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國際私法的範圍論文

國際私法的範圍包括國際私法的研究對象範圍和國際私法的內容範圍兩方面。研究對象範圍主要論及的是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及其研究範圍問題;國際私法的內容範圍實質上主要指國際私法應該包括哪些規範,包括什麼內容的問題。具體而言,國際私法的研究對象範圍主要是回答國際私法應當研究哪些領域的法律關係或者法律問題;國際私法的內容範圍則主要回答國際私法應該由哪些基本規範構成的問題。

簡析國際私法的範圍論文

在國際私法範圍的問題上,歷來學者都爭論不休,不僅不同法系的學者爭論不休,而且同一法系不同國家的學者也爭論不休,基於此,筆者作如下介紹。

一、國際私法研究對象範圍

(一)有關國際私法研究對象的主張

1.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涉外民事關係。此種主張認爲,涉外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其調整對象,主要作用則是解決涉外民事領域的法律衝突和法律適用問題。李雙元教授認爲:“國際私法與其他法的根本區別就在於它調整的對象是涉外民事關係,或稱國際民事關係,或稱國際私法關係。”

2.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涉外(國際)民商事關係。此種主張認爲,國際私法調整對象不僅包括涉外(國際)民事關係,而且包括涉外(國際)商事關係。

3.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此種觀點認爲,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其調整對象。董立坤教授的《國際私法論》、姚壯教授主編的《國際私法理論與實務》等許多著作支持此觀點。

4.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此種主張認爲,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除了包括涉外民事領域的法律關係外,還應當包括涉外商事領域的法律關係。筆者較爲贊同此種觀點,首先“涉外”是因爲國際私法主要調整的是外國或外法域之間衝突問題,這一點幾乎無爭議;其次“民商事領域”,關於商事領域的事項是否應包括在內各個學者有不同觀點,但是縱觀社會現實,民事領域和商事領域早已成爲不可分割地整體。最後“法律關係”,雖說法律調整的對象應該是特定的社會關係而不應該是法律關係,但是考慮到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它所調整的對象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或者法域發生關聯,而各國或各法域的法律對調整同類性質的關係所規定的內容不盡相同,有的甚至差異甚大,從而涉及不同國家或者法域的法律衝突與法律適用。總而言之,說國際私法是以法律衝突爲基礎,以解決法律適用爲主要任務,實際上就說明了國際私法調整對象是涉外的法律關係。

(二)國際私法的具體研究範圍

有關國際私法研究範圍的主張也是衆說紛紜,莫衷一是。主要觀點包括:(1)以內外國民法之衝突問題爲研究範圍者。(2)以內外國商法民法爲研究範圍者。(3)以內外國商法、民法、訴訟法等爲範圍者。(4)以研究範圍應涉及析理方面者。(5)以研究範圍應涉及統一各國國際私法問題者。(6)以內外民事法律之衝突問題及涉此問題有關之國籍、住所及外國人之地位等爲範圍者。

筆者認爲,有關國際私法研究範圍的探討必須立足於對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研究。結合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的內容,國際私法的具體研究範圍主要包括:(1)涉外物權法律關係。涉外物權是涉外民事權利中最重要的權利,是從事涉外民商事活動的物質基礎性的權利。(2)涉外債權法律關係。其中又包括涉外合同債權法律關係和涉外非合同之債權法律關係,後者又具體包括涉外侵權之債權法律關係、涉外不當得利之債權法律關係和涉外無因管理之債權法律關係。(3)涉外知識產權法律關係。(4)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關係。(5)涉外財產繼承法律關係。(6)涉外商事法律關係。(7)涉外勞動法律關係。

二、國際私法的內容範圍

有關國際私法的內容範圍問題,外國學者及我國學者都爭論不休,沒有統一的認識。縱觀他們的觀點主要包括:衝突規範、國際統一實體規範、國內法中用於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實體規範、外國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規範及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規範。

