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合集九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合集九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職業XX,工作單位白銀市XX局,住白銀區長安路XX號,聯繫電話XXXXXXXXXXX。

被告:張明生,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職業,工作單位白銀市XX局白銀分局,住白銀區西山路XX號樓2單元XXX室,聯繫電話15309xxxxx996。

訴訟請求:

1.撤銷原、被告之間購房合同;

2.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人民幣20000元;

3.由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xx年8月初,原告經同事介紹,意向購買被告位於白銀西區蘋果家園22號樓4單元401室的房產一套,看房過程中,被告介紹,該房產實際所有人爲其朋友仙雲輝,仙雲輝將該房產全權委託給被告,由被告代理出售,房產面積106.77平方米,建造年代爲20xx年。當原告及家人問及該房屋日後裝修能否砸掉非承重牆改造房屋格局時,被告滿口

答應可以砸牆,基於建築常識,原告認爲該房屋爲框架建築結構(實際爲磚混結構),被告對此持默認態度,沒有對房屋建築結構這一關鍵性問題履行其如實告知的義務。

原、被告雙方於20xx年8月11日就購房一事再次進行坐談,期間原告多次問及被告,購買此房產除購房款、過戶費、稅費外是否還需原告承擔其他費用,被告稱再無其他費用,雙方於當日晚達成口頭購房協議,約定房屋總價爲41萬元人民幣,爲表購房誠意,原告當即付給被告購房定金1萬元,由被告開具標註有“定金”字樣的1萬元借條一張留存於原告處。

20xx年8月13日,原告籌備房款之餘在蘋果家園物業管理處詢問蘋果家園22號樓4單元401室房產情況,物業管理處工作人員告知原告,該房產爲磚混式建築結構,絕不能砸牆改變原房屋格局,否則將直接影響到整棟樓的住戶安全,除此以外還拖欠物業費用6000多元。原告立即給被告打電話進行交涉,但被告堅持自己隱瞞房屋建築結構及物業費用的行爲沒有過錯,極力主張讓原告忽略房屋結構問題並由原告承擔6000多元物業費用,交涉無果。後原告多方聯繫被告,提議協商解決爭端以繼續履行合同,但被告寸步不讓,堅持由原告單方面承擔全部責任。20xx年8月27日晚,原告再次電話聯繫被告,被告明確表示已將此房產在白銀區某房產中介登記出售,即將與他人簽訂購房合同,無意向原告出售此房產,並拒絕退還原告支付的定金,此事實有當晚電話錄音材料爲證。

綜上,原告認爲,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但被告出具給原告的借條及20xx年8月27日晚電話錄音材料,可證實交易雙方、交易標的和交易價格,已經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被告在房屋交易過程中違背誠信,不履行其如實告知房屋情況的義務,刻意隱瞞房屋建築結構、拖欠的物業費用等關鍵性問題,產生分歧後,被告推卸己方責任,以定金爲要挾,迫使原告接受其無理條件,爲合同進一步履行製造障礙,合同目的落空;另一方面被告在未撤銷與原告已形成的購房合同情況下,又將房屋登記出售給第三人,事實上已購成“一房多賣”。 被告的這些行爲不僅浪費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時間,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X

20xx年9月28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定金和訂金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有什麼不同的法律效力

在城市化進程加快的今天,很多人都會選擇在城市買房。由此也會產生很多糾紛,在房屋買賣時出現的糾紛主要有購房合同糾紛、不能按期交房糾紛、違約糾紛。本文就購買房屋時的相關問題作相應分析。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概念:它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即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並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開發商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定金的靈敏額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

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因此,在購房者簽訂《預購臨時協議》時,真正的預購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夠成立,還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這與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別。因此,預購訂金不是定金,定金罰則也就當然不能適用。訂金與定金的最基本的區別就是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訂金適用這樣的罰則,只會存在返還或衝抵價款的作用。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出現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在開發商如果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並不明確。如果開發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

