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辯護意見

房屋出租合同又叫房屋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爲此支付租金並於期滿後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徵,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 房屋出租合同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合同標的物是屬於不動產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後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辯護意見,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辯護意見

答辯人因與原告__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不是原告房屋的承租人,原告的起訴主體錯誤,應予駁回。

1、2005年12月1日,原告與__公司簽訂《房地產租賃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簽約雙方於2005年12月12日辦理了備案登記。__公司在租賃原告的房屋後,將公司註冊地址遷移到該房屋內,並在該房屋內開展經營活動。(見證據《房地產租賃合同》、營業執照)合同期滿後,__公司繼續使用原告出租的房屋,並繼續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在2007年開具給__公司的收據上,交款人寫的也是“__公司”。由此可以說明,原告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是__公司,原告與__公司之間存在租賃關係。(見證據〈收款收據〉)

2、被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__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原告與__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就是被告代表__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該合同的實際承租人是__公司。理由如下:

A、原被告簽訂合同時,原告與__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仍在有效期內,雙方沒有辦理任何解除合同的手續,原告也沒有將房屋從__公司手中收回來,並交給被告本人。

B、原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__公司與原告簽訂了第一份租賃合同。這第二份合同也是代表__公司與原告簽訂。

C、原告證據《委託書》、《欠租款單》和《解除合同的結算單》可以證實,原告明知承租房屋的是__公司。

D、原告自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都是向__公司開具《收款收據》收取租金,從來就沒有向被告個人開具收款收據,也沒有向被告個人要過租金。

E、原告此前與此後開出的租金收據,均是開給__公司的,但因原告至今仍扣押__公司的保險櫃等辦公用品,這些收據都被原告扣押,無法當庭舉證。
 


 

二、原告的所有證據中,均未能證明原告在2006年11月16日與__公司解除了房屋租賃合同,也不能證明向被告交付了房屋,更不能證明被告是

房屋的實際承租人。如果原告堅持認爲2006年11月16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原告與被告個人簽訂的話,則該合同是一份沒有實際履行的合同,該合同對實際承租人__公司沒有任何約束力。

三、被告作爲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願意在這裏說明__公司與原告之間租金結算的有關事宜:

A、被告自始至終都是代表__公司承租原告的房屋。被告本人沒有私下租賃原告房屋的需要,也沒有私下使用原告的房屋。

B、原告在2007年6月23日,在沒有通知__公司的.情況下,單方更換了出租房屋的門鎖,致使__公司自6月23日起不能使用出租房屋,也不能取出

物品,受到嚴重損失。該損失__公司將另案與原告解決。原告換鎖對本案產生的最直接後果就是,被告要用的證據被原告控制,無法及時在本案中舉證。原告換鎖的事實有__可以作證,證人現已在法庭外等候,請求法庭在質證階段傳喚作證。

C、由於原告在2008年6月23日不讓__公司使用出租房屋,__公司應付給原告的租金應該計算至2008年6月23日。考慮其他情況,被告在此代表__公司表態,同意結算到6月底,即按__公司出具給原告的《欠租款單》上的金額結算,應付原告租金爲18600元。

D、由於原告在接受了__公司的《欠租款單》,同意在月底收取欠付的租金後,又提前單方收回房屋,扣押物品,原告無權沒收__公司的保證定金。且根據原告與__公司簽訂的第二份房屋租賃合同,__公司交給原告的是租賃定金,而不是保證定金。原告無權沒收__公司的租賃定金。__公司結算租金時,應當扣除已交的8400元租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