(一)衝突規範

1.概念。衝突規範是在涉外的民事法律關係中,解決不同的法律體系的衝突,決定適用法律的一般規則或準則。毫無疑問,衝突規範是國際私法的調整範圍。對一個涉外民事案件來說,衝突規範就是在幾個相互衝突的法律體系中以何國法律作爲本案的準據法。各國學者觀點都認爲衝突規範是國際私法最基本的規範。由於國際私法的根本任務是避免和消除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中的各種法律衝突,並進而通過尋求法律適用即運用衝突規範來指引準據法以確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從而使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得以妥善處理。

2.特點。衝突規範本身並不規定當事人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是通過指定使用某一國家的實體法,藉以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係,衝突規範爲解決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中不同法律體系的衝突提供了一般的方法。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弄清了衝突規範,也就基本上了解了國際私法的一般規律,掌握了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主要方法。

3.種類。(1)單邊衝突規範。連結因素明確指明是一個具體的特定的國家或國際條約時,這種衝突規範稱之爲單邊衝突規範。如直接指明適用國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企業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雖然單邊衝突規範較爲簡單,但是其缺乏靈活性,各國越來與少採用此種規範。

(2)雙邊衝突規範。雙邊衝突規範中的連結因素不明確表明具體國家和國際條約,而是給出一種標誌,由該標誌與具體的法律關係相結合才能得出應予適用的是內國法、外國法還是國際條約。換言之,雙邊衝突規範只是指出適用法律的一般原則,由該原則結合具體的法律關係,以決定該法律關係適用內國法、外國法還是國際條約的衝突規範。例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條雙邊衝突規範。它體現了內外國法律的平等對待,符合國際私法的發展方向。

(二)國際統一實體規範

統一實體法規範就是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直接規定涉及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的規範。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關於統一提單的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又稱《海牙規則》)。

國際私法調整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關係,這是一種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而調整的依據最終必定是某一實體法,然而由於這種權利義務關係涉及數個國家,這些國家的法律在同一問題上的具體規定往往是不同的,而且根據其效力原則均可適用,便會產生法律衝突,這就需要國際私法來解決,然而衝突規範只是提供了一般的和間接的方法,且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紛繁複雜,無論哪一國的國際私法都不可能詳盡地規定各種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適用準則,有許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在國際私法法規中找不到應該適用的衝突規範的依據,這叫做法規欠缺。當出現法規欠缺時,國際實體規範的存在顯得尤爲重要。隨着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頻繁和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日益複雜化,爲了便於國際民商事交往,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國際社會便開始制定直接調整某些國際民商事關係的統一實體規範工作,並起到消除衝突的作用。在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私法在國際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日益提升,而統一實體法規範在國際私法中佔據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

(三)國內法中用於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實體規範

至於國內法中用於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的實體規範是否應納入國際私法的範圍,筆者認爲不能一概而論。如“直接適用法律”等國內法顯然具有強行性和旨在保護本國利益,這違背解決國際衝突的價值取向不應該納入國際私法的範圍,然而,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八章關於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的規定,在處理法律衝突問題時,法條規定大多采用“可以”“選擇適用”。因此,國內法中專門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的實體規範才屬於國際私法的調整範疇。

(四)外國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規範

規定外國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規範是國際私法產生的前提,因爲在國際交往中,只有承認外國人在內國取得民事主體資格,能夠享有民事權利且其權利能夠得到保護,並能夠承擔相應地民事義務,國際交往才能順利進行,國際私法的其他規範才能夠適用。

(五)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規範

在國際交往中,面對矛盾衝突,當事人之間通過國際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國際商事仲裁程序解決,這就使得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與國際私法有着密切地聯繫,理所當然應當將其納入國際私法的範圍。

以上是筆者對國際私法範圍的理解,國際私法的研究對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從研究對象出發,論述了國際私法的研究範圍並着重討論了衝突規範和國際統一實體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