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限制著作權論文

一、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論基礎

權利限制著作權論文

(一)有關利益配置的經濟學基礎理論和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理論

從宏觀經濟學上看,在著作權利益關係中,最佳利益配置形式必然是實現作者利益和社會公衆利益兩者利益最優化。而在現今的著作權法律中,爲實現這種最佳配置形式,法律也在尋找最佳的平衡點,即在充分保證作者獨佔使用的前提下,允許他人合理使用作品,這樣能使作品與公衆接近而使得信息得到充足的傳播利用以實現著作權原本存在的價值。

(二)著作權限制的社會學理論

科學、文化、藝術作品是人類世世代代通過智力勞動積累下來的結晶,具有歷史的傳承性。無論何種文明都是對以往優秀文明成果的繼承和發展,特別是人類幾千年的精神文化,更加需要傳承和發揚。從某種意義上說,智力作品的創作過程,就是一個在既有知識基礎上的演繹過程。現代的科學、文化、藝術均是先輩們嘔心瀝血通過點點滴滴知識積累起來的,是先人們智力創造和自身勞動得來的,後人只有在先人傳承的知識的基礎上才能繼續發揮創造,以保證我們社會的物質精神需求。

二、著作權權利限制的合理性考察

(一)從公平正義、利益均衡角度考量著作權限制的合理性

1.著作權權利限制制度體現了公平正義觀公平正義,一直是人類追求的最高理念,也是當代法律的價值目標。亞里士多德認爲:“城邦以正義爲原則,由正義衍生的禮法,可憑以判斷人間的是非曲直,正義恰是樹立社會秩序的基礎。”這表明自法律產生的一開始,就被賦予了正義的性質在其中,而且這也是法律產生的理性契機。

2.著作權權利限制制度體現了利益均衡論在著作權制度中,利益平衡是永恆的話題。利益平衡作爲一種機制,是整個著作權制度的價值目標和理論基石。要實現利益平衡的價值目標,在著作權制度設計時則須注重具體制度的設計,竭力實現“保護—限制”二元價值取向。著作權法中的權利限制是協調著作權法的平衡機制,權利限制的前提是權利獲得充分的保護,因爲有了充分的保護才能夠有充足的作品供社會公衆使用,爲了實現這一目的,就只有激勵作者的創作熱情,而作者的創作熱情又需要法律的肯定來帶動。當然,沒有權利的限制,也不能實現作品接近公衆這個目的'。

(二)從促進民主文化文明政策上考量著作權限制的合理性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規定:“任何人都有權自由參與社會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益。”民主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社會文化生活自由,民主文化文明是一項重要的社會政策,在著作權法律制度設計時應當體現這一點。著作權法作爲一部關聯普通大衆利益的法律,不僅應當致力於創作出更多的作品這一基本目標,更重要的是能夠將創作出來的作品分享到社會上,提升社會文化生活水平。當然,要實現社會民主文化文明的政策追求,就應該通過著作權限制的手段來平衡創作者的利益和社會公衆的利益。

(三)從智力作品獨創性和社會資源公有性的角度看著作權限制的合理性

作者創新一部作品,幾乎不可能是從零基礎開始的,或多或少都會摻進一部分早已存在的社會資源(先存的智力開發作品)在其中,智力創作行爲是對前人研究成果的繼承、利用和發展,是深化人類智力勞動成果的結果,這就使得創作活動具有了連續性與繼承性。先存的社會公共資源也是具有一定價值的,智力創作者在後續創作之後是應當捨棄部分自己的權利於公共領域,來回報最初對社會資源的利用問題,這樣能夠促成專有權和公有權和諧統一的局面。我們應當明確一點的就是,我們談到的對著作權的限制,並不是要完全弱化對著作權的保護,只是對其著作權權利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來保障公共利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