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刑法理論的法教義學批判研究論文

一、對風險刑法中風險的界定

風險刑法理論的法教義學批判研究論文

風險社會和風險刑法中所涉及到的關鍵詞都是風險。如何對其中的風險進行界定,是風險刑法理論是否具有正當性的直接依據。由於風險刑法和社會風險有很多相通之處,所以兩者的存在有着統一性和類似性。在對比方法運用的過程中,對風險刑法中的風險的概念開展相應的研究。風險社會中關於風險概念和理論,是由法國的著名社會學者貝克描述出來的。這種風險在傳統社會的時候是與自然相對應的,以人的決定作爲前提條件。這種自然風險是指關於自然的破壞所帶來的風險,比如說山洪的爆發、乾旱帶來的災害、雷電的襲擊、暴風等自然災害。社會的發展進入到工業化發展的進程,雖然自然風險依舊存在,但已不是主要的風險了。主要的風險轉化爲了來源於人類自身的工業活動所造成的危險,也就是技術風險。這些風險包括:環境的污染、核輻射、轉基因等。所以,風險社會中的風險,其理論依據是後工業社會所帶來的技術風險。而風險刑法中的風險主要指的是犯罪風險,以此爲基礎進行論證,便證實了風險刑法與風險社會的理論是沒有關係的`。我國的一些學者把風險社會中的風險變得嚴重廣泛化,有的把這種風險擴展到了犯罪風險。這種外溢性的理解,讓風險概念的特定性消除,所以風險理論的解釋能力也失去了。最終導致風險刑法缺乏現實的基礎和風險理論不能夠形成合力對接。這是風險刑法開展的根本失誤,就在於它未能深入解讀貝克對風險社會的現代化理論,對風險社會的見解非常的膚淺和狹隘,最終導致其將風險範疇的真正含義曲解了。風險社會中的風險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關鍵是技術風險。風險是在科學探究的過程中出現的,因爲科學及時的廣泛應用所產生的副作用。而風險是不確定的,所以在開展風險控制的時候也是不能夠施行和發展以及推進的,刑法不能因爲科學探索存在風險就將其禁止,也不能夠對其產生的風險進行處罰。刑法和科學領域有着很大的關係,有的刑法的制定干涉科學領域方面的發展。所以,社會中所說的風險的概念和法律中所說的風險概念有着很大的不同。在風險社會中會引發很多風險理論,其最大失誤就是將完全不相干的風險進行類比和等同。這種建立在沒有實際根據基礎之上的理論,思想會發生混亂。社會風險和刑法佔有很重要的地位,所以兩者之間的關係建立在“風險”這個含義廣泛的詞語上,只是建立了一種虛幻的聯繫,是經不起推敲的。

二、解構風險刑法中的話語體系

風險刑法沒有建立與社會風險的真正聯繫,卻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話語體系。對此,對風險刑法認可的學者中,也存在不同的態度。一些學者完全認同風險刑法,甚至認爲應該用風險刑法將社風險社會取代。一些學者相對比較客觀,認同的同時也提出了風險刑法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風險。還有一些學者是主張將風險刑法中的一些做法引用到傳統刑法中,讓二者共生互動。而事實上,風險刑法的話語體系跟社會風險是沒有直接聯繫的,是獨立存在的。爲了避免風險刑法理論的盲目擴展,必須要通過法教義學對風險刑法理論進行分析。

(一)以風險控制爲功能的刑法關係

風險刑法理論的提出,使以法益保護爲功能的刑法和以風險控制爲功能的刑法形成對立。刑法教義學自其古典學派產生以來,一直將刑法界定成法益保護法。雖然歷經百年,法益內涵產生很多改變。但是刑法的法益保護功能仍然佔據主導地位。所以現代刑法的主要功能依然是保護法益,以風險控制爲功能的刑法觀是非常虛幻的,無法作爲刑法的核心。

(二)危害原則的彌散化

風險刑法理論體系化的努力,包括其對危害原則進行的重新釐定。風險刑法理論反思了刑法裏的危害原則,認爲在風險社會下,危害原則現在已經出現了問題,概念也出現了裂變,對概念和定義要學會重新的定位。隨着社會的發展,刑法中的一些概念理所當然的會產生一些變化,其中也包括危害概念的變化。但是如何對這種變化進行評判並不是主要問題。真正值得研究的是產生這個現象是常規性的因素所決定的,同時也要受到非常規因素的影響。風險刑法理論將危害概念的變化過分誇大了,用去規範化描述這種變化也並不妥帖。在英美刑法中,危害原則是爲了確定刑法的邊緣化所帶來的危害,該理論是由密爾提出的,弗恩貝格在這個基礎上開展了進一步的深化和闡述。這樣危害的原則要重新定位,危害也具有彌散化等特徵,這是難以成立的。因爲刑法裏的危害和社會風險裏的風險是完全不同的。

(三)責任疏離化原則

刑法的基石之一便是責任主義。在德日的刑法中,責任論經歷了心理責任、規範責任到羅克辛提出的實質責任這樣的演變過程。而風險刑法想通過解構責任主義,證明刑事歸責在功能性、客觀性和規範性上存在問題。可見,風險刑法對傳統刑法的理論存在着一定的誤解。而風險刑法本身就有着理論構建中存在的脫節和斷裂,其實客觀上有所誇大,這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三、分析風險刑法中的立法案例

風險刑法理論的立法決策是針對刑法開展的,出發點是把法益保護變得更加提前化,對法益開展前瞻性的保護,避免法益受到風險的侵害。所以在傳統改造之外,在具體的觀點上面,要開展舉例論證。比如刑法修正案將醉駕入罪,設立了相應的危險駕駛罪。一些學者通過對理論知識的理解,從風險刑法的理論角度,解讀危險駕駛罪相關設定的規範目的,立法的作用是約束公民的行爲、強化公民的規範意識。因此,降低交通風險是危險駕駛入罪的原因,交通風險的控制是立法發展的整體目的。這個例子可以解讀爲我國刑法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所以要對刑法開展深入的研究。在刑法教義學的問題上面,要和社會的民生髮展的狀況結合起來。但是,風險刑法理論會把一些抽象的概念作爲在其背景下擴張的例證。因此,風險刑法理論的內在規定也是沒有前置性的。總之,風險刑法的理論,沒有跟風險社會建立起無縫對接,其論述空想成分多於科學論證。風險刑法是社會形態和社會生活不斷改變的必然產物。刑法風險的出發點是爲了促進刑法理論的演變和發展。所以,對於風險刑法我們不能全盤否定,要肯定其好的方面。目前風險刑法存在的問題是未能很好的與其理論根據,即風險社會很好的進行無縫對接,導致其理論基礎不穩,無法經受細緻的推敲。因此,從法教義學的角度開展批判研究,不是全盤否定風險刑法的相關內容,其實是開展引導和創新,法義學作爲刑法開展的依據,對其進行知識的補充和思想的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