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學生權利的應然與實然的論文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權利;應然;實然

關於大學生權利的應然與實然的論文

論文摘要:大學生的權利未能從應然轉爲實然是因爲合理的權利主張未被主流價值觀所認同、人們對受教育權的內涵及大學自治的規律認識不透徹以及高校在硬件建設和辦學的機制方面跟不上時代發展的步伐三方面的原因。當前大學生們依維權的阻力不僅僅是規章越位和程序缺失,更深層更難突破的還是辦學主體的思想觀念和作風。應然的大學生權利轉向實然的大學生權利還有不少阻力和障礙,需要各相關主體的共同努力。

在當前我國高等教育改革不斷深化,公民的權利意識不斷覺醒的時代背景下探討大學生權利的應然與實然問題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方面,高等教育改革使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關係變得日益複雜,高校在對大學生實施教育與管理過程中極易侵害大學生的權益從而引發糾紛;另一方面,大學生主體的權利意識也在漸漸地提升,他們觀察處理問題更多地採用法律法規的標準而非校規校紀的標準,其個性張揚也常常觸動原有的規則。分析大學生權利的應然與實然及其轉化關係,不僅有利於新形勢下高校的依法治校和自主辦學,也有利於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權利意識,更有效地維護其正當合法的權益。

一、權利的應然與實然

應然與實然是古老的法學命題,在馬克思主義法學觀看來,法的應然是指制定法所應當反映的客觀現實社會關係的性質、狀況、規律以及應當體現的道德準則和價值取向,法的實然是指已經制定出來併發生效力的實在法及其實施狀態。只有當法的應然與實然完全相符或最大程度相符時,才能最有效地發揮其各種價值和功能。這就要求制定法必須正確反映“事物的法的本質”,要求立法者努力探尋應當成爲法律內容的客觀現實社會關係的性質、狀況、規律以及應當體現的道德準則和價值取向,即“發現法律”而不是“發明法律”。…可是,由於立法者亦同常人,不可能洞察一切,也會出現判斷失誤。縱觀法律的生成過程,立法者往往會出現三類情況:第一,未作表達;第二,表達不明;第三,表達不當。未作表達也就是沒有立法,表達不明就是用語含糊或過於概括,缺乏可操作性,表達不當則是對法律內容的規定與客觀現實社會關係的性質、狀況、規律以及應當體現的道德準則或價值取向相背離。這三種情況都不能使法的應然成爲實然,由此導致法律調控不力,社會糾紛不斷,弱勢羣體的權利難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權利是個誘人的字眼,因爲它與自由相連,與資格、條件、利益相關。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是指主體有自主行爲的自由和享受利益的資格,通常表現爲權利主體自由的作爲與不作爲以及有資格獲享某種利益。由於法律權利(和義務)就是法律關係的主要內容,因而權利的應然與實然和法的應然與實然具有一致性。權利的應然是指主體應該享有的權利,通常是一些自然權利和習慣權利;權利的實然是主體實際享有的權利,主要是指法律確認並有強力保障的權利。隨着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我國公民的權利意識漸漸覺醒並日益高漲,主張權利的個案紛爭不絕於耳。人們爲權利而鬥爭首先就是要爭取權利的法律表達,並且是明確正當的表達。表達法律主要是立法者的職能,但要使權利獲得明確正當的表達,僅僅希望立法者有所作爲、加強與完善立法、明確各類主體權利義務是不夠的,“當立法者未作表達或者表達不明時,主張權利的個人或者組織,可以在設計良好的市場過程、社會自治過程、行政過程、司法過程、公共輿論過程以及這些過程的相互交織中,尋求權利邊界同題的解決方案。”反思權利的應然與實然,就是幫助立法者“發現法律”,界定權利,促進法律對權利的切實保護的過程。

