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法庭實習報告

爲了更深入地學習法學這一專業,按照電大法學本科法律實踐的要求,我們以模擬法庭的方式進行了一次法律實踐。現在是小編爲您整理的模擬法庭實習報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模擬法庭實習報告

模擬法庭實習報告1

爲了更深入地學習法學這一專業,按照電大法學本科法律實踐的要求,我們以模擬法庭的方式進行了一次法律實踐。我們以張麗醫療事故案爲案例,具體制定了法庭實施計劃,做好了庭審前的準備工作,進行了細緻的人員分工和會場的佈置,整個模擬法庭的程序合法、執法嚴謹,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實踐活動。

在本案的審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議庭筆錄員,被害人王燦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點,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爲被告的張麗,應當就其行爲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本人就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問題談一下心得體會。

一、反對的一方應當就某種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負擔舉證責任。

民事責任特別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過錯,這些要件事實的存在也構成了決定原告是否勝訴的關鍵。但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原告不必要就這些因素的存在與否都負擔舉證責任,而應當由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與否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指證明責任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特定分配的現象,同時還意味着反對一方所證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嚴格的限定,即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反對的一方究竟應該反證證明什麼,必須要由法律規定。通常,由被告方證明的事實是由實體未能加以明確限定的,其證明人後由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明;二是對不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明。在某些情況下,對這兩個事實的證明通常是結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僅表明被告沒有過錯,而且同時也表明損害的發生與被告的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但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這兩個問題有可能也是相互分離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因爲不可抗力造成的,應可以表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從而應當被免除責任。

二、由被告承擔證明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無法就此加以證明,則承擔敗訴的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證據責任的倒置,實際上是就某種事實負有證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責任的倒置,是證明責任在當事人間如何分配的問題。然而,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對事實證明責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對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響到訴訟結果,即“舉證責任分配之所在,乃勝訴之所在”。因爲一旦倒置以後,舉證責任被倒置的一方負擔了較重的證明義務,如果其不能夠就法定事由進行舉證,便推定提出主張的一方就該事實的主張成立,這就會從整體上影響到訴訟的結果。

敗訴後果的承擔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是一種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責任是一種結果責任,解決的是在案件事實真僞不明時敗訴風險的承擔問題。在實體法上,對被告方對此要舉證證明也有相當的難度。例如,在高度危險責任的情況下,被告必須證明危險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責,倘被告無法就此舉證則可能要敗訴。這樣,舉證責任倒置通常是和嚴格責任聯繫在一起的,由此也進一步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轉換的區別。舉證責任的轉換與嚴格責任問題沒有必然聯繫,任何類型的案件在訴訟中都可能出現舉證責任轉換的現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實體法規範,只是當事人在具體訴訟過程中相互活動。

三、發動訴訟的原告一方,也應當對部分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負任何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證明一切?我認爲,即使依據實體法的規定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擔就一定事實存在或不存在舉證的責任。在適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對於過錯、因果關係等,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被告證明,從而免除了受害人對此事實的舉證的責任,而將該責任倒置給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擔無未能舉證時的敗訴風險。但其他要件事實,如加害人、損害事實等,則還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則分配舉證責任,由該事實的主張者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在高度危險作業的責任中,至少原告要證明危險是因爲被告的行爲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則其連訴訟主體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確,怎麼訴訟?對誰訴訟?再如,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爲被告的醫院一方,應當就其行爲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而患者應當就被告行爲的危害後果事實、危害後果與被告的行爲間有關聯的事實等,承擔舉證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擔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的原因是:從實體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張權利都應當提出證據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從證據法的角度看,主張的一方也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即使法律從特定的目的出發,爲加強對一些處於舉證遇到障礙的特定當事人的保護,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只是將特定的證明事項倒置給被告一方承擔,這並不是說,將所有的訴訟證明事項甚至釋明事項,都交給被告承擔。從性質上看,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基於法律規定,由原告證明a事實的存在,但應當由被告承擔b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明,被告不能證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

通過實踐,對法律又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和理解。

模擬法庭實習報告2

實習結束後,開始了我們的實訓課程。此次實訓課程的目的是爲了考察我們能否結合最法院實習中所看到、學到的知識結合案例解決實訓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培養學生綜合的法律職業能力。我們組分配到的是一件關於產權轉讓糾紛案件,以模擬法庭的形式進行訓練。一個大組分爲三大部分:審判組、原告組、被告組。我被分到審判組擔任審判員的角色。

剛案例時,經過我們審判組成員的反覆討論,分析現有的資料,我們將該案件定性爲產權轉讓糾紛。房地產法對我們不陌生,但也說不上熟悉。要處理好這個案件僅憑我們現有對房地產法的認識是遠遠不夠的。蒐集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我們認定案件事實是首要任務。

撰寫法律文書。這個實訓課程中,我們審判組要寫三份文書:閱卷意見、開庭筆錄、民事判決書。寫文書首先要對案情進行了解。歸納爭議焦點,圍繞爭議焦點查詢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使我們對實體方面的認識增加了不少,疑問也不少。瞭解了出讓和轉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出讓金產生方式也不同。這個案件中有一個疑問是根據我們現有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本案中《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價應該是企業淨資產與企業負債之和。不包括土地出讓金。還是說,《資產評估報告》是否包括土地出讓金,應該由國資委認定。在庭審過程中,在法院實習我們已經對庭審有了一定的瞭解。

庭審的調查階段,是最重要的一個階段,也是我們最混亂的一個階段,很不經意就從這個階段跳到另一個階段。法官在庭審中,圍繞爭議焦點駕馭庭審的能力有所欠缺。庭審是考驗法官的及時反應能力。駕馭庭審能力的重要方面。我們雖然知道要防止雙方當事人轉變成辯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不能及時地把握。

通過這次的模擬法庭,提高了我們動手,動腦,動口的能力。在平時的學習中,說話的總是老師,老師主導課堂。而模擬法庭能使學生成爲主導的法庭的角色。促使我們用法律思維去考慮事情,處理案件。培養我們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庭前準備階段,促使我們主動去搜集資料,增強我們的主觀能動性。撰寫法律文書時,加強了我們對法律文書格式、用語、正確引用法律法規解決問題等方面的意識和能力。庭審階段,鍛鍊了學生的邏輯思維。整個實訓課程帶給了我們很多感觸,培養了我們的協作精神。建議學校在以後的教學過程中,多加入些類似的實踐性課程。培養我們成爲合格、優秀的法律人才。教學模式開放、靈活、實用。具有極強的吸引力,虛擬接近生活,讓同學們真正感受到了作爲一個法學者,肩上的責任極其重大。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一個燈塔,讓無力者有力,讓悲觀者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