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審計論文

環境對經濟的影響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環境信息逐漸成爲人們決策必不可少的信息,而企業的環境報告是人們獲得這一信息的主要來源。那麼怎麼寫一篇論文呢?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環境審計論文

環境審計論文

[摘要]環境審計是一個審計新領域,也是目前審計探討的熱點。目前,我國的政府環境審計主要集中在生態(生活)建設審計和環境污染治理審計兩個方面。雖然我國的環境審計工作已初顯成效,但從理論研究到審計實踐的各個方面尚存在大量問題有待進一步研究、探討和解決。

[關鍵詞]環境保護;環境資金;環境審計

越來越多的事實警示着我們:我國環境形勢非常嚴峻,環境保護工作刻不容緩。隨着當今可持續 發展 戰略的實施和深入,環境保護工作日益受到中央及各級政府的重視。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正式發佈了具有重要標誌性意義的《關於落實 科學 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這成爲我們在新形勢下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指南。在此旗幟的號召下,國家投入環保的資金也將逐年增加。但與嚴峻的環境形勢和艱鉅的環保任務相比,環保投資依然不足,並且限於財力,這種局面在今後的一段時間內不會有根本性的改善。近年來,能否在全社會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大力推進環境審計工作,已經變得至關重要。

一、開展環境審計的必要性

當今人們已經深深地認識到“先污染,後治理”的傳統發展模式的弊端,正在努力尋求一條人口、社會、環境和資源相互協調的,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求但又不對滿足後代人需求能力構成危害的可持續發展道路,環境審計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然要求。其一,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必須以保護環境爲主要內容,以實現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與社會 經濟 發展相協調。而環境管理是由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具體承擔的,它們履行環境管理責任的情況如何,需要審計部門來鑑證。可見,作爲社會控制機構之一的審計,是在更高一個層次上承擔着環境管理工作,是對環境法規的遵循和環境管理系統運行的充分有效性進行評價的一種方式,最終目標是促進社會及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其二,我國政府準備實施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建立一個綜合考慮資源環境價值的新的國民經濟覈算體系,以比較明確地衡量環境作爲 自然 資本的來源,以及作爲人類活動承載體的重大作用。我們通過環境審計,可以明確政府和 企業 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找出差距,採取改進措施,從而促進環境的持續改善,保證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就我國的環境保護現狀而言,開展、加強乃至強化環境審計是很有必要的。簡單的道理爲:既然有了相關的制約法規,就一定要有必要的監督,否則再好的法規、制度也將失去作用。但是,社會上對環境保護工作負有責任的機構很多(如環保局、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建築部門等),在這些機構中,除環保局的工作較爲專一之外,其他部門的管理都有其特定內容。在這種縱橫交錯的機制下,如果緊緊抓住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財政資金投入與預期效益,緊緊抓住企業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財務收支事項,由有綜合性監督(或者是專門監督)職能的審計機構來擔此重任是最爲合適的。

有了專門對環境保護狀況的審計監督,就等於在最關鍵的部位設置了一道關卡,即從資金的支出與使用效果方面來考覈國家、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效果。對我們這樣一個發展中的大國來說,這是必須要做的重要工作。從經濟學的原理來分析,環境審計在環境保護中的重要性也可得到驗證。比如,有的經濟學家指出:環境保護不僅僅是一個技術問題,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經濟問題。即在經濟發展,特別是大規模 工業 化過程中,環境污染肯定是不可避免的。污染當然要治理,環境也要保護,有時候,爲了保護環境寧可犧牲經濟發展。但是,不能爲了環境就壓抑發展,人人都窮困潦倒環境再好也無濟於事。所以,環境問題是一個選擇問題,要在環境和發展之間求得平衡,既不能爲發展而犧牲環境,也不能爲環境放棄發展。按照這樣的理論,環境與發展成了我國現階段各方利益“博弈”的一個核心部位。在這時,我們就必須運用審計這一有力工具,進行小到企業、大到社會的與環境有關的經濟監督,以保證國家、人民、企業之間全方位的利益。

