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買賣合同模板合集五篇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必備】買賣合同模板合集五篇

買賣合同 篇1

[摘 要] 在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採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當事人均不能變更合同的價格。

[關鍵詞] 涉外貨物買賣合同 固定價格 情事變更 不可抗力 價格變更

採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關於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說,採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爲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價格?本文將對此進行探析。此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涉外貨物買賣合同所適用的法律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既可約定適用中國法律,也可約定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本文討論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以適用中國法律爲前提。

一、固定價格作價方法的特點

所謂固定價格作價是指買賣雙方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把貨物價格明確約定在合同中,並約定事後不論發生什麼情況(即使訂約後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的作價方法。採用固定價格作價方法有三個特點:一是價格的確定性,合同標的物的價格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地約定在合同裏,這使它區別於訂約時不確定價格的暫不固定價格、暫定價格和滑動價格的作價方法;二是價格的不可變更性,訂約後不論發生什麼情況(即使訂約後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不允許變更合同的價格;三是價格不可變更的明示性,買賣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訂約後價格是不能變更的,如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成立後,不得提高價格”、“ 合同成立後,不得調整價格”等等。採用該作價方法,合同價格一經確定,雙方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價格,意味着買賣雙方要承擔從訂約到交貨付款時價格劇烈變動的風險。但是,上述“無論發生什麼情況”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如果包括,合同關於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說,採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爲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價格?

二、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的法律特徵

關於不可抗力的含義,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爲,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所發生的,不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後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

情事變更原則又稱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訂立後,發生了當事人訂約時不能預見的情況,導致訂立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或者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時,應當允許當事人終止或變更合同的一種合同法律制度。情事變更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運用,目的在於消除合同因情事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後果。該原則已經成爲當代債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則之一。

由於情事變更原則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爲了防止法官濫用情事變更,各國法律對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第一,必須有情事變更的客觀事實。這種客觀事實是指合同訂立時作爲該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該變動既可以是經濟情況的變化,也可以是非經濟事實的變化,如國家經濟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貨幣嚴重貶值、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第二,情事變更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後履行終止前。第三,情事變更是訂約時當事人不可預見的。這使它區別於正常的商業風險(如當事人在訂約時應當遇見到的價格在合理幅度內的漲或跌)。第四,情事變更事實的出現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如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全球性或區域性的經濟危機或金融動盪等。第五,因情事變更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不可抗力已構成履行不能,即“不能克服”,而情事變更發生後,原合同仍能履行,即“能克服”,只是如果繼續按原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將會對當事人顯失公平,從而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這是它區別於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如價格暴漲或暴跌(變動幅度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遇見到的)只是動搖了合同所依賴的基礎,合同仍能夠繼續履行,只不過是履行代價過高。因此,價格發生劇烈變動(暴漲或暴跌)並非不可抗力,而屬情勢變更。第六,當事人要援用情事變更原則救濟自身利益,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請求法院做出裁判。可見,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三、當事人不能以發生不可抗力爲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各國對不可抗力法律後果的規定均爲強制性,當事人不能以約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法律後果的適用。但是,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後果是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約責任,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所以不可抗力所導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約不能或不能按時履約,當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並且變更合同也僅限於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而不會涉及變更價格問題。所以當採用固定作價時,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約後遭遇了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爲理由請求變更合同價格,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即固定價格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定。

四、當事人不能以發生情事變更爲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1.我國法律對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

(1)國內法的規定。我國雖然在司法判例中出現了關於情事變更原則的內容,但是在現行國內法中一直沒有形成明確的法律規範。在學者們努力呼籲下,1993年開始制定的統一合同法草案中規定了情事變更原則。但是因爲諸多原因在最後通過合同法時卻刪掉了此項原則。造成了情事變更原則在我國國內法中的缺位。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着的大量的情事變更問題,只能寄希望於最高人民法院對現行《合同法》進行擴張性司法解釋,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事實上,目前我國國內合同糾紛審理過程中對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都會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2)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規定。

①我國於1988年1月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79條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於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長期以來,我國理論界許多人認爲此規定是對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但也有許多學者認爲此規定是對不可抗力的規定。筆者同意後一種觀點,因爲“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克服它或它的後果”的規定是不可抗力的不能克服性,而這正是情事變更區別於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因此,《公約》第79條應屬於不可抗力違約免責制度,並不是情事變更原則的依據。