二、應然的大學生權利合法化的障礙

“大學生爲什麼不能結婚?”、“戀愛的男女同學在校園爲什麼不能擁抱、接吻?”“英語計算機不過級就不能獲取學位嗎?”“大學生有無同居權?”“學校究竟有無處罰權?”諸如此類的問題令越來越多的大學師生甚至法律人士感到困惑不解。針對日益增多的校園傷害事故和侵權糾紛,有人出於對學生權益的關心,列出了洋洋灑灑的“校園權利榜”,羅列了包括休息和娛樂權、內心自由權、生活獲得照顧權以及獲得良好的校園環境權在內的20項受教育者的權利;有的人則從大學生特定身份去界定,主張大學生具有使用權、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獎貸權、就業權。還有的人將大學生的權利分成四類:受教育權、人身物質保障權、民主權、生活方式選擇權等等。學子們之所以發出種種疑問,學者們之所以作出上述分類和列舉,一方面是居於現實社會中大學生維權的啓示,另一方面顯然是忽略了區分合理與合法也即應然與實然的界限,認爲只要是合理的就是合法的,合理要求與合法規定都是法的內容。其實,合理性要求並不等於法的內容,合理性只是法的應然狀態,合理的內容當然應當被法所吸納,那些符合大學生身心特點的反映教育教學規律的道德準則和價值取向,的的確確是立法必須表達的內容。然而“合理不合法”以及“合法不合理”的現象卻在高等學校的教育管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造成大學生權利保護和維護的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局面。在大學生權利問題上存在這種現象,筆者認爲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合理的權利主張未被主流價值觀所認同

主流價值觀是指控制着社會話語權的思想言論,往往代表着多數人的看法和主張,是立法者“發現法律”的一條路徑。在立法民主化的時代,一種權利主張被主流價值觀認同之前,是不可能成爲法律原則或具體規則的,只有當其獲得普遍認同之後,才易於被法律所吸納。比如關於大學生的性權利問題,主流價值觀就經歷了從爭取戀愛權到結婚權到同居權及校園擁吻權的嬗變,那麼,相應的高校校規也經歷了對大學生戀愛從反對到默認,對大學生結婚從禁止到允許的過程,目前,校規對大學生的同居雖然還沒有解禁,但在社會輿論中好像已經不是一個貶義詞了。部分高校限制大學生在校園擁吻的做法,則引發了大學生們廣泛熱烈的討論,在此過程中,大學生們大膽地宣示自已的權利,以期獲得主流價值觀的認同。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對大學生同居包括髮生性行爲而引發的權力與權利衝突案,社會輿論已顯示中立、寬容甚至同情學生的趨勢。但可以肯定,只有當人們普遍認同同居的“正當性”時,大學生的同居纔可解禁,當然其前提是同居者不侵犯任何他人或集體的合法權益,也不損害社會公德。

(二)人們對受教育權的內涵及大學自治的規律認識不透徹

大學生作爲一個特定的羣體,其權利具有特殊性,既享有一般公民的基本權利,又享有受教育的特定權利。前者有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作出界定,後者則由於教育活動的複雜性而存在許多爭議與分歧。受教育權在基本權體系中的位置問題,一直沒有定論。持有不同的人權體系論觀點的學者對此問題看法有所不同。根據國際人權法的權利體系論,受教育權被列入社會經濟文化權利的範疇,而沒有列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範疇。從憲法規定方面看,我國的歷部憲法雖然都有關於受教育權的規定,但這些規定沒有體現出受教育權的基本原則。關於教育的目的,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是行政的還是民事的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是平等的還是不平等的?國家與高校、學生與學校、學生與教師各自有什麼權利義務等等,這一系列問題都處在激烈的爭論之中。於是有人建議制定《大學法》、《學位法》,還有人建議制定新的《大學生行爲管理條例》來理順各種關係,使高校自主辦學和大學生維權有法可依。但不管制定什麼法,離開了對大學理念、辦學規律、辦學特色特別是人才培養目標的真正理解都是很難實現的。"

(三)高校的硬件建設和辦學的機制方面跟不上時代發展的步伐

近年來,爲了滿足大衆對高等教育的需求,高校招生規模不斷擴大,但校舍、圖書館、教學儀器設備、校園規劃和綠化以及教師的數量與質量等建設卻明顯滯後,無論名牌老校還是新辦高校都普遍存在這些問題,而解決教育資源缺乏與大學生人數不斷增多的矛盾是需要一個過程的。在辦學機制上,由於傳統思想的束縛和計劃經濟體制辦學模式下遺留下來的沉重包袱,高校曾一度被喻爲“改革的最後堡壘”,在高等教育軟環境建設上步伐不夠快,對專業設置、課程設置、教學方法、學生管理以及教師評聘制度的改革均跟不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步伐。在上述背景下,儘管大學生對良好的教育設施、對“好的”教師及“好的”教學內容、方法、教學形式的要求正當合理,但缺乏現實基礎,即便立法保護,也多半不容易兌現。因此,儘管獲得良好教育條件、選擇學校、教師、專業的“學習權”對大學生很重要,法律也無法“確保”,在《教育法》中僅作了“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學生有權使用教育教學設施、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表達,這是符合實然法與應然法的可分性原理的。