“定金”是規範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而“訂金”並非法律語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爲預付款。兩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買方交付的是“定金”,那麼買方違約則定金將賣方沒收,賣方違約則必須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麼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

根據法律的規定,開發商必須持有《預售商品房許可證》才能賣樓花,而且不管是預售商品房還是正式的商品房買賣,都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比如:開發商收取了2萬元錢後,並沒有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那麼兩者之間的房屋買賣關係並沒有形成。而《擔保法》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條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那麼在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形成的情況下,客戶向開發商交的2萬元錢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開發商可以“沒收”這2萬元的問題。那麼客戶交付的只可能是“訂金”,而“訂金”是應當退還的。但是,如果當時雙方簽訂了書面的預售商品房合同,則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那麼買方反悔不買時,開發商就完全有權沒收定金。

消費者與開發商即使簽訂了書面商品房預售合同,實際上也還只是一種意向書。在房屋實際交付時,雙方須另行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購房者只有在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付了購房款、拿到開發商開具的發票後,才能向主管部門申辦產權證。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賣 方: ___ ___ ___ ___ 甲 方

買 方: ___ ___ ___ ___ 乙 方

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現就房屋買賣事宜訂條約如下:

一、 甲方自願將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並已收取乙方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 。

1、房屋狀況(請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房屋座落:__ ___ ___

幢 號 室 號 建築結構 總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 用 途

2、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爲: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爲:__ ___ ___ 。

3、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 )、劃撥( )本合同一經簽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爲人民幣( ¥ )元, 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分 次付清,付款方式: 。

乙方支付房款具體約定爲:

1、於 ____ 前,支付甲方房款 ;

2、於___ 前,支付甲方房款 ;

三、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將房屋及附屬物正式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時,應將該房屋騰空,清結該房屋已發生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並將付訖憑證及該房屋的鑰匙交於乙方驗收。

四、甲方應就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如實告知乙方,並無任何隱瞞。乙方對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均已知悉,並無任何異議。

五、甲方將戶口於___ 年 ___ 月___ 日前從該房屋遷出。

六、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七、乙方中途違約,乙方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定金。甲方中途違約,甲方應在違約之日起___ 日內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產,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給付房地產價款千分之的違約金。

八、上述房地產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契稅由 方承擔,營業稅由 方承擔,印花稅由 方承擔,個人所得稅由方承擔,向房產交易部門交納的手續費由 方承擔。其它稅費約定情況: 。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生效,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未盡事項,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一份。

十二、甲乙雙方約定隨之轉讓的附屬裝修設施爲。

十三、其它約定事項:

甲方(簽章): ____ ____ ____ ____乙方(簽章): ____ ____ ____ ___

共有權人: ____ ____ ____ ___ 地址: ____ ____ ____ ___

地址: ____ ____ ____ ___聯繫電話: ____ ____ ____ ___

聯繫電話: ____ ____ ____ ___

____年____ 月 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甲方:(以下稱甲方)

乙方:(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房屋買賣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市區路(街)號,建築面積平方米,使用面積平方米的結構房屋一套出售給乙方;

二、房屋總價款爲萬元人民幣。

三、本協議簽訂後日內乙方一次性將房屋全部價款支付給甲方;

四、由於該房屋目前正在建設之中,因此,本協議簽訂後一年內甲方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五、受到目前政策的限制,房屋五年之內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待房屋可辦理手續之時,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要保證按期交房,否則每逾一日將按總房款的支付給乙方作爲違約金;

七、因甲方原因導致房屋無法過戶給乙方造成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

八、本協議簽訂後,雙方共同去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公證費用由方承擔。

九、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案情介紹

本案訟爭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兩夫婦共同共有房屋。20xx年8月甲、乙委託本市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該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經中介公司經紀丁介紹並帶至訟爭房屋察看,並於次日下午與甲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訂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訟爭房屋),價額爲30萬元人民幣;20xx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處交易,丙於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20xx年8月30日下午二時成交,甲不得將房屋再賣給別人。《協議書》簽訂後,丙沒有依約於20xx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處及交易所交易,亦沒有交納中介費。20xx年9月6日兩被告經丁介紹與他人簽訂了該房屋的買賣協議,並於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記備案。

