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的論文

行政監督有時又稱行政調查,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瞭解、監督的行政行爲。下面我們來看看行政監督的論文,歡迎閱讀借鑑。

行政監督的論文

基於監督機制的行政監督論文

一、健全地方政府行政監督機制的意義

(一)預防和矯正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爲

各級行政機關若有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爲,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爲了防止和及時糾正國家行政機關的上述行爲,就必須全面加強對行政主體的有效監督,有效地保障國家和集體的利益,維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若缺乏有效的行政監督或者監督不力,就可能給國家帶來損失,或者侵害人民的合法權益。

(二)增強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僕意識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黨和國家的一切權利來自於人民,人民賦予了國機關及其公務人員一切的權利。因此,我國政府的宗旨就是爲人民服務,政府工作人員就是人民公僕。可是,目前一些政府工作人員的公僕意識淡化,在工作中不顧及人民羣衆的利益,主觀主義和官僚主義作風嚴重,似乎已經淡忘了自身權力的真正來源。因此,必須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監督機制,提高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公僕意識,防止他們由“公僕”變成“主人”。

(三)提高行政機關的行政效率

由於歷史原因,長期以來我國各級政府的行政效率低下,職能重疊,權力交叉的現象屢見不鮮,嚴重影響了各級政府的辦事效率,在社會上和人民羣衆中造成了極壞的影響。當下,我國正在進行深入的政治體制改革,如建立大部門機制、權力下放等,以提高國家機關的行政效率。但是,權力如果缺泛民主的監督,就會造成權力的濫用,權力濫用就可能滋長貪腐之風,造成更多負面的社會影響。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監督機制,是提高行政機關的行政效率必要手段。

二、地方政府行政監督機制的現狀

(一)行政監督主體的多元化特徵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民主的核心是人民當家做主。由於國家制度的特殊性,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是爲人民服務的公僕。所有國家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定範圍內接受行政監督主體的監督。行政監督主體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它是指依法享有監督權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具體來說有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組織、人民政協、各民族黨派、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廣大人民羣衆等。在我國,行政監督主體呈現多元化的特徵,在監督主體和範圍上有廣泛性和全面性的優點。但是,我國各個行政監督主體的權利受到了很多的限制,沒有發揮應有的功效,縣級行政監督過程中出現的現象也是如此。

1.黨政職能交叉、以黨代政的問題。

新中國歷史上遺留問題直接導致了在某些地區的某些工作領域職能交叉甚至以黨代政的現象,使黨的組織由監督主體變成了行政主體。有時候黨委還取代了人大的職權,事無鉅細均由黨委一手包辦,使得政府各部門之間難以真正實現分工制約,特別是有些黨委書記還直接兼任人大常委會主任,使得這種局面更明顯。雖然我國一直在明顯改善黨、政關係,並已經做出了較有成效的改革,但黨政職能交叉、以黨代政的現象仍然存在。

2.人大的監督環境問題。

長期以來,一些行政部門及其領導人對人大的監督工作職能不夠理解,對人大的工作產生一些錯誤的認識,以爲人大的工作就是坐在辦公室沒事了來“找麻煩”的,來給政府工作“挑刺”的,從而不自覺、甚至不願意接受人大的監督工作。爲此,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在各行政部門,特別是行政部門的領導幹部以及相應的政府工作人員中大力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學習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及其相關職能的有關知識,營造和優化人大監督的工作環境,使人大的監督職能得以充分發揮,人大監督的工作順利進行。

3.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不夠有力。

有些情況下,人民政協的監督工作難以實質性的開展,經常出現提建議容易,做批評難;監督一般事情容易,監督重大事情難;監督下級單位容易,監督上級單偉難;監督一般幹部容易,監督領導幹部難等一系列問題。其他監督的權利更加受限,但網絡監督特別微博監督是個例外,自十八大以來出現了良好的發展勢頭,並取得了顯著的監督效果。