二、我國環境審計的現狀和問題

(一)目前我國環境審計的主要狀況

我國的環境審計纔剛剛起步,涉及的領域還基本侷限在對環保資金的審計評價上,與當今國際環境審計的發展狀況相比是遠遠落後了,具體狀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環境審計進展。我國目前環境審計關注的重點領域主要是國家環境保護投資的重點地域,如“三河三湖”、“兩控區”、重點防護林建設工程等,主要包括生態(生活)建設審計和環境污染治理審計兩個方面。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對環境專項資金的審計、對環境建設項目的審計、對環境保護部門(含生態環境建設主管部門)的審計、對環境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審計等。

2、環境審計的主要方法。除常規審計方法外,環境審計可以採取結果導向分析和問題導向分析、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調查問卷、詢問座談、延伸跟蹤等審計方法。目前我國的`環境審計主要是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爲主線,以財務審計爲基礎,檢查環境保護資金的籌集、使用及管理情況,主要運用的還是一般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思路和審計方法,對於環境效益審計方法應用不多。

3、環境審計開展的項目。主要有:重點城市排污費審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資金審計,退耕還林試點工程資金審計等。各級地方審計機關也針對當地環境保護的特點,開展了一些環境審計或調查。

(二)實施環境審計存在的制約因素

1、公民(特別是政府管理者)的環境意識比較薄弱,對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缺乏實質認識。目前人們對賴以存在的環境的社會責任感不強,對經濟可持續發展和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缺乏深刻的、實質的認識,一些政府管理者對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和諧發展不能全面和諧處理。從長遠來看,經濟的快速增長仍是我國很長一段時期追求的目標,本來嚴峻的環境形勢與經濟發展的矛盾將持續,片面追求經濟發展成爲一些地方政府對抗環境保護的藉口和理由,我國環境審計面臨嚴峻考驗。

2、對環境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由於我國環境治理起步較晚,環境審計開展較遲,因此,組織開展的環境審計項目不多,也缺少系統的環境審計理論闡述。這種狀況導致審計機關內部相當數量的審計管理者以及社會有關方面對環境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沒有把環境審計工作提高到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這一定程度上延遲了環境審計的推廣與深化。 轉貼於

3、環境審計的依據不足。儘管我國現已頒佈了6部環境保護 法律 ,13部與環境相關的資源保護法律以及395項環境標準,基本形成了審計及環境法律法規監督體系,但缺乏具體實施的指導,也缺乏環境審計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評估標準。環境審計依據既是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又是審計組織開展環境審計的前提。由於缺乏相關的審計依據或評價標準,審計人員在對環境效益進行評價時有難度,審計風險較大。如對環保資金的界限欠缺具體規定,影響環保資產、負債、成本的核算;有些環保的效果和成本難於計量,目前按照推算產生的數據很難作爲審計依據;有些環保事項爲非貨幣計量,其成果或損失在 會計 信息中的披露存在缺陷。

4、沒有開展全面的環境效益審計,涉及的領域較少。近幾年開展的環境審計項目一般都是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爲審計主線,以財務審計爲基礎,主要集中在資金的籌集、使用及管理方面,而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的評價、對履行國際公約和政府環境政策審計監督等內容,基本上是空白。環境審計限於事後審計的消極防範,與整合和重新配置有限的環境資源,調整 經濟 結構,提高經濟運行質量提供決策依據的目標相差甚遠。

5、缺乏一支由複合型專業人員組成的環境審計隊伍。環境審計需要涉及環境經濟學、環境法學、環境管 理學 、社會學、統計學、工程學等方面的知識,環境審計的難度和廣度對審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挑戰。目前現有審計人員絕大部分是財會、審計專業或經濟類專業畢業的人員。也未全面涉及過環境審計,而環境審計的專業性、技術性很強,不同於一般的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缺乏專業環境審計人員是當前環境審計亟需解決的問題。

