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論文

摘要:新的民事訴訟法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並且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和條文,但新添加的內容存在爭議,因此需要進行司法解釋重點問題。爲了解釋司法重點,本文先從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結構和原則、民事訴訟法管轄制度、證據制度等入手,再從小額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公益訴訟、案件外人員對執行存在異議的訴訟等重點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和了解,統一裁判尺度,以便於各地人民法院更好的理解和適用新《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論文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重點問題

司法是法治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國家法律、強化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2012年全國民大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決定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爲了能夠更好的理解民事訴訟法中增添的新內容,總結司法經驗,最高人民法院對新民事訴訟法做出了全面的系統解釋。通過兩年多的努力,在2015年2月4日起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更加全面和系統的解釋新添加的條文和規定。本文就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行探討,如下文:

一、《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概況

(一)《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結構和原則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在舊民事訴訟法的基礎上不斷修整和完善,它解釋新民事訴訟法增添的新內容和條文,並將其整合。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民事訴訟法解釋,雖然有些法律制定後,過了較長的時間不用,但是卻還具有引導性,因此在解釋司法的過程中,需要堅持以問題作爲導向,堅持解釋的合法性。《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在制定的過程中,堅持以新民事訴訟法作爲依據,不能突破法律規定,需要嚴格按照司法規定進行,不能將民事訴訟法拋之腦後,按照個人意願進行司法解釋。

(二)新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制度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果案件範圍較廣,則管轄制度會成爲一個較大的問題。案件中的管轄問題,更加側重於維護我國司法主權,會採取“兩便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需維護我國的司法主權,因此涉外案件作出了相關規定,盡最大能力保護我國和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在管轄制度中,詳細說明了民事訴訟案件的合同履行地、電子合同履行地、信息網絡侵行爲地、不動產糾紛案件、指定管轄以及上級法院交由下級法院審理其他管轄案件等問題,統一了裁判尺度,方便民事訴訟案件的裁判。

(三)新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制度

關於證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詳細解釋了案件事實與證據之間的關係。民事訴訟案件中需注意以下三點:一是案件當事人主張或在反駁訴訟時,需要做到有證可依,用事實說話,並且需要把案件訴訟請求、事實和案件證據這三者間的關係理清楚。證據雖然是事實,但證據是用於證實案件的真實性,不能把證據和事實混爲一談。二是案件當事人需要證明案件的事實性,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相關的工作人員需要分清楚案件的主次。三是需要查清楚案件的事實性,而事實性包括了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事實,法律事實就是指影響法律關係變或消滅的事實,包含了法律行爲以及法律事件,不清楚的法律事實,則法律關係不生效,案件合法性則受到質疑。而法律關係,則是指法律關係當中的主體和客體等相關內容,需要清楚法律關係,才能理清案件事實。在民事訴訟案件中,證據制度則包括了舉證證明責任,這一含義包含了三層次,一是案件當事人需要負責起提供證據的責任,瞭解當事人提供證據的義務。二是案件當事人提供證據的真實性,不能列舉不存在的“事實”。三是當事人如果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據說明,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司法解釋還對逾期舉證、證據質證、證據審覈與認定、保證書等問題進行了較爲詳細的論述。

(四)一審程序

民事訴訟中,很多的案件僅通過一審程序就可以解決相關問題,各級地方法院應更加關注一審,努力提升案件一審的質量,確定一審的基本職能是查清事件真相,並將法律適用其中。登記民事訴訟案件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三點:一是案件需要有原告和被告雙方,訴訟請求需明確,並且提供案件基本事實和證據。二是案件需要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瞭解原告是否有訴訟請求、基本事實和證據,案件審查的時間爲一週。三是案件登記在案的時候,需要建立起負面清單。很多的糾紛不需要立案,多數是因觀點不同而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其實有些糾紛不需立案。除此之外,一審程序需要把握好重複起訴標準,重審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變更或增加請求,抑或是可以提出反訴,並且查閱好相關裁判文書後落實判決。

