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3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承諾書對我們的作用越來越大,承諾書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只有受要約人才能取得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諾的權利。還是對承諾書一籌莫展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3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3篇

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篇1

爲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崇信縣畜產品質量安全實施方案》的要求,我特向動物衛生監督所作出以下承諾:

1、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飼養、誠實守信,自覺接受社會和羣衆的監督,向消費者提供安全、衛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產品,維護消費者權益。

2、保證按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標準進行規範飼養,建立健全真實、可信的獸藥、飼料購進、使用等相關記錄;遵守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不濫用獸藥抗菌素藥物,嚴格執行獸藥停藥期的規定,以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於食品消費。

3、保證在飼養過程中堅決遵守國家有關禁止性規定:不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不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添加農業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176號公告所列藥物品種;不添加非物質添加劑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人用藥品;不直接將獸用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和飲用水中或直接飼餵動物;不使用未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證在飼養過程中隨時無條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門開展的藥物殘留檢測工作,不銷售含有違禁藥品或獸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食用動物及其產品。

5、隨時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門作出的整改意見或處理處罰決定,並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6、因本場飼養的動物及其產品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願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願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承諾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門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並張貼

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篇2

爲保障我縣的動物及其動物產品安全,規範養殖企業(小區)免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安全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行爲,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養殖企業(小區)必須履行的行政義務,請認真執行和嚴格遵守。

一、養殖場所具條件。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須做到:1.選址要恰當。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城鎮居民區、人口密集區、其他養殖場及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2.佈局要合理。場區周圍建圍牆;生產、生活、辦公區分開;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捨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消毒墊;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或有隔離設施。3.設施要配齊。要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疫苗冷凍(冷藏)、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和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有相對獨立的動物隔離舍。4.制度要健全。有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5.開業要申請。建成後要向縣級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備案登記,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後方可開業。否則,將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強制免疫必履行。養殖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目前,國家規定的畜禽強制免疫病種,豬有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雞有禽流感,雞新城疫;鴨、鵝有禽流感,經過強制免疫的豬牛羊還要佩戴耳標。否則,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引進動物要備案。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需從縣外引進動物飼養的,應當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所申報備案,取得合法的檢疫備案手續(《重慶市動物調運備案單》),並按規定進行隔離,隔離期滿後方可混羣飼養。

四、市外引種要審批。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需從市外引進種用、乳用動物的,必須準備好材料,取得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審批同意後才能引進:一是輸入地飼養場(1)動物防疫合格證;(2)隔離觀察場所及養殖場平面圖。二是輸出地飼養場(1)動物防疫合格證;(2)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3)擬輸出動物的養殖檔案。。

五、種、乳用動物應檢測。種用、乳用動物應當接受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定期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處理。否則,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爲人承擔,還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檔案標識符要求。養殖場應按規定建立養殖檔案。1.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2.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3.檢疫、免疫、消毒情況;4.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5.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否則,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收購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畜禽的,或者重複使用畜禽標識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對使用僞造、變造的畜禽標識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僞造、變造的畜禽標識和違法所得,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七、場地車輛要消毒。動物的飼養場地應當定期進行消毒。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等在裝前卸後應及時清洗、消毒。否則,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八、出售動物需報檢。出售動物前,貨主應向當地動物檢疫報檢點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並取得檢疫證明後,方可出售。否則,處動物貨值金額10%以上50%以下罰款。按相關規定,商品畜禽的數量以出欄的檢疫證明爲依據享受國家相關政策。否則,不得申報項目補助。

九、病害動物要處理。飼養過程中出現的病死動物和染疫動物,不得隨意拋棄,要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否則,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飼養過程出現的死亡動物和染疫動物,不得出售,否則,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貨值金額1-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十、發現疫情要報告。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出現羣體發病或者死亡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十一、食品安全要牢記。認真遵守獸藥、飼料等投入品安全使用規定,不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品,不得將人藥當獸藥使用,要嚴格執行獸藥休藥期制度;禁止使用無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或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過期、失效的獸藥、飼料或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餐廚垃圾飼餵動物。

十二、執法檢查要配合。要如實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不得阻礙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不得阻礙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否則,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違法行爲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爲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十三、民刑責任要承擔。違反規定,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動物防疫、檢疫規定,引發重大動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動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不合格動物及動物產品,情節嚴重的,按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追究責任。

十四、其他事項:

1.本責任書一式三份,養殖場業主一份,鎮(辦)畜牧獸醫站一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一份。

2.鎮(辦)畜牧獸醫站聯繫電話:

3.縣動物衛生監督舉報電話:

鄉鎮(街道)畜牧獸醫站 養殖場(小區)

  負責人(簽字):

  掛牌獸醫(簽字): 責任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註:本責任書請各鄉鎮(街道)畜牧獸醫站統一找各養殖場(小區)業主簽好後在20xx年4月底前交縣動物衛生監督所鄧堅強處存檔。

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篇3

我公司爲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上級相關規定,特向畜牧局作出以下承諾:

1、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飼養、誠實守信,自覺接受社會和羣衆的監督,向消費者提供安全、衛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產品,維護消費者權益。

2、保證按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標準進行規範飼養,建立健全真實、可信的獸藥、飼料購進、使用等相關記錄;遵守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不濫用獸藥抗菌素藥物,嚴格執行獸藥停藥期的規定,以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於食品消費。

3、保證在飼養過程中堅決遵守國家有關禁止性規定:不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不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添加農業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176號公告所列藥物品種;不添加非物質添加劑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人用藥品;不直接將獸用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和飲用水中或直接飼餵動物;不使用未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證在飼養過程中隨時無條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門開展的藥物殘留檢測工作,不銷售含有違禁藥品或獸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食用動物及其產品。

5、隨時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門作出的整改意見或處理處罰決定,並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6、因本場飼養的動物及其產品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願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願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承諾單位:xxx

負責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