們需服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以達到安全生產的意識。

七、雙方權限約定:當乙方承包期滿後,若需繼續承包,乙方將具有優先權,價格不得超過現有價格的60%(百分之六十)。反之乙方若不再繼續承包時將場地無條件退還給甲方。經雙方約定,在乙方承包期間,乙方若有更好的項目不想再經營該石場時,乙方有權轉讓該石場,甲方將無權干涉,合同也隨之繼續生效。若甲方村民在蓋房子時有需要碎石,經村民小組開具證明給予優惠價格。

八、違約責任: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均不得違約,若哪方違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承擔一切的費用後還需承擔違約金人民幣:壹佰萬元整(小寫:1000000.00元)。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曼點村委會執一份,經三方簽字蓋章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處理並以國家相關政策爲準。

甲方簽字:

村委會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篇四:石場合夥經營協議

甲 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 乙 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長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則,現就合夥經營金盆圩石場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

一 、合夥宗旨:

爲合法經營金盆圩石場開採銷售業務,逐步擴大經營,實現利潤,甲乙雙方共同按照本協議約定投資比例、風險比例和利潤分成比例合夥經營。

二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的地點:

合夥企業的名稱:新田縣金盆圩鄉採石場

經營場所地址:新田縣金盆圩鄉

三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方式,利益和風險: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後,按照甲乙雙方投資額享有利潤分成;其具體利潤分配於每季度結算一次,由甲乙雙方共同覈算收入和支出,覈定利潤,由甲乙雙方按照比例分配。甲乙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雙方應以誠信爲本 , 互相交流和共商業務經營方案

四 、特別約定條款

1.凡涉及由甲、乙雙方共同經營的項目、資金有關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資本營運計劃,財資情報,客戶名單,經營決策,項目設計,資本融資,計劃書等均屬保密內容。

2.在合夥項目終止之前,甲乙雙方均不得獨自在轄區內經營與合夥經營業務相同或相類似的業務。

3.雙方合夥人之前項目的負債不得關聯到本合夥項目.

4.以甲方名義辦理完成各類國家要求的證件和手續.

五、合夥的解散和清算:

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解散;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經雙方合夥人同意,可以自合夥解散後十五日內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六、 違約責任: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違約: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造成損失;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對方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七、 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夥商行所在地法院起訴。

八、其它

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議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協議一式兩份 , 雙方各執一份。

3.本協議經雙方簽章生效。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簽定時間 : 簽定時間 :

篇五:出租石場協議書

甲方: (以下稱甲方)

乙方: (以下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反覆協商一致制訂如下協定:

一、出租時間爲一年即農曆年初一至農曆年三十日止。

二、付款方式:乙方須在協議簽字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出租金貳仟元(小寫2000元)。

三、界限爲東至大嶺頭窩埒,西至烏欖坑口。如有權屬爭議,甲方有責任解決。

四、乙方不得毀浚、毀路,不得挖嶺,違之造成的後果須由乙方負責。

五、協議生效後,任何一方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須由違約方負責。

六、合同期滿後,乙方如繼續經營,租金每年不得超過2000元(貳仟元)。

七、此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此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村委會見存一份。

甲方法定人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