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

現在有許多人買車和租車,小編在這裏爲大家帶來了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給大家參考。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

  第一篇: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向承租方交付在運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 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比例,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風險。

3. 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合理使用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本市區域內的租賃車輛救援。

4. 非承租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不符合第一條第1款標準時,提供同等檔次替換車或減免租金。

5. 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4、8款內容時或可能造成更大損失時,出租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終止履行合同並要求賠償。

6. 出租方不承擔由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引發的連帶責任和本合同規定的風險賠付範圍之外的任何經濟責任。

7. 承租方拒絕接受租賃車輛在合同期間發生交通違章的處罰時,出租方有權將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作爲責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8. 出租方對汽車租賃申請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權。

第二條 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間擁有租賃車輛的合法使用權並享有出租方爲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務。

2. 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合理使用租賃車輛。除另有約定外,租賃車輛的合理使用指以滿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駕駛過程;使用租賃車輛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3.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配合出租方保障車輛性能的各項工作。

4. 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賠償。

5. 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轉租、轉借租賃車輛。不得擅自變動、修理、添改租賃車輛任何部位或部件。

6. 保證租賃車輛爲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合同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7. 承擔由於違反本條2至6款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8. 承擔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車輛修理、停駛的損失;承擔丟失租賃車輛牌證補辦費用及停駛期間租金;承擔因不當使用租賃車輛或過失造成的不在保險賠償範圍內的任何損失。

第三條 保證金

1. 承租方應於租賃合同書籤署之日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保證金。

2. 合同履行完畢後,保證金退還承租方。

3. 保證金不得用於充抵租金。

第四條 意外風險及交通事故處理

1. 出租方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意外風險。具體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的80%。

2. 出租方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擔意外風險。

3. 上述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依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4. 在租賃期間若發生租賃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方應負擔租賃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的租金,但最多爲三個月。未投保車輛不得要求租金賠償。

5.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承租方應立即向交管部門報案並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因承租方原因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全部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6. 意外風險分擔辦法、比例等如雙方另有約定,按約定辦理。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 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賃金額總數20%的違約金。

2. 承租方如不能按時交還租賃車輛,每逾期一日,除繼續計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逾期不足一日,按小時計收超時費。每提前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後退還該日租金。

3. 承租方未能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的1%交納滯納金。

4. 出租方不能履行第一條第3、4款,承租方可終止合同,要求出租方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及違約金。

第六條 其它

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5日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接續租。  術語解釋

1. 出租方:獲北京市交通局頒發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的爲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 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

3. 擔保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雙方簽定的合同時,代爲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

4. 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及附件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 租 金:承租方爲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其功能,按照合同規定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單位爲元/月、元/天、元/小時。

6. 超時費:超過合同規定租期且不足一個收費週期,以合同規定租金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7. 超程費:超出合同規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記收費用。

8. 保證金:爲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

  第二篇: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爲保證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權益,雙方就汽車租賃事宜達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向甲方租賃車輛名稱型號及牌號見附近一,車輛狀況見附近二

第二條:租賃期限及租金交納詳見附近一

第三條:出租方的權力和義務

1、 向承租方交付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 交接車輛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 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

4、 如車輛屬於非承租方使用不當所產生的無法投入正常行駛時,出租方可承租方免費提供臨時替換車輛。

5、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6、 不承擔租賃車輛租賃期內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後果,包括有關部門的罰款。不承擔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7、 國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四條:承租方的權力及義務

1、 租賃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並承擔由於違章、肇事、違法等行爲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2、 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證、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企業代碼等證明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內容的真實性。

3、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它費用。

4、 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5、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示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它物。

6、 協助出租方按規定定期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和維修保養。

7、 協助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及車輛證件。

8、 保證租賃車輛由合同登記的駕駛駕駛。

9、 如需續租車輛,需提前24小時到出租方輸續租手續。

10、 輛牌照及有關證件,如有遺失,應承擔補費用及車輛由此停駛期間的租賃費用。

11、 應按合同規定的還車時間、地點,按時歸還承租車輛,且車況與《車輛檢驗交接單》登記無出入。若出現刮、蹭、劃痕等現象或證件不全,應按實際損失交納車損費用其它相應的費用。

12、 嚴禁承租車輛用於教練車使用;嚴禁用租賃車輛參加競賽;嚴禁裝載易燃、易爆、腐蝕性及在車中留下刺激性氣味的物品。

13、 不得使用承租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14、嚴禁利用承租車輛從事客、貨營運;且因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承租方承擔。

15、押金不得用於衝抵租金。

16、 承租方還車時需交納交通違章押金1000元,一個月後查詢無交通違章記錄退還。

第五條:車輛保險

1、 出租方爲承租車提供的保險祥見隨車保險卡。承租方自願買其它險種,費用由承租方自理。

2、 車輛在租賃期內如發生交通保險事故,承租方應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門和出租方。

3、 承租方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必須送達甲方指定的修理廠定損及維修。

4、 承租方發生交通事故,根據事故定損費用,屬於保險公司賠付範圍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屬於保險責任免賠或其它原因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損失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要支付此事故總維修費用(以保險公司評估爲準)30%的車輛損失加速折舊費;車輛事故、修理期間,租金照付。

第六條:違約責任

1、 凡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四條所列條款內容的行爲,均視違約。

2、 違約金數額爲車輛租賃押金。

3、 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3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

4、 承擔方逾期交納租金,每逾期一日,還需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

第七條:擔保條款

擔保方(人)自願爲承租方租賃車輛提供擔保,就承租方履行本汽車租賃合同及附件承擔連帶責任,並保證所提供擔保資料內容真實有效。

第八條:合同效力及附件

1、 本合同各自方簽字後生效,簽字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承租人須知》、《汽車租賃登記表》、《車輛檢驗交接單》等作爲本合同的織成部分,與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經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件一、《汽車租賃登記表》

附件二、《車輛檢驗交接單》

附件三、《承租人須知》

出租方: 承租方: 擔保方:

電話: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地址: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蓋章: 蓋章: 蓋章: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