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重點問題分析

(一)調解制度

現在是法制社會,司法成爲解決社會矛盾的重要依據,它有效的維護我國社會的穩定。在我國剛頒佈的新民事訴訟法中,增添調解和判決制度,但因爲因此措辭較爲含糊,出現了誤解。在新民事訴訟法之中,調解制度包括了民事訴訟案件的立案調解、案件的審前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協議。而調解制度如何運用成爲了一個新的問題,民事訴訟案件是堅持調解優先還是堅持判決優先?抑或是調解和判決兩者相結合?這成爲了新的問題。有一部分人認爲在民事訴訟案件之中,應該堅持調解優先的,很多人認爲新民事訴訟法中更加側重於調解優先,而非調解、判決雙結合。但也有一部分人認爲,新民事訴訟法雖然添加了調解制度,但是這並不等於在民事訴訟案件之中強化調解,而是使得調解制度變得更加規範,在運用時有一定的標準作爲依據。當社會出現矛盾時,需要化解矛盾而並非激化矛盾,因此調解制度的產生,有效的保障了社會的穩定。在新民事訴訟法中,調解制度更傾向案件當事人意願,使得辦理案件的過程更加靈活化和高效率。調解制度是當代社會發展的產物,它符合時代的發展需求,也符合民事訴訟判決的標準。新民事訴訟法中,調解制度的增加,更突出的強調了案件當事人的意願,而非辦理案件的高效率性,它強調了案件需要依據法律程序進行。所以本文認爲我國的新民事訴訟法頒佈之後,調解制度更加着重於案件在調解和審判的過程中,需以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爲辦案依據,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做出調整,案件需要調解的地方需要盡力調解,該判決則需要及時判決。

(二)公益訴訟

我國改革開放之後,市場經濟得到快速發展,但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諸多的問題,如環境污染問題、消費者權益被侵害、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等等,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保障公衆的合法訴求,因此公益訴訟應運而生。公益訴訟也是新民事訴訟法中增添的新內容,需要符合相關規定才能進行公益訴訟,第一,要求明確;第二,有明確的被告;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第四,需要提供證據;第五,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在新頒佈的民事訴訟法之中,公益訴訟主體主要有“法律規定機關”和“相關組織”,但這些主體均十分抽象,在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過程之中,需要統一好公益訴訟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之中,《海洋環境保護法》對主體進行了規定,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代表國家對責任人提出賠償。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了主體,在我國的各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消費者協會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僅有這兩條法律明確規定公益訴訟的主體,而其他的法律條文並未做出相應的說明。新民事訴訟法對公益訴訟的範圍進行了有效的界定,除了“環境污染”和“消費者權益”有明確主體之外,其他的“遺產”、“自然景觀”、“國有資產”、“市場壟斷”等方面並未做出規定,相關領域的學者認爲,應該規定其他方面的主體。而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同一個侵權行爲不僅僅侵害社會公共利益,還侵害了私人利益,則可能會提出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而如何處理這兩者之間的關係,司法解釋提出了以下幾點共識:一是公益和私益訴訟的主體、客體不同,無法將案件合併審理。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本身具有代理的意味,不僅僅是指被侵權人,而私益訴訟的原告則是被侵權人,公益和私益訴訟之間的法律關係和原則均不同。二是如果已經確定了侵權行爲,則公益和私益起訴則可以分開進行,並且分開審理,分開判決。三是如果不能確定侵權行爲,私益和公益訴訟均可以分別立案審理,私益訴訟可中止審理,先進行公益訴訟的審理和判決,之後再進行私益訴訟。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

新民事訴訟法中添加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相關內容,並對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規定。在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第三人沒有參加訴訟審理和判決,如果訴訟案件的判決結果生效後,出現判決結果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則第三人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問題,新民事訴訟規定,如果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則進行協商調解,救濟途徑包括兩種。但在適用的過程中出現了問題,應怎樣協調兩種救濟?一部分人認爲,案件第三人本就享有撤訴權,如果法律再賦予案件外法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則使得實踐操作程序出現混亂,如案件真需要重新審理,則需要引導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走第三人撤訴途徑。但本文認爲,兩種救濟途徑無法一起適用,第三人既然能享有撤訴權則無法再享有再審權,兩種救濟途徑只能選擇其中一種。第三人撤訴後,爲避免案件外人濫用權利,出現虛假訴訟,第三人需承擔訴訟費用。如果第三人不服駁回的議案,則可以提起再審之訴,在審查期間,如果第三人再次提出了撤銷之訴,則法院不予以理會。

(四)執行異議之訴

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執行異議之訴做出規定,因爲近些年來,異議之訴案件不斷攀升,規定異議之訴成爲了法院面臨的任務。最高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之訴進行了規定,包括管轄法院、起訴條件、舉證證明責任、審理和原則處分原則的標準等。

三、結語

目前,我國的法律建設方面還存在很多的缺陷,雖然《新民事訴訟法》已經實施三年多,但是其內容和適用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需要司法人員不斷的探索和論證。修改過後的民事訴訟法,措辭較爲含糊,詞義理解多樣化。人民法院和相關工作人員需不斷擴展新民事訴訟法的調研深度,統一好司法解釋,仔細而又全面的解釋新司法含義,讓新民事訴訟法變得更加適用。相信經過民事訴訟案件不斷的探索和論證,修改之後的民事訴訟法在適用的過程中會得到更好的運用,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會得到不斷完善和發展。但是訴訟並不是解決民事公益權利受損問題的唯一途徑,如今我國的社會矛盾逐漸增多,法院的案件處理資源日益緊張,因此更應防止訴訟權被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