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遺產繼承委託書

如果親人突然去世了沒有留下遺囑,就需要找人委託來辦理遺產的繼承,委託人需要在委託權限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並且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下面小編整理了遺產繼承委託書範本,供大家參考。

房屋遺產繼承委託書

篇一:房產繼承協議書

現戶主:馬榮義 妻:

現住平涼市崆峒區新民北路團結巷37號,經房主馬榮義與妻子  商議,將新民北路團結巷37號院子由其子女所繼承並修善改造:

繼承人:長女:馬海香

二女:馬海雲

三女:馬海哲

四女:馬海蘭

父母雙方與其子女一致商議通過繼承贍養和房屋改造等方案如下:

一、子女無任何理由推託贍養義務,共同料理兩老人日常起居生活至終。

二、房屋改造爲一門四戶三層格式,面積勻等,每戶現定價爲起始10萬元,(注:工程錢不夠時再平均續拿),面積按院內實際尺寸爲準。

三、修善改造後的房屋如遇國家及開發商拆遷,每戶房屋賠償面積爲(90-100平方米)範圍內,不能無理取鬧。

四、每戶賠償注(90-100平方米外)所摺合的面積按國家和開發商所開發的價格摺合人民幣,爲兩老人所得,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強佔強拿。

五、父母、子女要和睦相處,與事要共同商議,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利益。

六、此房只能自己住或出租,不得轉讓變買。如私自轉讓變買,由其父母和姊妹有權收回。

七、以上商議以由父親馬榮義,母親

長女:馬海香 夫:葉忠孝

二女:馬海雲 夫:馬安平

三女:馬海哲 夫:溫金忠

四女:馬海蘭 夫:者小龍

共同商議表決無異議。

八、此協議一式五份,簽字蓋章有效,並起法律效力。

簽字:

年月 日

篇二:遺產繼承委託書

被繼承人:

姓名xx:年齡xx:民族xx;住址xx

被委託人:

姓名xx:年齡xx:民族xx;住址xx

委託事項:xx

被繼承人:xx

被委託人:xx

xxx年xx月xx日

篇三:房屋繼承協議

甲方(遺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遺贈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寫明遺贈財產的其本情況),在甲方死亡後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的證明爲:

(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

二、乙方應於每月十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元,醫療補助費×××元(可以約定其他費用)。

三、乙方應在甲方去世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爲拒絕遺贈,其遺產可按法定繼承處理。

四、甲方應負對遺贈財產的維護責任,不得隨意處理遺贈的財產。如果甲方故意將財產損壞或者送給他人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五、乙方應當按時給付甲方費用。逾期給付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履行協議。如果連續三個月不給付費用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年××月××日

公有住房繼承問題

有些居民往往將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引起承租戶名變更(俗稱變更公房戶主)的概念,錯誤理解爲居住房屋的繼承,認爲原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取得承租權,繼續使用承租的房屋。來訪者產生這一誤解的原因,其一在於對新的租賃規定未仔細瞭解,其二在於將公有居住房屋等同於私有房屋。一般而言,私有房屋因產權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該房屋作爲財產,可以被繼承,而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取得的僅是房屋使用權,系所有權權能中的一部分權利,因此在承租人死亡時,僅發生一個誰有權繼續承租的法律問題。

根據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有關規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因此在承租人死亡導致承租戶名變更的情況下,首先只有在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才有權繼續承租;其次,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纔有權承租。另外,按以上規定,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人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人中按以下順序書面確定新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住房公積金可以繼承,而且免徵個人所得稅

住房公積金是可以繼承的。個人繼承或受遺贈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持經公證的繼承或遺贈文件,到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再到歸集部門提取所遺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餘額和辦理銷戶手續。

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餘額。其結餘公積金可以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職工或其合法繼承人提取的公積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爲。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係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房產繼承只是繼承遺產中的房產行爲而已。

1、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後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爲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後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爲,但這不是繼承,因爲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爲。

2、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爲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3、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 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

《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遺產繼承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遺產繼承需要委託他人辦理的,必須出具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