很顯然,大學生的應然權利是廣泛的,但應然的大學生權利只有在克服上述障礙之後,才能走向實然。

三、法定的大學生權利實現的阻力

然而,大學生的權利歸位後,“高校無訟”的歷史即被改寫,大學生因其合法權益受損害而將學校推上被告席的現象不斷出現,起訴高校侵權的糾紛絡繹不絕。無論勝訴敗訴或被駁回起訴,大學生狀告學校的過程都是引人深思發人深省的。大學生在特定的校園裏處於弱勢,若非迫不得已是不願意與學校發生正面衝突的。許多師生對簿公堂的案例表明,大學生們對其權利的狀況是不滿意的。而訴訟的結果也確實說明了高校及其他主體侵犯大學生權利的事實存在着,法定的大學生權利並沒有獲得充分的實現。與此同時,還給司法審查帶來了困惑。因爲在許多學生起訴高校案中,一方是“依法管理”,一方是“”,雙方都理直氣壯。法院如以民事糾紛定性,校方會辯解己方沒有過錯,錯在學生;如以行政糾紛定性,校方也能夠出示“法律依據”,認爲自己是按規章辦事,並無不妥。

透過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大學生起訴高校的個案我們看到,爭議雙方最大的分歧在於主張權利與權力的依據不同,大學生們依的是憲法和法律,他們向校規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發出了種種質疑,在無法可依時,則以人權原則、正當程序原則相抗衡,發出了“開除能約束性衝動嗎?”“學校爲什麼要賺我們的錢?”“同居不是錯”“有冤無處申”的吶喊。他們將權利的主張通過司法程序表達出來,本身就是一種理性。相比之下,某些被訴高校的應對卻不免令人擔憂。如鄭文滔訴廣東某職院分教點對其作出的勒令退學處分案,法院一審判鄭文滔勝訴,判決撤銷該學院以分教點名義對其作出的勒令退學的處分。但很快,該學院又以總校的名義重新對他發出了勒令退學通知書。被法院判決敗訴後,校方不是認真審視自身的問題,重整章法制度,改善管理,維護學生的合法利益,而是變相不執行法院判決,與學生勢同水火。試問,如此與學生對抗到底,學生還敢再上法庭嗎?由此可見,大學生依維權的阻力並不僅僅是規章越位和程序缺失,更深層更難突破的還是辦學主體的“長官意志”、“家長意志”、“不以學生爲中心”的思想作風。法定的大學生權利的實現,還有漫長的路要走。

四、從應然走向實然

從法的應然到法的實然是歷史發展的大趨勢,也是廣大學生的強烈願望,但這種趨勢和願望的實現要人們去推動。從應然的大學生權利走向實然的大學生權利過程中,還有不少阻力和障礙,需要各相關主體的共同努力。

作爲大學生應加深對法律知識的學習瞭解,既要懂法,也要敢於並善於用法,從觀念層面到個案監督,力促我國依法治教的貫徹落實。法律的作用是無可置疑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啓動的被動性特點要求權利主體主動出擊而不是等候和觀望。大學生主體對法的認識越深刻,就越有利於其應然權利向實然權利的轉化,因此大學生學法用法應比普通公民的學法用法更加深入,不僅要知其然而且還要知其所以然,不僅要熟悉與大學生相關的法律法規,而且要樹立起現代法治觀念。不僅要依維權,而且要充分利用各種機會和場所爭取權利的明確正當的法律表達,使我國的法律對大學生權利的保護更加合理和完善。

作爲高校也應盡轉快轉變傳統教育觀念,樹立平等的教育觀和教育法制觀,不斷強化服務意識和依法治校意識,自覺理順相關的法律關係,真正學會依法自主辦學。要儘快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管理體制,不斷推進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在實體上,高校對學生的管理權應當遵循法律保留原則,校規不能超越憲法和法律;在程序上,高校對學生的管理權必須遵循正當程序原則,依程序合法合理地行使,保障學生程序性權利。在制度上,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健全教育行政複議制度,以及啓動教育行政訴訟制度。國家和社會則應大力支持高等教育改革,幫助大學加強軟硬件教育環境的建設,不斷推進教育創新,以改革的精神和改革的辦法掃除制約教育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建立科學的大學制度和民主的大學管理模式。

觀念先行是一切改革成功的要素,樹立現代大學理念是實施高等教育跨躍式發展的先行條件。現代大學理念是對大學規律和使命的高度概括,是以學生爲中心、以學術爲主導的辦學理念。筆者堅信,運用現代大學理念發展高等教育,必然對大學生權利的實現有最大的促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