②1994年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編撰、20xx年做了大的修訂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第6.2.1條~6.2.3條規定了艱難條款。根據《通則》第6.2.1條~6.2.3條的規定,如果履約使一方當事人變得負擔加重,在艱難情形下該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艱難情形(hardship)是指由於一方當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於一方當事人所獲履約價值減少,而發生了根本改變合同雙方均衡的事件,並且,該事件在訂立合同後發生或爲不利一方當事人所知;在訂立合同時,不利一方當事人沒有理由考慮到該事件;事件非受不利一方當事人所能控制,且事件的風險不由不利一方當事人承擔。可見,《通則》所規定的艱難條款是情事變更原則在私法領域內的國際法淵源。

2.《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適用

(1)我國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成員國,派員參與了《通則》的起草,並已批准加入《通則》。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的規定,我國應自覺遵守《通則》。根據《通則》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通則》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則”,“商人法”或類似法律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未選擇任何法律管轄其合同時,應當適用《通則》;當適用法對發生的問題不能提供解決問題的有關規則時,《通則》可以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通則》可用於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的文件。因此,《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既可以被稱爲示範法、統一規則,也可被稱爲國際慣例。從實用的角度看,一國在制定或修訂合同法時可以把它作爲示範法,參考、借鑑其條文;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它作爲合同的準據法(適用法),作爲解釋合同、補充合同、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此外,當合同的適用法律不足以解決合同糾紛所涉及的問題時,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關條文視爲法律的一般原則或商人習慣法,作爲解決問題的依據,起到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適用法律的補充作用。由於我國《合同法》和《公約》中都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因此在我國的涉外合同關係中,經常會適用《通則》中的情事變更原則解決問題。

(2)《通則》和《公約》一樣,是任意性規範。根據《通則》的規定,除《通則》另有規定外,雙方當事人可以排除適用《通則》,或部分排除或修改《通則》任何條款的效力。與此同時,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強調情事變更原則具有補充性,也就是說作爲一種在當事人自由約定之外對合同關係進行干預的措施,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不能在本質上違背當事人的自由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已經對有關情況的發生及其處理方法做了明確約定,就不能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結論。因此,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採用固定價格方法作價時,當事人實際上已經用約定的方式排除了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綜上所述,在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採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當事人均不能變更合同的價格。

參考文獻:

[1]李 雁:情事變更原則初探[J].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xx(03)

[2]朱廣東:情事變更原則國際法淵源辨析——兼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的性質[J].齊齊哈爾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xx(05)

[3]賈建華 闞 宏:新編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M].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xx年1月

買賣合同 篇2

供方:簽訂地點:需方:簽訂時間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供需雙方

就 購買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遵守。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產品 名稱 產地 廠家 材質 型號 規格 單 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備註(另附件)

合計人民幣(大寫): 說 明:本單價爲材料送到工地的到場價格,包括: 運費及裝卸費;本單價爲固定價格,無論市場價格如何變化,國家政策如何調整,本單價均不做調整。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供方所提供的產品必須滿足各種產品現行國家行業標準執行。

三、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供方必須滿足需方對產品質量的要求。材料質量保證期爲: 按各種產品質量保證期執行。(自材料最終驗收之日起計算)。

四、交(提)貨地點、方式:

供方負責運至需方工地所指定地點( ),供方負責及時卸貨。

五、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

運雜費用由供方方承擔。運輸過程中要按國家標準包裝、覆蓋,做到無拋灑、無遺漏,不污染環境。

六、計量方式(結算依據):

以運至需方工地,需方實際驗收合格的數量爲準,需方提供

1、檢斤(過磅)2、檢尺計量方式。

七、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供方提供的包裝標準爲:包

裝標準要符合國家標準。費用由供方承擔。供方對包裝物不進行回收。

九、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貨到需方工地後,需方按現行業標準進行驗收,供方須隨貨提供產品出廠材質單等技術資料原件加蓋紅章);需方在貨到工地後1日內驗收完畢,如有質量異議須在貨到3日內向供方提出。

十、安全防護:

供方應對送貨人員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品,產品應是有生產許可證的廠家、並且符合國家安全防護標準要求。

十一、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十二、支付方式及期限:

合同簽訂時預付定金元,餘款根據工程進度分階段結算,每次結算供方應提供相應的正式發票。

十三、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爲本合同附件:

十四、雙方責任:

(一)、需方責任

1、 按需方指定時間交貨的,需方提前 3 天通知供方具體的供貨時間、規格、數量(或施工計劃安排)等信息,以便供方提前作好供貨準備。

2、 需方負責提供材料存放場地,派專人指揮供方送貨車輛。供方駕駛員須服從供方收料人員的指揮,把貨物卸到指定地點;