審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爲,甲出賣房屋的行爲,雖未經乙同意,但相對人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權,因此構成表見代理,《協議書》有效。由於原告沒有依約於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託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爲是在原告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於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予支持。原告認爲兩被告沒有依約將房屋售予,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由於違約首先在於原告,兩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即使原告有損失,也應由其自行承擔。爲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爲,甲出賣與乙之共有房屋,未經乙書面同意,其合同依法應爲無效。爲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關於本案的一、二審判決,在理論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試作探討。

一、《協議書》的性質

本案的《協議書》是房屋買賣合同,其簽訂即意味着在當事人之間完成了要約、承諾的合同程序,故應爲成立。《合同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這裏規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條款,並不意味着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主要條款”說曾被規定在《經濟合同法》第12條第1款,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會據此認定不具備上述條款的合同爲無效合同,這種觀點並不正確。我國現行法,究其實旨,系採國際通行作法,將無效合同限定在損害國家利益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範圍之內。

筆者認爲,關於合同條款的討論,主要是針對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從上述“主要條款”的角度出發,合同是否應當有一個“必備條款”的問題呢?這是有的。當事人、標的及其數量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否則,連誰是交易人都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沒有標的和數量,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其他的條款則均僅爲一般條款,不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從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項作如何約定,並不涉及到條款的.實質內容,因而也不決定合同效力。如果已經具備必備條款,則應認定其爲合同,而非預約;此點爲兩者的基本區別。在本案中,《協議書》的內容,可逐項分析如下:

第一,當事人是否具備。買、賣雙方分別爲丙和甲。由於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訴訟法上的用語,是“程序上適格”,而不管出賣人甲是否有處分權或者買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爲能力,即不涉及其實質內容。因此,《協議書》的當事人已經具備。

第二,標的和數量是否明確。標的約定爲訟爭房屋。因此,《協議書》的標的和數量均已明確。基於此二點,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有觀點認爲其不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採用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不能認爲是房屋買賣合同,筆者認爲這種觀點拘泥於合同形式,並據此否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違反私法自治原則,因而是不正確的。

第三,除上述必備條款外,《協議書》還約定有下列條款:交易價款爲30萬元人民幣,由買受人丙於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出賣人甲不得將該房屋再賣給別人;具體交易時間爲20xx年9月5日。這些條款均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

二、《協議書》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取得,不是來源於當事人的約定,而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反映出法律對該約定的價值判斷。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只要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後,便能產生法律上之效力。《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定至少在概念上區分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後,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8條和第44條第1款中所稱爲“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爲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裏規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爲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項而言,《協議書》均已具備;就第三項而言,《協議書》是否屬於具有違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響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是否經登記。《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3款前段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因此,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如未登記的,即不生效力(區別於無效)。這也是爲什麼要求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採用的格式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爲什麼雙方約定其具體交易時間的原因。但是,對於未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現的、又未經法定登記手續的、由當事人“草簽”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生其效力,法律並沒有爲我們指示出來。這裏說的是一般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第二,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二審判決理由即據此認爲《協議書》爲無效合同。但是,同樣從這個角度

出發,甲單方處分其與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應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如《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此可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實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從二審判決理由中,並未體現出對此點的關注,知其考慮未及周詳。這裏說的是特殊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在第一個問題上,《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所規定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類型繁多,不一而足。其中,有的合同從其形式上的確需要辦理上述手續方可生效的,是其合同程序的一個內容,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後,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則是將產生物權變動的登記要件視同爲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擔保法》第41條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其中的“抵押物登記”,學理上稱之爲抵押權登記。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登記手續。亦同此理。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合同訂立後僅僅未經登記,是否產生拘束當事人的效力呢?從上述規定來看,應採否定說,即合同應在當事人之間爲不生效。如就本案而言

