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檢察論文

導語: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爲論文。下面由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民事行政檢察論文,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民事行政檢察論文

[關鍵詞]民事行政檢察制度;監督存在的問題;改革的思路

民事行政檢察制度的改革是檢察工作改革的重要環節,經過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民事行政檢察制度形成了一套較爲基本成熟的工作制度。且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司法公正,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爲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用法律手段規範市場經濟行爲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立法、監督的方式和範圍、製作的法律文書、行政機關違法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等方面亦存在一些不能夠適應適應社會發展的漏洞和缺陷,需結合當前的民行檢察工作實際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當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立法不完善是制約民行檢察監督發展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立法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對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涉及的只有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4條、187條、188條、189條、190條和《行政訴訟法》第64條。而這些規定都比較原則,不夠具體,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和實施細則加以支撐和完善,造成實際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體問題“無法可依”的窘境,使人民法院審理民行抗訴案件時與檢察機關的認識出現差異,導致人民法院在審理再審案件時隨意性較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濫用。

2.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監督權範圍較窄,使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力度不夠。法律規定作爲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對象是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裁定,也就是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13種情形,而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的裁定、先予執行裁定、財產保全的裁定、破產程序的裁定等檢察機關不能抗訴,其直接導致的結果是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判,即使確有錯誤也不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3.抗訴效率低,成本高。抗訴程序環節衆多,加之民事訴訟法又未規定抗訴案件再審期限,法院受理抗訴案件後經常“久拖不審”、“久審不決”。

4.司法環境不和諧,法院不願接受監督,從上到下普遍排斥檢察監督。

法院不能正確對待抗訴,認爲檢察院是在挑毛病,搞對抗,在心理上無法接受,甚至從觀念和體制上排斥檢察監督。在這種心態下,法院的法官們對檢察院抗訴的民行案件沒有存在明顯錯誤的,一般都不願改判。

(二)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的方式和範圍程序規定不具體、不完善,致使民行監督工作存在諸多障礙

目前檢察機關民行抗訴案件主要存在調(借)閱案卷難、抗訴難;法院對民行抗訴案件再審期限不明、有錯不糾等問題長期得不到妥善解決,特別是實踐中的上級抗、下級審的抗訴再審模式,導致案件辦理週期長、改判難,影響了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一些明顯裁判不公的民行案件得不到及時糾正。

(三)行政機關違法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難以得到司法救濟

當前對一些單位和個人所實施的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損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爲,由於受到法律的限制,加之在實施監督過程中,檢、法兩家又難以達成共識,使檢察機關難以對這類問題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督。

二、民事行政檢察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完善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制度

1.改革完善現有的抗訴監督程序,提高監督質量與效率。一是明確規定檢察機關調閱原審法院卷宗、進行調查等知情權。二是建議在法律上將“抗訴”的表述改爲“提起再審”,以更加準確地體現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的目的。

2.規範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的程序,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制統一。明確規定對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應當由抗訴機關的同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或交異地法院再審,不得未經審理直接交由下級法院審理。

(二)完善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的方式和範圍及要求

1.完善抗訴啓動再審程序之方式,確定檢察機關抗訴之事由。民事訴訟處理的是私權爭議,對於私權爭議,國家公權力不應過多幹預。因此,民事訴訟法修改應當區分檢察機關依照職權主動提出抗訴和根據當事人申請抗訴兩種不同情形。前者主要體現檢察機關對審判權是否依法行使進行監督(包括審判人員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審判權和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是否存在職務犯罪行爲)

2.進一步明確抗訴對象的範圍。民事訴訟法僅原則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至於對哪些裁定可以抗訴,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不利於檢察機關、法院在民事檢察監督中的相互配合,同時,也不利於檢察機關正確行使監督職能。因此,應當在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有權提出抗訴的生效裁判的範圍。

3.法律應賦予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權,明確調查取證範圍。民事訴訟法在規定民事檢察監督時,沒有明確檢察機關可否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實踐中,檢察機關在審查當事人的申訴,決定是否抗訴時,往往需要進行調查取證。

(三)認真細緻地製作民行法律文書,提高民行案件改判率

我們認爲,一是明確製作法律文書的重要意義,強化檢察人員的職責。二是明確加強學習和培訓,提高撰寫法律文書的各種基本能力。三是對案件要理清,抗點要抓準,依據要過硬,說理要充分,用語要恰當,抗訴能以理服人。

(四)建立健全民行公益制度,構建檢察機關參與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機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檢察院作爲法律監督機關對有損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爲可以依法支持受損害的國家的、集體一方向侵害方提出起訴,以保護公共財產不受侵犯。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應儘快建立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公訴制度。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到非法侵害而又無人起訴或者很難確定受害人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理應有權提起、參與公益訴訟。具體來說,下列案件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

第一,侵害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違反法律規定,造成嚴重環境污染;

第三,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國家文物;

第四,妨害市場公平競爭,造成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五,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不特定多數的羣體利益的案件;

第六,其他嚴重侵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