3、 如果需要需方可到供方廠內進行實地考查,供方應提供方便條件並給予配合。

(二)、供方責任

1、供方負責供應滿足業主、監理和需方試驗室檢驗合格的材料,需方對材料質量有監督權。

2、供方所供應材料如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且已經卸料的,供方要及時負責清理出場,所發生的費用由供方自行承擔。

3、供方供應量不能滿足需方或材料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時,需方有權終止合同執行並另選合格供貨商。

十五、違約責任:

1、供方如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提供需方所訂購的產品(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根據影響施工的程度,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全部由供方承擔。

2、經證實因供方產品質量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供方承擔 。

3、因需方計劃不及時而影響供方的供貨,所造成的損失由需方自行承擔。

十六、不可抗力:

供需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十七、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向工程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是最終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十八、其他約定事宜:

1、 需方若因業主原因發生設計變更,需對本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時,則供方應無條件服從;雙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合同變更或解除,需雙方同意且以書面形式確定,若一方不同意,原合同繼續有效;

2、 監理、業主對供方提供材料同樣有權檢驗,提出的合理要求,供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3、供需雙方均爲獨立覈算單位,雙方與第三方的單位、集體、個人發生的任何經濟往來均不牽扯另一方。

4、由於供方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的安全事故,供方負全部責任,需方不承擔任何連帶影響。 十九、本合同一式 兩 份,供方執 一 份,需方執 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結清帳款後自行終止。

供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月

日 需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年月 日

買賣合同 篇3

機械買賣合同訂立雙方:

購貨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其產品名稱、規格、質量(技術指標)、單價、總價等。

第二條 產品包裝規格及費用_________

第三條 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貨款及費用等付款及結算辦法___________

第五條 交貨規定

1.交貨方式: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

3.交貨日期:______

4.運輸費:_______

第六條 經濟責任

1.乙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質論價。不能利用的,乙方應負責保修、保退、保換。由於上述原因致延誤交貨時間,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萬分之___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交貨時,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應照數補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貨。由於退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貨,則乙方應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___%的罰金。

(3)產品包裝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返修或重新包裝的費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裝,乙方應按不符合同規定包裝價值__%的罰金付給甲方。

(4)產品交貨時間不符合同規定時,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償付甲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萬分之__的罰金。

(5)乙方未按照約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2.甲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甲方如中途變更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或包裝的規格,應償付變更部分貨款(或包裝價值)總值x%的罰金。

(2)甲方如中途退貨,應事先與乙方協商,乙方同意退貨的,應由甲方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__%的罰金。乙方不同意退貨的,甲方仍須按合同規定收貨。

(3)甲方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術資料、原材料或包裝物時,除乙方得將交貨日期順延外,每順延一日,甲方應付給乙方順延交貨產品總值萬分之__的罰金。如甲方始終不能提出應提交的上述資料等,應視中途退貨處理。

(4)屬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規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乙方以延期提貨部分貨款總額萬分之___的罰金。

(5)甲方如未按規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應按延期付款總額萬分之__計算付給乙方,作爲延期罰金。

(6)乙方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如甲方拒絕接貨,甲方應承擔因而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及罰金。

第七條 產品價格如須調整,必須經雙方協商。如乙方因價格問題而影響交貨,則每延期交貨一天,乙方應按延期交貨部分總值的萬分之__作爲罰金付給甲方。

第八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註銷合同,必須提出充分理由,經雙方協商提出註銷合同一方須向對方償付註銷合同部分總額__%的補償金。

第九條 如因生產資料、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乙方須變更產品品種、花色、規格、質量、包裝時,應提前__天與甲方協商。

第十條 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如一方單獨變更、修改本合同,對方有權拒絕生產或收貨,並要求單獨變更、修改合同一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一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並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雙方可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未作選擇的,視爲選擇1):

1、提交清遠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二手工程機械買賣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將全部訂貨送齊經甲方驗收無誤,並按本合同規定將貨款結算以後作廢。

第十四條 本合同(二手工程機械買賣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附於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二手工程機械買賣合同)一式___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__份。

訂立二手工程機械買賣合同人:

甲方:______(蓋章) 乙方:____(蓋章)

代理人:_____(蓋章) 代理人:___(蓋章)

負責人:_____(蓋章) 負責人:___(蓋章)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話: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

____年__月__日

買賣合同 篇4

買方: 買賣合同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自然人或法人)住所地:

