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網絡貸款論文

在明晰大學生網絡借貸存在巨大風險的前提下,如何引導大學生對校園網絡借貸進行風險防範更是重中之重。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校園網絡貸款論文,歡迎閱讀參考。

校園網絡貸款論文

校園網絡貸款論文

摘 要:大學生進行網絡借貸,面臨着電子合同無效,個人信息泄露等風險,加強大學生網絡借貸的風險的防控十分必要。進行大學生網絡借貸風險防控,應從“對於不良網絡借貸應該加大監管力度”、“對在校學生應加強網絡借貸方面知識的普及”和“加強大學生資助體系和徵信系統的建設”三個方面着手。

 關鍵詞:大學生;網絡借貸;風險;風險防範

一、大學生網絡借貸的背景

在沒有任何擔保的情況下,校園裏的大學生通過提交有關身份資料的方式,就可以向有關的網絡平臺獲得一定數額的貸款。在獲得這些貸款之後,校園裏的大學生經常會用於購買蘋果等數碼產品,再通過兼職的方式償還所獲得的貸款。除此之外,也會出現在繼續資金的情況下,大學生向有關的網絡平臺進行借款。因而,在校的大學生向網絡平臺進行借款,其原因有兩類:一類是因爲經濟拮据,無法支付相應商品的價款,即我們所謂的“窮”;另外一類是因爲急需用錢,如家裏出現變故,需要使用較大數額的資金,即我們所謂的“急”。[1]2016年3月,河南某學校的學生因沉迷網絡Du球,利用多位同學的身份信息向網絡平臺進行了數次借款,前後共借款達數十萬元,因爲到期無法償還借款,其和家人受到借貸公司多次的催款,甚至是威脅,最終該學生跳樓去世。[2]而後,通過將身份證放在胸前,然後自拍,將此種方式所拍的“照片”作爲信用抵押給借貸平臺從而獲得貸款,也就是所謂的“裸條”。“裸條”借貸事件引起了各大媒體的關注,再次將網絡借貸推向了公衆的視野。校園網貸通常分爲三種類型:其一是針對在校大學生的購物平臺,其最大的特點在於能夠分期購物;其二是網絡借貸平臺,其主要的功能在於助學大學生或者幫助大學生創業;其三是電商提供的信貸服務,如京東白條。[3]校園網絡借貸所引發的社會高度關注,始終都繞不過一個問題:校園網絡借貸該如何進行監管。

今年4月,教育部辦公廳和中國銀監會辦公廳聯合發佈了《關於加強不良網絡借貸風險防範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着手對校園網絡借貸進行監管。在社會高度關注校園網絡借貸的情況下,從法律角度分析大學生網絡借貸所存在的風險顯得尤爲重要。在明晰大學生網絡借貸存在巨大風險的前提下,如何引導大學生對校園網絡借貸進行風險防範更是重中之重。

二、大學生網絡借貸的風險分析

在校大學生作爲網絡借貸的主體,其在網絡借貸中的角色可以分爲兩類:

1.大學生作爲網絡借貸中的出借人。網絡借貸出借人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風險:首先,網絡借貸所涉及的資金交易,均簽訂的是電子合同,因而網絡借貸出借人面臨着電子合同的合規性的問題。依據《合同法》第33條[4],出借人和借款人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應當具有確認書。此外,電子合同的合規性問題還體現在是否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生成,是否存在電子簽名或者手寫簽名,是否明確了借貸雙方鄂主體;其次,網絡借貸中出借人所擁有的債券的合法性的風險。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於出借人的債券的合法性作了相關的規定,同時對於所約定的利息也應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再次,網絡借貸中出借人面臨着個人隱私被泄露的風險。在網絡借貸平臺中需要借貸雙方將相關的個人信息提供給網絡借貸平臺,因而可能存在網絡借貸平臺將出借人的個人信息泄露給其他人的情況;最後,因爲網絡借貸平臺的特殊性,網絡借貸的出借人通過平臺所發佈的類似於資產證券化的借款標的欣慰,可能被認定爲非法公Kai發行證券的行爲。[5]

2.大學生作爲網絡借貸中的借款人。網絡借貸的借款人可能面臨着以下風險:首先,大學生作爲網絡借貸的借款人,可能存在被詐騙的風險。網絡借貸平臺管理不夠規範,缺少風險的應對機制,對貸款詐騙分子難以識別;其次,大學生作爲借款人可能因爲經濟問題而被強迫接受利息較高的貸款,遠超過銀行同期利率,對於尚未有經濟收入的大學生而言是有害的;再次,在履行完相關的貸款手續之後,因在校大學生並未有收入來源或者僅有很小部分的收入,因而在還款日期到來時難以按期償還,很多學生被迫接受利滾利,最終導致借款數額巨大;最後,由於網絡借貸平臺要求提供相關的身份信息,因而同樣存在個人信息被泄露的風險。[6]

三、大學生網絡借貸的風險防範

大學生面對各種網絡借貸的風險,做好風險防範至關重要。2016年4月,教育部辦公廳和銀監會辦公廳共同發佈了《關於加強校園不良網絡借貸風險防範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對於大學生網絡借貸風險的防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7]:

1.對於不良網絡借貸應該加大監管力度。網絡借貸平臺的確爲大學生理財提供了很好的機會,但是因爲P2P等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不夠,因而出現了上述部分的風險。因而,對於網絡借貸風險的防範,首先應當從加強對網絡借貸平臺的借貸Kai始,即要求應出臺對網絡借貸平臺尤其是高校大學生比較集中的校園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規定,同時網絡借貸平臺的經營應在各個環節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2.對在校學生應加強網絡借貸方面知識的普及。很多大學生在網絡借貸方面的知識尤其風險防範的意識基本爲零,很多大學生因爲網絡借貸而面臨各種問題,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價,就是因爲對於網絡借貸方面的知識缺乏,尤其是法律方面的知識的缺乏。

3.加強大學生資助體系和徵信系統的建設。如前所述,大學生進行網絡借貸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因爲“窮”;二是因爲“急”。因此,加強大學生資助體系的建設十分必要。此外,大學生之所以能夠“拆東牆,補西牆”地進行網絡借貸,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於徵信系統的建設不夠完善,因而加強大學生徵信系統的建設也十分必要。

註釋:

[1]參見潘從武、武運波:《校園網貸流行易縱容不理性消費――法律界人士呼籲加強行業監管》,載《法制日報》2015年2月27日,第4版。

[2]參見史洪舉:《對“校園貸款”不能放鬆監管》,載《民主與法制時報》2016年3月22日,第2版。

[3]參見張燕:《記者臥底女大學生“裸條”借貸調查:瘋狂的校園借貸》,載《中國經濟週刊》2016年第25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是成立。”

[5]王家卓,徐紅偉主編:《2013中國網絡借貸行業藍皮書》,知識產權出版社2014年版,第129頁。

[6]參見季振華、鄭依晴:《大學生P2P網絡借貸風險研究及其管理對策》,載《現代經濟信息》2016年第3期。

[7]具體內容參見《教育部辦公廳、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校園不良網絡借貸風險防範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廳函[2016]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