(二)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

在對權力監督的形式上,我國採取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其優點是彌補行政主體監督自身的缺陷,利於擴大社會監督主體的範圍,更好地發揮人民羣衆的監督力度,提高行政效率。但是我國行政監督機制仍存在很多的問題。第一,行政監督體制仍不完善,主要表現爲司法監督體制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一府兩院”在憲法面前是平等的,但在現實中卻沒有真正的平等地位。在現實社會中,地方政府掌握司法機關的財政權、人事權,在很多情況下使得法院和檢察院幾乎變成了地方政府的一部分,嚴重影響了法院和檢察院司法工作的有序進行。第二,行政監督的法制化水平低。雖然我國出臺了一系列行政監督的法規,但總體上還沒有形成健全的行政法制體系,有些領域仍然存在着監督的空白,監督主體的合法權利也沒有得到較好的保障。第三,社會參與監督的渠道不暢。在內外部相結合的.監督體制中,外部監督的各個主體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若各個監督主體的監督權利只停留在法律、法規的條文上,則這種監督形同擺設;若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他們就會有話不敢說;甚至有話沒地方說,或者“不說白不說,說了也白說”,這同樣失去了監督的意義。

三、完善地方政府行政監督機制的措施

隨着政治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的行政監督機制得到了良好的改善,行政監督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是目前行政監督機制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爲了完善地方行政監督機制,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效率,就縣級行政機關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一)理順黨委和政府的關係

1980年8月,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改革》的講話中強調“要着手解決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問題”,明確提出了黨同政府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職權劃分。對縣級國家機關來說,主要是着手解決好黨委、人大、政府和政協“四大班子”在憲法規定範圍內的職權劃分問題。因此,在地方,必須要避免黨委包辦、代辦政府等其他行政部門具體事務的情況;在具體事務中嚴格劃分黨委和人大的職權範圍,杜絕黨委書記兼任人大常委會主席的情況;儘量增加國家機關和行政部門主要領導職務中非黨員人士的比例;努力提高人民政協的主人翁意識,發揮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職能。爲此,在堅持黨的領導的原則下,建議各級行政機關直至中央委員會的政協主席一職,全部由非中國共產黨黨員人士擔任。

(二)增強黨內監督的力度

衚衕志在中國共產黨成立90週年的大會上強調:“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正視並及時解決黨內存在的突出問題,始終保持黨的肌體健康”。由於我國行政體制的特殊性,黨的組織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說,無論地方還是中央,大多數國家機關和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基本都是由中國共產黨員來擔任的。黨的組織幾乎滲透到國家機關和社會的每一個角落,黨員幹部在國家機關的領導幹部中佔有相當的比例。因此,在黨內堅強對黨員的管理、監督和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有利於對其他國家機關和行政部門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管理好了黨的組織和黨員,在一定程度上等於消除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違法和行政不當的隱患。

(三)加強服務型黨組織建設

以服務型黨組織建設推進服務型政府的建設。以行政部門內部黨組織爲載體,大力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在政府工作中實行全體黨員掛牌上崗制度,從黨員一般工作人員到主要領導幹部,全部掛牌上崗,自覺接受黨內外人士、社會各界和人民羣衆的工作監督。同時加強黨員和其他政府工作人員進行黨的宗旨教育,深化黨員領導幹部、黨員和其他政府工作人員的公僕意識,在政府的工作中不斷貫徹黨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政府真正爲人民服務的良好形象,提高人民政府在社會上和人民羣衆中的公信力。

(四)主要領導幹部任用的避嫌原則

除地方自治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以外,積極貫徹國家領導幹部任用的避嫌原則,加強幹部交流。由於我國仍處在社會發展的轉型期,社會發展正在努力實現從“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及法制社會的轉變,一些封建殘餘思想在很多地方上仍然存在,特別是在縣級及其他地方行政事務中,還常常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主要領導幹部在長期本地任職,難免會礙於所謂“人情”的關係產生不當的行政行爲;長期不進行幹部交流,則容易形成利益小團體,甚至政府機關成爲某些利益團體的保護傘,從而滋生腐敗,影響政府的形象,消弱對政府行政行爲的監督。

(五)增強公共領域的影響力

公共領域的發展和市民社會形成的前提需要國家和社會相分離,國家和社會相分離的基礎更依賴於法制化國家的建立。因此,要增強公共領域的影響力。一方面,政府要適當的把一些原本應該屬於社會的權力歸還給社會,讓政府和社會組織共同承擔社會發展的重任;另一方面,要加強我國的法制化建設,使國家事務的行使完全按照健全的法律法規進行,照章辦事。使其他社會組織真正代表各人民團體的利益,依法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和政治決策,充分的發揮廣大人民羣衆政治參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