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畢業論文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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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畢業論文題目

題目:行政許可與依法行政

[內容摘要]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原則和一系列制度、措施,不僅是對行政許可制度本身的重大改革和創新,也對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職能、管理體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員的行爲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多年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我們在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轉變政府職能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政府職能“錯位”、“越位”和“缺位”的現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許可法的公佈施行,對依法行政意義重大。

[關鍵詞]行政許可 依法行政 行政權力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管理中存在的越位、缺位、錯位、政企不分、管理方式落後、重管理輕服務、重審批輕監管、權利與責任脫鉤以及權利與利益掛鉤等諸多問題,正是基於這些問題的考慮,我國纔在2004年7月1日正是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有利於依法行政,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對我國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文化生活都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一、行政許可

(一)行政許可的含義

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爲。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作了全方位的規範,使政府的行政許可和行政管理工作真正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進一步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行政許可法簡化了許可程序,提高了辦事效率,方便了當事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許可法確立的監督和約束機制,有利於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二)行政許可法的主要原則和重要制度

行政許可法主要確立了六大原則:行政許可法定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效能原則;權利保障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監督與責任原則。按照這些原則,主要確立了以下重要制度:行政許可設定範圍制度,即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許可;行政許可設定權制度,即誰有權、用什麼方式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制度,即誰可以成爲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行政許可的程序制度,即從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到作出決定的步驟、方式和時限;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和免費制度;行政許可法律責任制度等。

(三)行政許可法頒佈的重大意義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行政許可法的頒佈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第一,行政許可法的頒佈,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爲民的具體體現。行政許可法對簡化行政許可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提供優質服務提出了明確要求,也對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和監督作出了詳細規定

第二,行政許可法的頒佈,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行政許可法從調整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出發,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範圍和權限,減少不必要的行政許可事項。這有利於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改進管理方式,形成行爲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第三、行政許可法的頒佈,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大舉措。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治國者先受治於法”。行政機關不依法行政,就無法要求被管理者守法。只有建設法治政府,才能建設法治社會和法治國家。

第四,行政許可法的頒佈,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依據、實施和結果公開制度,行政許可信息共享制度,設定與實施行政許可聽證制度等,進一步規範了公衆參與行政管理、監督行政權力的制度和程序。

二、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內涵

行政,又稱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的組織運用公共權力對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活動。

依法行政,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社會事務,依法進行管理的活動。依法行政的本質是有效制約和合理運用行政權力,它要求一切國家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充分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行政職能,作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從這一本質出發,依法行政應當包括以下三個基本內涵:

一是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必須合法。依法行政首先就要求行使行政權力的機關和組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地位、資格和組織條件,如果進行行政活動的主體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那麼,其行爲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行政權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須合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權力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因爲“行政機關的職權並不是行政機關所固有的,而是經人民授予,也即由法律法規授予的”。

三是行使行政權力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做到權責統一。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體在享有行政權力的同時,必須承當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如果放棄那就是失職,必須追究法律責任。

(二)依法行政觀

行政觀念是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活動中,形成的對行政活動的看法、態度、信念和價值,是對行政活動的一種深刻的認識和理解。用馬克思主義認識論來分析和研究行政觀念問題,必須堅持兩條原則:其一、實踐是認識的來源,行政觀念來源於對行政實踐的認識;其二、認識必須是真實地反映客觀事物及其規律,行政觀念則必須真實地反映行政實踐的根本要求。分析和研究行政觀念的轉變問題,只有把它歷史地結合到相應的行政制度中去能找到正確答案並把握其轉變的指向及一般規律。

三、行政許可與依法行政二者之間的關係

行政法是調整因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監督和救濟而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涉及行政、行政權和行政關係等諸領域,構成了一個包括行政主體法(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爲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行政救濟法等諸多方面的行政法律體系。依法行政所依據的法律體系就是行政法律體系。

(一)行政權力的行使應當依法進行。依法行政首先必須有法,必須存在一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規則。無法律則無行政。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行政許可法在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的基礎上填補了規範政府共同行爲的行政立法空白,使得行政許可作爲一類重要的行政行爲能夠有法可依。

依法行政關鍵是必須依法。這不僅僅是一個法律適用和法律實施的問題,它所體現的是一種政府法治理念,即一種所謂規則導向型政府而不是權力導向型政府的理念,政府必須依據規則而不是依人爲因素、長官意志辦事。

(二)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法律的制約。法律與權力的關係是法治的核心內容,也是區分法治與人治的根本標準:法治是法律支配權力,而人治則是權力支配法律。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法律設置了一系列的規則,以制約行政權力。這種制約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受法律的規制,即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原則。第二,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監督,這種監督包括立法機關的法律監督、行政監察機關的紀律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以及媒體公衆的輿論監督等。第三,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接受司法審查。司法審查是對行政權力進行制約的一種主要形式,它的法理依據就是所謂“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即司法機關對於各種糾紛的裁判具有法律規定的權威性和最終性,司法裁判是解決一切糾紛的最終手段。

總之,行政許可與依法行政既有區別又有聯繫。行政許可的本質是有效制約和合理運用權力,依法行政是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的基礎和關鍵,二者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