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平安校園的學生承諾書

同學們:

建設平安校園的學生承諾書

根據臨沭縣教體局《關於開展校園管制刀具等危險品整治活動的通知》精神,爲確保我校學生生命安全,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在日常生活和學習中,不攜帶管制刀具、煙花爆竹、香菸、火機、火柴等各種危險、有害的物品進入校園或公共場所。特簽訂如下承諾:

一、攜帶管制刀具、危險品等危險品的.危害。

學生攜帶管制刀具、危險品的危害性在於:一是由於玩耍而傷及自己或他人,構成犯罪。二是學生攜帶管制刀具、危險品,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爲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三是由於攜帶管制刀具、危險品,助長了學生逞強好勝的心理,一旦與同學發生衝突,隨身攜帶的管制刀具、危險品很可能成爲實施犯罪的工具。攜帶煙花爆竹、香菸、火機火柴等可能誘發火災,造成人身、財產的傷害。因此,禁止學生攜帶管制刀具、危險品、煙花爆竹、香菸、火機火柴等,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或傷害的需要。

二、學校管制刀具管理規定(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

㈠管制刀具的種類:

⑴、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⑵、無彈簧但有自鎖裝置的單刃、雙刃刀;

⑶、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刀.

㈡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和處罰規定:

⑴、學生攜帶管制刀具、危險品等危險物,如果屢教不改,就構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說的嚴重不良行爲,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後果的,依法處理。

⑵、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於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人,即使其未造成任何後果,也要給予治安處罰。

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上述內容本人已知情,已充分認清非法攜帶、持有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和違法性,本着對本人、學校、家庭、社會負責的精神,爲了淨化校園治安環境,杜絕各類校園涉刀事件發生,共同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共建和諧校園。

本人承諾:決不攜帶管制刀具、危險品、煙花爆竹、香菸、火機火柴等進入校園;

若違反規定,願意接受相關處罰。

  保證人: (簽名):

  班主任:(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