三、環境審計的 發展 趨勢及建議

(一)環境審計的發展趨勢

在審計對象和審計內容上,將逐步增加對環境經濟政策的關注。今後環境經濟政策在我國環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將不斷增強,並且將突出其資金配置功能。對環境經濟政策資金配置功能的側重,使得環境經濟政策的目標、操作手段等更強調對資金的考慮。這使目前以環境保護資金爲主要審計對象,以財務收支審計爲主要審計類型的我國政府環境審計能夠比較容易地增加對環境經濟政策的評價,從而逐步地過渡到績效審計上。在審計類型上將逐漸增加績效審計。從環境審計的發展趨勢看,環境保護領域將成爲績效審計的重點內容之一。

(二)搞好環境審計的建議

環境審計是對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問題以及社會、 企業 爲抑制、消除或改善此問題而付出代價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監督、鑑證、評價的一種獨立行爲,其最終目標是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環境審計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和綜合性都很強的工作,在目前環境審計專業人才缺乏和經驗不多的情況下,除要借鑑國外的經驗外,還需要審計組織與環保機構聯合實施,或是在國家審計機關指導下環境審計部門與環保部門合作,避免環境審計機構孤軍奮戰,這樣更能夠促進環境審計的實施。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提高認識,加強宣傳。環境審計在我國對不少人來說還是一項較爲陌生的事物,包括審計人員在內的不少同志至今還未認識到環境問題與審計工作的內在聯繫,政府部門、社會各界對審計環境保護的重要作用也認識不足。爲開展環境審計,要開展宣傳工作,儘量做好輿論準備,提高人們對環境審計的認識;同時宣傳環境保護對人類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使可持續發展的認識深入人心,從而使越來越多的企業在政府倡導、公衆參與和市場壓力的氛圍中,意識到建立良好的環境審計管理體制,自覺開展環境會計和環境審計對於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進而產生巨大利潤的重要性,從而使審計適應環境保護工作和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需要。

2、對環境審計進行立法。《審計法》第二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有關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財政收入和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要對財政收入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可以對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政府環境,保護投資的執行情況,國有機構環保信貸資金,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國有企業排污費、環境支出等各科資金的財政、財產收入支出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監督。對環境審計進行立法,擴大權限,使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包括環境審計的全部範圍。這不但可以爲環境審計的開展提供依據,也爲我國的環境會計奠定法律基礎。

3、深入研究和積極借鑑。環境審計在我國畢竟是一項新事物,需要就其性質、內容、方法進行認真深入地研究,建立起理論框架、工作目標、作爲規則與報告標準,以指導我們工作。鑑於不少國家已先於我國開展環境審計工作,並取得了相當的成果,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因此借鑑其經驗爲我所用,當可事半功倍。

4、搞好試點探索經驗。爲減少盲目性,在工作安排上,可選定某一兩個地區或一兩個項目(如污染控制、生態保護、環保工程、專項資金等)作爲環境審計的試點,以 總結 經驗,探索 規律 ,爲今後工作打好基礎。

5、加強審計部門、會計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的協調、協作。三者作爲環境管理領域的行爲主體,各司其職,又緊密聯繫。一般情況下,總是先有環境會計,然後才產生環境審計。然而目前我國環境會計尚處於啓動階段,這對於開展環境審計確實增加了難度。應加強審計部門與會計主管部門的協調,共同努力,共同探索,達到共同發展、互相促進的良性循環。同時,環保部門具體負責制定環境規劃和政策,對環境保護的最新信息、動向以及發展趨勢有着全面的瞭解和深刻的認識,審計、會計主管部門與之協調、協作,既可以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職責,又能爲自己不斷更新和提高自身的能力打下堅實的基礎。 轉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