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委託書

XXXX人民法院:

授權-委託書

你院受理夏功全與我離婚一案,依照法律規定,特委託王小銘,男,現年43歲,住綿陽市涪城區高水路159號,爲我訴訟代理人。

委託人: 受委託人: 20XX年5月10日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何麗蓉,女,漢族,生於19XX年2月1日,現住涪城區西山東路8 8號附20號。

你院受理夏功全起訴我離婚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我和夏功全是2004年臘月經陳海金介紹認識,認識夏功全一貧如洗,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

1、2004年臘月我和夏功全認識建立戀愛關係時,夏功全家貧如洗,毫無收入,家門無人問津,連被蓋都只有兩牀,基本生活的米麪均無,到他弟弟家混飯吃,連碗都被他弟弟給砸了,可見他夏功全當時處於什麼樣生活環境。

2、我與夏功全認識時,夏功權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2003年夏功全因車禍腦、內臟、肋骨都受重傷,處於治療休養期間,生活完全無法自理,因此,其前妻與他人私奔,孤苦伶仃,過着非人的日子,我將我前夫遺留給我的30000.00元錢和我當時在九院高炮旅守電話和給官兵們洗衣服每月4000餘元的收入來給夏功全治病和夏功全一起的.生活,夏功全有抽菸、喝酒的習慣,爲了讓他快樂生活和健康,我將前夫遺留給我和我勞動所得全部投入和夏功全一起生活,故夏功全在起訴中提到家務和生活費用一直由他負擔,給他發脾氣、寫借條,且將他累得半死之說,我不知道他是在考驗一個正常人的思維是否出了問題,還是和你們法官“開玩笑”。

3、夏功全的身體在我長達五、六年的精心照顧下,於20XX年基本痊癒,恢復健康,我託人在四0四醫院給夏功全找了份保安工作,我和夏功全一起生活是從20XX年開始,雖然20XX年4月我們才辦結婚登記,至今8餘年,在這8餘年裏,我苦心經營他那原一貧如洗的家,三次借錢改造他那陳舊漏爛的房屋,精心照料他的生活起居,把他從一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病人,調養成健康人。今天,我們的家終於像個“家”了,如今夏功全好了傷疤忘了痛,良心泯滅地提起離婚訴訟,讓人痛心疾首。

二、我與夏功全夫妻八年,感情良好,夏功全經常向我承諾會一輩子對我

好。

1、我與夏功全認識時,夏功全一貧如洗,並且是個身受重創的“病人’’。我沒有嫌棄他的“窮”和“病”,當時我剛從亡夫之痛中解脫,我非常同情夏功全自己“貧窮病痛”,又被前妻拋棄,我堅信患難夫妻纔有真感情,所以我苦心經營“家’’,照料“他”和他一起共患難。夏功全在訴狀中所說一直沒有感情,請問:一個女人在你物質、精神生活一貧如洗之絕境時與你共患難,用自己辛勤勞動所得和前夫的遺產,省吃儉用將你那“家”非“家”建設成爲一個真正的“家”,是沒有感情的人所作嗎一個對你沒有感情的人能細心呵護、精心調養將你一個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調養成健康人嗎說實話,如果沒有我何麗蓉走進你夏功全的生活,精心照顧你,你今天能站在法庭上提起訴訟嗎,也許你早就去閻王那裏報到去了。

三、原告刻意製造矛盾,第二次提起離婚訴求。

20XX年6月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涪城區人民法院經過庭審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以涪民初字2054號判決不予離婚,爾後原告不思悔過,爲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反而處處製造矛盾企圖離婚。

以被告用水、電、氣、電視爲浪費,並將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購買的家用電器設備拿走,無稽之至的原告在訴訟中居然稱被告人拿走。

四、夏功全之所以提出離婚,不是我們夫妻感情有問題,而是平政一隊要拆遷,夏功全是想多佔平政一隊集體財產。

平政一隊要拆遷,夏功全和前妻均系平政一隊土地工,可以多分30㎡的地價及其他賠償款。夏功全想通過婚變來侵佔集體財產,請法官明鑑,保護婚姻家庭的穩定性和國家、集體財產不被非法侵佔。

綜上所述,敬請原告夏功全不要財迷心竅,瞎子見錢眼開,視國家法律不顧去用合法手段達到你非法佔有的目的,也請你尊重我們夫妻八年的患難情感,回頭是岸吧!!!

答辯人: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