,《協議書》不生效(區別於無效)。但是這樣一來,實踐中很多已經成立的“草簽”合同,即因不能拘束當事人而造成應受保護的利益未獲保護,必定會助長不誠實交易的風氣,對社會造成的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文化損失)將無法估計。在採否定說的前提下,只有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可以救濟受損失方,這是不能全面保護其利益的。因此,應採肯定說,在此情況下的合同不以物權變動的登記爲生效要件。由樑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7條規定:“以發生物權變動爲目的的原因行爲,自合法成立之時生效。在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時,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故對本案的《協議書》效力的決定,應以此爲依據。一、二審的判決理由避開了這個問題,不知道是否有意識的。

對第二個問題的探討,則牽涉到對案情的進一步分析,尤其是對當事人行爲的解釋。這是一、二審判決理由的主要分歧所在。一審判決理由認爲,甲的行爲構成表見代理,故《協議書》應爲有效合同。首先,兩被告一起到從事房屋買賣的中介公司掛牌,對其共同共有的訟爭房屋進行出售。其次,作爲第一被告甲是第二被告乙的丈夫,兩被告均是訟爭房屋產權登記人;再次,《協議書》的訂立是在兩被告家中進行的。上述三點足以使丙認爲可以甲以其自己的名義並代理乙處分訟爭房屋。因此,雖然乙沒有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者提出書面同意,但甲的表見代理成立,故《協議書》應爲有效合同。二審判決理由則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

筆者認爲,在本案中,並不是甲的行爲構成表見代理,而是乙的行爲構成“視爲同意”。關於“視爲同意”是否屬於表見代理的爭論,在我國由來已久。筆者採區別說,認爲表見代理爲擬製之有權代理,“視爲同意”爲推定之有權代理之間。在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在“視爲同意”,《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第3句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其中之價值判斷不同,表見代理系以善意第三人的值得保護、保障交易安全出發,“擬製”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並不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視爲同意”則系以被代理人的不值得保護出發,“推定”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必須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而不考慮相對人的過失情況。

在本案中,一審判決一方面確認,乙系與甲一起到中介公司將其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掛牌出售的;而且丙與甲商議買賣事宜時,乙也在場。因此,乙對訟爭房屋的出售給丙,是處於明知的狀態。另一方面又認爲,乙所辯稱之《協議書》訂立時其表示堅決反對,但沒有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即認定乙對甲與丙訂立《協議書》,當時並無實行任何明示阻止的行爲,因而不存在其明知而表示反對的事實。由此最直接推出的結論只能是:乙明知其與甲共同共有的房屋出賣給丙而不表示反對,應當視爲同意。二審判決理由並不考慮上述本案的實際交易情況,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一棍子打死”;這在對案情的理解上略嫌簡單化,對條文的解釋亦略嫌僵化。綜上所述,儘管《協議書》上只有甲和丙的簽名,但仍然應當認其爲有效,可以拘束甲和乙、丙。

三、《協議書》的處理

平時,我們談無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多,直接談有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少。就有效合同的處理而言,多在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上,對其他責任形式的追究乃至合同的最終處理,往往欠缺周詳的考慮。在本案中,一審判決理由認爲,《協議書》有效;由於丙沒有依約於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託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爲是在丙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於行使同時履行抗辨權,應予支持。從本案事實可知,訟爭房屋的確於20xx年9月6日由兩被告售予他人。但是,抗辯權的行使,能否導致合同拘束當事人的效力消滅,即發生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呢?這裏面牽涉到我們對抗辯權的性質如何認識的問題。

