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理論專業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的建設與改革研究的論文

[摘要]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中所提出的培養高素質法律人才的重要內容。文章認爲,在現有實踐教學體系的基礎上,地方民族高校法學專業只有通過依託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以提升實踐教學質量爲突破口,才能在法學教育體系中生存和發展。法學專業應遵循目的性、全過程性、科學性、協調性等原則,不斷建設和改革實踐教學的組織管理體系、制度保障體系、運行保障體系以及質量評價體系,從而全方位地監控和保障實踐教學質量。

法學理論專業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的建設與改革研究的論文

[關鍵詞]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

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是指以提高實踐教學質量爲核心,培養應用型、複合型法律人才爲目標,將實踐教學的各個環節和各個部門的職能有效組織起來,形成目標與任務明確,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一個有機整體。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包括組織管理體系、制度保障體系、運行保障體系和評價體系。本文結合延邊大學法學專業實踐教學改革,探索建設適合高校法學專業的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的方案,以期爲地方民族高校以實踐教學爲突破口,培養應用型、複合型法律人才提供參考。

一、構建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的基本原則

(一)目標性原則

目標性原則是指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應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中提出的實踐教學的目標,即以通過開展實踐教學“切實提高學生的法律詮釋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論證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實的能力”爲標準構建。應以此目標作爲建設實踐教學質量各子體系的座標。

(二)全過程性原則

依據全過程原則,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的建設,應從全面提高和保障實踐教學質量的指導思想出發,建設貫穿實踐教學組織機構的設立到實踐教學的運行與質量評價全過程的質量保障體系。

(三)科學性原則

“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的統一是教育評價具有科學性的重要標誌。”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的設計也應符合科學性原則,即符合現代教育教學理念和規律及法律人才培養目標。

(四)協調性原則

依據協調性原則,實踐教學質量保障的各體系之間圍繞着提高實踐教學質量的同一目標,應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補充,使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的運行形成整體優勢,取得最優的整體效果。

二、實踐教學組織管理體系和制度保障體系建設經驗及建議

“組織體系具體包括組織、協調、監督、控制四項主要環節。”實踐教學的組織管理體系主要包括實踐教學的管理機構和組織機構的設置、職能分工及相互之間的協作等。在實踐教學管理上高校一般都採用校院兩級管理模式,延邊大學也不例外。延邊大學由學校教務處從宏觀上指導實踐教學工作,由延邊大學法學專業作爲院級實踐教學的管理機構和組織機構,具體負責實踐教學的組織和管理、實踐教學各項制度制定以及考覈等事項。延邊大學法學專業針對實踐教學環節成立了“畢業實習工作領導小組”“畢業論文指導委員會”“法學實訓工作小組”“模擬法庭工作小組”等,上述組織機構的設立爲全面實施實踐教學提供了組織保障。

制度是開展實踐教學的依據和保障。近幾年來,延邊大學法學專業非常注重實踐教學的制度建設,制定了《延邊大學法學院校外實習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延邊大學法學院本科生畢業論文(設計)管理規範》《延邊大學法學專業本科畢業實習方案》等。

爲進一步發揮實踐教學組織管理體系和制度保障體系的積極功能和作用,法學專業應成立統一的實踐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明確賦予其具體負責實施實踐教學的組織、管理、監督、評價以及與校外實踐教學基地協調的職責,爲這一機構全面負責實踐教學質量提供保障。實踐教學工作領導小組應秉承製度先行的理念,先從制度建設入手,以嚴格的制度規範實踐教學的組織和管理。

 三、實踐教學運行保障體系建設經驗及建議

實踐教學的正常運行需要有必要的人力、設施、場地、經費等條件作爲保障。實踐教學的運行保障體系具體包括實踐教學師資力量、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設、實踐教學硬件設施的建設、實踐教學經費投入等。

(一)實踐教學運行保障體系落實情況

1.實踐教學師資力量的保障

延邊大學法學專業依據培養目標,特別注重提高專任教師的實踐能力,採取各種措施,鼓勵和支持專任教師積極參與法律實踐。如目前延邊大學法學專業的36名專任教師中有2名教師根據教育部的“雙千計劃”,分別在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掛職鍛鍊,有11名專任教師在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的各律師事務所擔任兼職律師。

2.實踐教學的經費投入

目前延邊大學對校內實踐教學的經費投入比較充分,硬件設置建設比較完善,爲校內實踐教學的正常開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014年,延邊大學投資180萬元新建了“延邊大學法學實訓實踐基地”,該基地硬件和軟件設備先進,下設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延邊大學公益法律服務(研究)中心等,爲學生提供了良好的校內實訓平臺。

3.校外實踐基地的建設

目前延邊大學法學專業在30個實務部門設立了實踐教學基地,並與其簽訂共同培養法學人才協議。實踐教學基地主要以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爲主,並進一步拓寬到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實現了實踐教學基地類型的多樣化,爲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與創新能力,提供了良好的平臺。

