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國際旅行社與境外地接社委託接待合同
本合同締約各方爲:
委託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旅行社條例》設立的中國法人,依法享有組織中國公民(包括自中國出境的外國或地區的公民,下同)出境旅遊的經營權,註冊地址:
乙方系依照 法律設立的企業法人,依法享有接待中國公民在 其本國(或地區)旅遊的經營資質。經營地址設在 。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就甲方委託乙方接待中國公民在乙方所在國(地區)旅遊事宜,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委託事項
1.甲方同意將組織成行的旅遊團(含旅遊者個人,下同)委託交由乙方接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所提出的接待標準和要求,統一使用接站牌和車牌,安排旅遊團的旅行遊覽活動。
2.本合同是針對甲乙雙方就委託事項的原則性規定,不是就委託個案的具體約定,但適用於本合同規定的委託個案。委託個案的具體約定以甲乙雙方就接待事項的往來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的其他確認形式認定的內容爲準。
第二條 委託通知及確認
1.甲方應在旅遊團進入乙方國(邊)境之日前根據甲乙雙方相互約定的日期以
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向乙方預報委託接待的團隊信息;乙方應當在接到甲方預報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予以確認,臨時新增的旅遊團除外。
2.甲方應當在旅遊團進入乙方國(邊)境之日前5個工作日內,以本合同約定的形式向乙方提供下列接待計劃:
(1) 接待標準;
(2) 遊程安排;
(3) 旅遊者名單(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業、國籍、證件名稱、號碼);
(4) 所需酒店標準及房間數;
(5) 入境航班或車次;
(6) 餐飲標準及要求;
(7) 旅行車輛要求等。
3.在確認接受甲方要求後,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接待計劃後_2_個工作日內以本合同約定的形式確認並列明以下內容:
(1) 確認接受甲方的接待要求;
(2) 需要對甲方接待計劃提出修改的,提出具體的修改建議;
(3) 導遊姓名和聯繫方式;
(4) 團隊入住酒店的名稱、地址、電話;
(5) 行程報價;
(6) 其它內容。
4.臨時旅遊團無法按前款日期提前告知的,以雙方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確定的信息爲準。
第三條 付款
1. 甲方應當在旅遊團進入乙方國(邊)境之日後70天內,用電匯方式把旅遊團的全部接待費用匯入乙方帳戶。接待費用以美元支付。
乙方開戶行:
開戶行地址:
帳號:
帳戶名稱:
公司地址:
2.甲乙雙方在具體個案的委託合同對付款有其他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接待費用;
2、因甲方原因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發送接待計劃;
4、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1、按照本合同及具體個案委託合同的約定完成甲方委託乙方接待旅遊團的入境旅遊服務。
2、按照本合同和個案委託合同約定的標準、服務項目和日程安排爲旅遊團提供服務。
3、爲旅遊團委派持有導遊證的中文導遊人員提供服務,並要求導遊嚴格遵守甲乙雙方各項約定,按標準給客人提供服務。
4、導遊上團要注重禮節儀表,應當着正裝,不穿奇裝異服;接送站時要致歡迎詞和歡送詞;不得強迫或誘導旅遊者購物;嚴禁誘導旅遊者涉足色情場所和賭毒場所;不得強迫旅遊者參與自費項目;不得擅自增加自費項目或購物;不得擅自延長行程中約定的購物時間。
5、乙方提供的自費活動須保證旅遊者的安全。
6、旅遊團在搭乘飛機、輪船、汽車或在飯店、餐廳、景點、購物場所等各種參觀和接受旅行服務中受到傷害或財產損失時,乙方必須立即向甲方反饋信息,同時應立即採取施救、避險等補救措施。如有費用發生,由乙方先行墊付。
7、旅遊團在旅遊過程中遇到戰爭、地震、海嘯、傳染性疫病等不可抗力的突發安全事件,乙方必須立即向甲方反饋信息,同時立即採取施救、避險等補救措施,如有費用發生,由乙方先行墊付。
8、旅遊者在進入乙方國(邊)境被阻時,除旅遊者自身的原因外,乙方應當積極協助處理。
9、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處理遊客投訴,及時提供相關投訴處理所需資料。
10、 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因一方違約或過失,造成另一方或旅遊團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乙方未按約定的接待標準、服務項目和日程安排向旅遊團提供服務,應當將低於服務標準的費用差額退還甲方並賠償由此給甲方或旅遊團造成的損失。旅遊團要求提供其他賠償並得到法院判決支持的,由此造成的甲方損失由乙方承擔。
3、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因乙方的原因變更旅行日程、交通工具、食 宿標準及乙方承諾的.其他條件等,應當得到旅遊團全體團員的書面同意,或應書面傳真報甲方同意。由此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由此給旅遊團或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予以賠償。
4、旅遊團在乙方指定的商店所購商品,經中國鑑定機構鑑定屬僞劣假冒商品或質價不符的,乙方應當隨時予以退換,或按中國法律規定予以賠償。此項退換或賠償義務不因本合同的終止或時間的推移而解除。旅遊團因購買僞劣假冒商品要求甲方退貨或賠償,造成甲方損失時,由此造成甲方的損失,乙方應當予以賠償。
5、乙方或其導遊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4、5款約定,給旅遊者或甲方造成損失,或者甲方因此被中國政府部門處罰而造成的損失等,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6、乙方違約給甲方或旅遊團造成損失又拒不改正或拒絕賠償的,甲方有權隨時單方解除本合同,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政府旅遊管理機構投訴。
7、乙方兩次發生接待質量不達標或發生兩次(含)以上投訴事件的,甲方有權
提前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的接待資格。
8、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時,甲方有權在與乙方的往來團款中予以扣除,以彌補甲方的損失。但甲方在扣除乙方團款時,應當提供其損失的相關證據。
9、任何一方違反保密義務,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同時向對方支付二千美元違約金。
10、如發生本合同第五條第6款約定的情況,若屬乙方責任,乙方應賠償旅遊團或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並承擔救助責任;如不屬乙方責任,乙方應積極協助處理並先行墊付相關費用。如上述損害是因第三方責任造成時,乙方應當全力幫助旅遊團向責任方索賠。如果乙方未按約定處理或處理不當,旅遊團回國後向甲方索賠,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時,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索賠。乙方在賠償甲方損失後,可以據此向責任方追償。
第七條 違約補救
甲乙雙方或一方違約並造成經濟損失,雙方或另一方有義務積極配合對方,採取補救措施,力求將經濟損失減至最小,防止事態擴大。
第八條 拒絕入境的責任
旅遊者在進入乙方所在國(地區)國(邊)境被阻時,如屬旅遊團個人原因,由其本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如屬甲方原因,甲方應當賠付乙方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但乙方應盡協助處理義務;如屬乙方原因,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不屬於甲乙任何一方的原因,則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但對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若無人承擔時,雙方各承擔百分之五十,並且雙方有責任對旅遊團進行耐心地勸服工作。
第九條 貴重物品保管
乙方應當隨時提醒旅遊團妥善保管個人貴重物品並隨身攜帶,不得放在旅遊車、酒店或其它地方,否則對因不履行告知義務所引起的爭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