依一方當事人的行爲產生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屬於形成權。而所謂抗辯權,則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相對人之請求權的權利。在學理上,有認爲抗辯權爲形成權之一種的。但是,抗辯權原則上只有停止請求權行使之效力,其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因此,抗辯權之行使也必須待相對人之請求,無相對人之請求即無抗辯權之行使。而形成權之行使,不以相對人的意思爲轉移,其作用在於攻擊。因此,抗辯權不屬於形成權。在本案中,於合同約定的交易日期20xx年9月5日,丙並未前往交易,於此後,兩被告拒絕與其續行交易,並非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爲,兩被告的“拒絕抗辯”,並不會發生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拘束力的形成效力。因此,兩被告拒絕與丙續行交易並將論爭房屋售予他人,應當認爲系行使形成權,即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從一審判決理由來看,其並沒有涉及到有效合同的最終處理問題,並不妥當。

從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的問題意識點出發,筆者認爲兩被告是行使合同解除權。這裏不是從《合同法》第94條第4項所規定的“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權加以考慮,而是從交易本身加以考慮的。由於兩被告是在中介公司掛牌出售訟爭房屋的,使其交易具有公開性與急切性;因此,雙

方當事人所約定的交易日期條款,應當視爲合同的根本條款,如有違反即構成根本違約;雙方當事人於此默示的合同效果爲,如果丙不於該交易日期前往交易的,即爲自動放棄交易,該合同可視爲當然解除,唯其結果應依出賣人的意思決定。兩被告於約定交易日期之次日將訟爭房屋售予他人,可視爲行使該合同所默示的解除權。由於丙是自動放棄交易,且合同之當然解除已爲默示,故兩被告於此並無通知其合同已經解除之義務。在寫作判決理由時,可將上述意思予以明確,以示法官並非機械適用法律條文之“工具”,實有其意義重大之“能動”所在。

註釋:

1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直接採此觀點的,如《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2條規定:“轉讓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一方拖延不辦,並以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爲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第13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又另與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權簽訂轉讓合同,並依法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應由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取得。轉讓方給前一合同的受讓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顯然,其中之合同對當事人之拘束力,並非以物權變動的發生爲其要件的。從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佈的案件來看,亦採此種觀點,見於存庫訴董成斌、董成珍房屋買賣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4期。但是,儘管如此,在具體條文的適用中還是有爭議的。

第一,《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後段規定:“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並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義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爲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筆者則傾向於將其解釋爲違約責任。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權登記僅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雙方於此所生的責任分配,可依其對於“登記”的合同義務大小決定。

第二,《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其中明顯意識到了問題,惜其僵化於所據條文之表面文義,既不考慮這此條文本身可能的不合時宜(包括觀感上的落後和機能上的滯後)。也不考慮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

綜上所述,在針對有關問題進行法律適用時,法官應審度時宜,充分利用法律解釋方法,規避僵化條文,實現實體公正。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甲方(賣方):朱錦生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李補順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產買賣事宜,經充分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於光明街南一巷6號院北樓西單元二層西戶的房屋(建築面積58平方米)出售給乙方,其中包含院內小房子一間,屋內傢俱電器設備。

二、甲方保證所售房屋符合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且不存在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無任何抵押擔保。

三、甲乙雙方約定該房產的總成交價爲人民幣壹拾貳萬捌千圓整,房產過戶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本合同簽訂當日,乙方即支付全款給甲方;同時甲方將房產證交於乙方保管,並在三日內將房屋交於乙方。

五、甲方承諾20xx年底前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如因房價變化等原因而不辦理過戶,願意承擔違約金叄萬圓。

六、甲乙雙方均陳述和保證,其配偶已經知曉本協議內容並同意簽訂本協議;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電話:

乙方:電話:

證人: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於___住宅一處,建築面積爲___平方米 。

第二條此房屋實際售價元 整(¥___元)。此售價包含公共維修基金及土地證和房產證兩證辦理費用。

第三條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複印件: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第四條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第六條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第八條此合同與出售委託合同、承購委託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附帶傢俱(見傢俱清單)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賣方:(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

買方:(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自有的位於小區幢單元室房產(證載建築面積爲平方米)一處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瞭解,願意購買該房。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爲:總價:人民幣元整(大寫:元整)。

