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路出租合同範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電路出租合同範本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書,並經雙方合意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其業務範圍爲_________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 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訊之用,乙方必須爲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始可申請。

第三條 本業務現行可提供之營業區域爲_________市。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通訊服務項目如下:_________出租。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表。

二、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與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附交通部核發之特許執照,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附電信總局核發之許可執照,以供覈對。

第六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需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覈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爲,其效力及於乙方,由乙方負履行協議責任。

第七條 乙方依規定繳費後,甲方應於_________日內使其通訊。但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訊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爲同意延期。

第八條 甲方與乙方之責任介接點如下

1.甲方頭端機房與乙方自備設備介接處;

2.乙方分接器以下與乙方自備設備介接處。

第九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乙方向甲方及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租用之全段電路遇有障礙時,乙方均可向甲方申告,甲方應儘速修復,或通知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部份,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條 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臨時租用: 乙方爲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第十一條 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善保管使用。除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所致外,如有損毀或遺失,應按照甲方所訂價格賠償。前項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十二條 有下最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非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二、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三、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四、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不實,或非屬於甲方營業區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爲申請者。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申請,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原登記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第十四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訊,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訊,暫停通訊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

第十五條 乙方欲申請暫停通訊及辦理恢復通訊服務時,應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但暫停通訊期間,乙方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十六條 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佈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覈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依_________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爲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八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時,需繳納接線費,其後每________,應於繳納月租費之同時繳納維護費。

異動費於乙方申請變更已租用之電路,光節點或數據機時收取。乙方自備終端設備障礙檢查費於乙方申告障礙,經甲方現場查明系乙方自備終端設備障礙時向乙方收取。

第十九條 乙方租用光纖同軸混合網路(hfc)頻寬之業務,甲方於每月月初向乙方收取維護費。

第二十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爲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電路拆除之日爲終止租用日,終止 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電路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爲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訊,其停止通訊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二十二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三條 乙方租用之本業務,倘因甲方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訊期間,電路或光纖連續阻斷滿一小時以上,每滿一小時扣減一日應付租費之十二分之一,未滿一小時,不予扣減,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應繳月租費爲限。

停止通訊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爲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爲準。

第二十四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適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四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訊,經再限期催繳,或逾原繳費通知單所規定之繳費期限兩個月,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爲乙方自行終止租用,甲方即逕行終止提供其通訊服務,並得暫停該乙方向甲方所租用本業務其他電路之通訊。乙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訊,甲方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甲方後,於二十四內小時恢復通訊。

第二十六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