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存量房買賣合同範本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使用說明

寧波存量房買賣合同範本

一、本合同爲示範文本,主要用於房屋出賣方(甲方)、購買方(乙方)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買賣中介事宜達成協議時籤用。

二、本合同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已經交付使用且已申領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的商品房,不屬存量房屋。

三、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出售的,適用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廣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四、方括號“ 【 】 ”內以斜槓“/”區分的不同內容,供簽訂合同時據實選用(含多選),未被選用的應以橫線刪去。有的斜槓後有留空部分,供簽訂合同時根據實際需要另外添加註明。

五、簽訂合同時,未採用的內容可不填寫,但應劃上斜槓“/”或註上“此處空白”字樣。

六、簽訂本合同之前,委託人有權查看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機構備案證書和經辦人的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件材料

七、所籤一式多份合同,合同編號號碼應當相連。

八、本合同條款由寧波市房產管理局和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合同編號:甬 (縣、市、區) 中介 年第 號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

賣方(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E-mail: 。 【委託代理人/ 】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E-mail: 。

買方(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E-mail: 。【委託代理人/ 】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 ,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E-mail: 。中介方(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繫電話 ,註冊地址 ,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註冊號 ,備案證號 ,經辦人姓名 ,身份證號 ,經紀人資格證號 ,聯繫電話 ,投訴電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浙江省經紀人管理條例》、《寧波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賣房、乙方買房、丙方中介事宜,訂立本合同。

房地產狀況

房產情況:房屋【所有權/共有權】戶名 ,權證號 ,房屋地址 ,總層數 層,本房屋所在層爲 層,用途爲【住宅/非住宅/ 】,房屋結構 ,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房屋裝修情況

其他設施:

,附屬用房有【獨用/共用】的【自行車棚/汽車庫/ 】 【使用面積/建築面積】 平方米。對上述房屋及附屬用房的產權或使用權限制條件等應當說明的情況

土地情況:國有土地使用權人 ,權證號

,使用權類型爲【國有出讓/國有劃撥】,其他情況說明

中介服務內容

第一條 丙方爲甲方提供以下【經紀/諮詢/代辦手續/ 】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二條 丙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經紀/諮詢/代辦手續/ 】房地產中介服務:

費用及支付

第三條 房屋價款和其他價款總計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其中房屋價款 元,房屋裝修、設施等價款 元(詳見備註欄清單)。

房款的收付對象、收付方式和時限約定如下:

第四條 丙方所收取的買賣中介服務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丙方收取買賣中介服務費的項目、收費標準,及其甲方、乙方的承擔方式、支付方式和時限約定如下:

第五條 甲方、乙方應當繳納稅、費的項目、標準(如有新標準出臺,按新標準執行,多退少補),及其承擔方式、支付方式和時限約定如下:

第六條 丙方代辦有關手續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其承擔方式、支付方式和時限約定如下:

房屋交付

第七條 上述房屋及附屬【用房/設施/物品/證件/ 】的交付約定如下:

第八條 上述房地產交付前所發生【水/電/電話/有線電視/ 】費用的結清及時限約定如下:

第九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上述房地產交付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按以下第 種方式約定:

1、由甲方承擔,並向乙方提供最後一次物業管理服務費用交費憑據;

2、由乙方承擔。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第十條 甲方對上述房地產狀況所提供的情況必須真實,證件合法有效。

第十一條 乙方對上述房地產狀況已經瞭解,並已實地察看,且已覈查相關證件。

第十二條 丙方對上述房地產狀況已經瞭解,並已實地察看,且已覈查相關證件。

第十三條 本合同簽訂時,丙方應當將知道的房地產權屬情況和交易風險如實告知乙方。房屋交付時,丙方應到場協助做好房屋交付事宜。

第十四條 除乙方、丙方原因外,甲方違約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簽約受害方有權按以下方式得到賠償,並追償因甲方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除甲方、丙方原因外,乙方違約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簽約受害方有權按以下方式得到賠償,並追償因乙方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除甲方、乙方原因外,丙方違約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簽約受害方有權按以下方式得到賠償,並追償因丙方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

1、丙方故意隱瞞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有關重要事實或向甲方、乙方提供虛假情況的,應向合同受害方退還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務費,並按約定中介服務收費額的 %賠償合同受害方;

2、丙方利用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事項的機會,爲自己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應向合同受害方退還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務費;

3、丙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本合同簽約他方利益的,按本條第1項約定處理;

4、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應盡義務或履行義務失責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丙方應將約定提供服務的履行情況及時告之甲方、乙方,甲方、乙方對丙方的履約應提供必要的幫助,並在簽約之日起 日內應丙方要求提供辦理產權過戶、銀行按揭等所需相應證件及資料。如遇節假日,涉及房地產、稅收、銀行等有關手續可以順延相應日期。

甲方、乙方有權對丙方履約情況進行查詢、督促。

第十八條 丙方未徵得甲方、乙方書面同意,將約定提供的服務事項委託其他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造成的法律責任由丙方承擔。丙方未經甲方、乙方同意,擅自改變房地產中介服務事項內容、要求和標準的,所增費用由丙方承擔,丙方仍須按合同約定的要求履約。

第十九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簽約方,徵得其他簽約方同意後,簽訂變更協議。

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或出現新的情況且本合同未作約定的,各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房屋面積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發證機構確權面積爲準。如因國家規範變化或政府政策原因引起的面積差異,房屋總價不作調整,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事宜說明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附件共 頁,有以下幾件: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4份,甲方、丙方各1份,乙方2份(其中1份作申領產權證用),具有同等效力。

備註: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名):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名):

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簽名):

或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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