第三條甲方保證出售房產符合國家房產上市的規定,並保證產權清晰,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不含虛假內容,若有違反上述約定造成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並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買賣交易過程當中產生的費用(包括契稅,過戶手續費等)經雙方協商,均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乙方應於年月日本合同簽訂前將首期款人民幣元整(大寫:元整)交予甲方;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乙方應剩餘款項人民幣元整(大寫:元整)交付甲方。乙方逾期付款,應承擔全部購房款月息二分的違約金。

第六條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甲方應於收到全部購房款後五日內將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協助辦理上述事項,應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延宕的除外。

交付所產生的費用(水電費、煤氣費、取暖費、物業費等)由甲方承擔,交付後產生的費用(水電費、煤氣費、取暖費、物業費等)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本合同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字蓋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甲方):買方(乙方):

聯繫方式聯繫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備註:甲乙雙方身份證複印件、本次交易房產證複印件、附隨贈送房屋設施表,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賣方(甲方):身份證號:

買方(乙方):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註明:甲方於年月日以按揭的方式向元(大寫:)。甲方已首付房款的,付款金額爲。剩餘,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按揭方式貸款購買。貸款期限爲年。截止本合同簽訂之日已支付個月的貸款,每月爲:元,共計:元。

現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甲方自願將按揭期間的房屋轉賣給乙方。

甲乙雙方現就按揭房屋買賣事宜簽訂條約如下:

一、甲方所售房屋位於河南省xx市區路(街)號的小區號樓單元樓戶,爲______結構,建築面積爲平方米。

二、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權證號爲使用權證號爲

買賣合同》編號爲:,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合同編號:。

三、現甲方將以上所述按揭房屋轉賣給乙方,雙方商定總轉讓價格爲人民幣元(大寫:)。

四、簽訂本合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甲方首付款元(大寫:)。

五、該按揭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爲出讓取得,合同一經簽訂,該按揭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同按揭房屋同時轉讓。

六、甲方並將所有與按揭房屋相關憑證(原始購房合同、稅單、繳款憑證等)及該房屋的鑰匙交於乙方驗收,並共同到房屋管理機關備案,公證處公證,以及到所屬物業管理公司登記。

七、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自下個月由乙方按《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合同號:)》向銀行支付月供。甲方應提供該房屋貸款月供銀行卡及密碼,每月按照銀行規定時間打款至指定賬號。(開戶行:卡號:)。甲方在沒有乙方授權的情況下,不得有變更或者掛失該卡,無權處置該卡內的資金。

八、該房屋能夠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以開發商通知爲準等情形),甲方應負責提前歸還該房屋的銀行按揭貸款及息,迅急辦理解押手續,所有產生的費用應有甲方負責繳納;甲方辦理完產權證後應在十日內爲乙方辦理過戶手續,過戶完成後乙方向甲方支付購房餘款。甲方如果在此期限內不能辦好房產相關手續,視爲甲方違約。

九、甲方應就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如實告知乙方,並無任何隱瞞。

十、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晰無爭議,除銀行按揭外無任何擔保抵押及房產瑕疵,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十一、本合同簽訂後即對甲乙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在乙方辦理過戶之前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也不得向第三人公示對此房屋享有所有權,更不得再次出售該房屋。

十二、房屋在乙方付清餘款期間,因自然升值,貶值,由乙方享受利益和承擔風險,甲方不得從中干涉。

十三、甲方中途違約,應支付乙方以該房屋總價款30%的違約金,另以乙方實支總款按銀行同期5年定期利率的四倍支付乙方資金佔用費。

十四、甲方因其違約行爲承擔違約責任後,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不能以自身違約行爲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支付約定違約金後,乙方可指定期限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未按期履行義務仍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十五、上述房產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當無條件協助提供乙方辦理與過戶有關的相關手續。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可向雙方共同約定的管轄法院xxxxxxxxxx人民法院起訴。十七、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生效,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未盡事項,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相關部門存檔一份。

甲方(簽章):共有權人: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簽章):

地址:

聯繫電話: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