(二)實踐教學運行保障體系的完善建議

1.加強法學教師與法律實務部門的良性互動

“中國法學教育諸問題,師資問題無疑是首要的,優秀的法學師資的缺乏更是至爲嚴重的問題。”應採取法學教師到實務部門掛職鍛鍊等多種途徑,努力建設專兼職相結合的實踐教師隊伍,不斷提高法學教師的實踐能力和水平。

2.提高實踐教學資源的實際利用率和利用效果endprint

廖永安教授曾經撰文指出“明確法治實踐部門爲法治人才培養責任主體的重大意義。”爲使法律實務部門切實承擔起培養法律人才的責任,應規範地建立和切實發揮校外實踐基地的功能。在現有校內實踐教學平臺的基礎上,法學專業應進一步加大實踐教學的投入,陸續建設法律診所的配套措施,並建設模擬仲裁庭、案例研究室、刑偵與物證技術實驗室等其他實訓平臺。通過多樣化的實訓平臺的建設和使用,使學生得到綜合性、全方位的實務訓練,使學生實踐能力得以不斷提高。

3.建設法學專業教學案例庫

案例教學在校內實踐教學中將發揮重要的作用。真正的互動式案例教學的開展有賴於教學案例的精心遴選及編寫,進而形成教學案例庫。延邊大學法學專業應通過教學案例庫建設與應用,將突出案例教學在實踐教學中的重要地位,併爲深入開展案例教學,不斷創新和改革案例教學方法,提供重要的教學資源。

四、實踐教學質量評價體系建設經驗及建議

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質量評價體系是根據實踐教學目標和標準,通過將實踐教學對培養和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的情況作出價值判斷,進一步提高法學專業實踐教學效果和質量的一系列制度的有機組成。

(一)法學專業教學質量評價體系現狀

以延邊大學爲例。法學專業在《延邊大學法學專業2013年培養方案》的設置中對原有的實踐教學進行了較大幅度的改革,實踐教學學時已經突破了總學時的15%,形成了涉及學生四年本科階段的多層次、多元化的綜合性的實踐教學體系。

從延邊大學課堂教學質量評價制度來看,通過《延邊大學課堂教學質量評價標準》和《延邊大學教師課堂教學質量學生測評工作實施細則》的實施,對全校所有本科專業課程均採用了統一的質量評價模式。延邊大學本科課堂質量評估具有較爲完善的評估標準,採用同行評估和學生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於上述涉及實訓的課程也適用同樣的評價標準,但法學專業並沒有單獨制定專門的評價標準,因而急需構建具有法學專業特色的實訓課程的質量評價標準。在畢業論文的質量評價方面,延邊大學法學專業依據《延邊大學法學院畢業論文管理規範》,由畢業論文指導委員會按照畢業論文的質量標準進行評價,再由學校專家組進行檢查。對於司法實習、畢業實習的學生表現的評價,一般是採用校內指導教師評價和實踐指導教師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學生實習成績主要依據實習工作領導小組的評價、實踐指導教師的實習鑑定、學生撰寫的實習報告來評價。對於實習質量的總體評價,目前還沒有形成具體的標準,只在法學專業本科教學質量年度報告中總結實習情況。

(二)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質量評價體系建設的完善措施

1.構建多元化的實踐教學評價主體

從法學專業的層面來講,實踐教學質量的評價主體爲法學專業的實踐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和學生,評價對象爲參加實踐教學的校內外指導教師。法學專業還應委託實踐教學基地和其他用人單位和第三方評價機構作爲評價主體,對法學專業的實踐教學質量進行評價。通過校內外評價主體相結合的多元化評價主體的構建,使實踐教學的最終評價結果更爲客觀、全面和公正,使高校、法律實務部門和其他用人單位協同推進,提高應用型、複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

2.制定科學的實踐教學質量評價指標

應按照建設實踐教學質量保障體系應遵循的科學性原則,認真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實踐教學質量評價指標。對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質量的一級評級指標可以包括“實踐教學背景評價、實踐教學輸入評價、實踐教學過程評價、實踐教學成果評價”等四個方面,並依據一級評價指標,建立更加細化的二級評價指標。

3.採用多元化的評價方法

在確定科學合理的實踐教學質量評價指標的基礎上,爲使整個評價過程能夠真實地反映實踐教學效果,從而得到客觀有效的評價結果,評價主體應注意運用多元化的評價方法。多元化的評價方法對於實現實踐教學評價目標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評價主體可以靈活採用材料審查、聽課、實地調研、教師和學生訪談、問卷調查等不同的評價方法和手段,逐項完成實踐教學質量評價指標的各項內容的考察和評價。

4.做好實踐教學質量評價結果的反饋與處理

實踐教學質量評價結束後,各個評價主體應通過書面形式形成實踐教學質量評價報告。實踐教學質量評價報告應包括評價主體、評價指標體系和內容、評價方法、評價結論以及改進實踐教學工作的意見等。評價主體應將評價報告及時反饋給評價對象。依據實踐教學質量評價結果,法學專業應及時、全面地總結實踐教學工作的成就與不足,進一步加大力度,制定改革和創新實踐教學的下一步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