合同簽訂地: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就甲方購買乙方 達成如下

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名稱、品種、規格和價格

1.1以上所列數量乙方必須保證保質、及時供應,實際購買及結

算數量以甲方的實際需求爲準。

1.2 以上單價包含各種稅費、運雜費及保險費等各項費用。

1.3 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無論實際需求的數量是否小於(或

大於)合同約定的數量,以及合同履行時間的長短,合同確定單價不

再調整。

1.4 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

及計算方法:運輸途中允許有( )%的自然增(減)量,交貨數量

允許有( )的正負尾差。結算時以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實際交貨數

量爲準。(本條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刪減)

第二條 質量及檢驗

2.1質量按照 規定標準執行,(如果按樣本,樣本作爲合同附件)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貨物出廠質量證明文件,甲方憑單驗質。(須註明所執行的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如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等)

2.2 甲方出具驗收單後,貨物所有權轉移給甲方,但並不免除乙方對貨物應負的質量責任。

2.3 甲方在貨到工地後的 天內,按照監理單位或業主單位的要求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果發現不符合約定,由乙方承擔質量責任,並無條件按甲方要求退、換貨物。

2.4 質保期:貨物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維修或更換,相應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果甲方直接負責維修更換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因乙方提供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產生的一切後續責任,包括檢測費、業主罰款、維修費、誤工費(包括但不限於)等一切損失,均應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3.1賣方提供的全部物資均應按技術規格規定進行包裝,包裝應適應運輸、裝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鏽等需要,確保物資安全無損運抵合同約定地點。

3.2物資的包裝、標記和證件,須符合《產品質量法》及技術規格規定的內容,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符合買方的合理要求。

3.3由於貨物包裝不當或採取防範措施不充分致使貨物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相應貨物以及因此發生的全部費用。

第四條 交貨方式

4.1 交貨地點:

4.2 交貨時間以甲方通知時間爲準。

4.3 交貨方式爲乙方負責貨到甲方指定地點,乙方負責辦理物資的運輸及保險,並承擔相關費用及風險。

4.4 乙方負責在指定地點的卸貨(或按合同約定),由甲方派員對產品的外觀質量進行初驗和數量進行驗收,價格按照合同約定處理,甲方所派人員無權對價格以及質量進行確認。

第五條 付款及結算(下列付款條款爲參照條款,具體付款方式根據需要進行調整,但5.4條不可刪除)

5.1 合同簽訂後,甲方向乙方支付預付款 元。(不建議支付預付款,如必須要付,且款額較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等價的銀行保函作爲擔保,如果有就保留此條,如果沒有約定,就刪除該條)

5.2 每月日至次月 日爲一個結算週期,雙方辦理月結算,待業主支付甲方計量工程款到帳後5日內由甲方向乙方按合同約定付款。

5.3 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稅務發票及甲方指定收料人員出具的相應收貨單據,否則甲方拒絕付款。

5.4 如遇特殊原因,甲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付款,對此乙方應給予充分諒解,並不追究甲方遲延付款的違約責任(包括違約金、利息和資金佔用費等)。

5.5 合同履行完畢後,雙方應當辦理 買賣合同最終結算手續,在辦理結算時,乙方應當將甲方向其出具的相關收貨單據全面提交;否則在辦理結算後,對乙方未提交的部分視爲已經結算完畢,甲方不用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

第六條 合同終止或解除

6.1乙方負有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時保質保量供貨,如果乙方遲延供貨超過3天或乙方拒絕履行,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剩餘貨款10%的違約金作爲經濟補償。

6.2 因非本承包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工程項目的停工、延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甲方可以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應予同意。

第七條 通知條款

7.1 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所有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等,必須以書面形式。

7.2乙方通訊地址及收款賬戶爲:

乙方名稱:

地址:

收件人: 電話:

乙方銀行賬戶及賬號:

第八條 不得轉讓條款

涉及本合同債權債務禁止轉讓,任何一方所做的轉讓無效。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如該項目爲鐵路項目則約定爲:向合同簽訂地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本合同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具有最高效力,雙方以後發生的補充合同、會議紀要、來往函件、發料單、結算單等涉及到爭議解決方式的,均不得對抗此約定,本條款禁止以任何形式變更。

第十條 其他

10.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書面確定。對本合同的任何補充或修訂需經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爲有效。書面補充協議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負責人或代理人:

乙方(簽字、簽章或按手印):

負責人:

簽訂時間: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

立約人

乙方

併爲甲方向乙方購下列貨品,雙方商定售貨條件如下:

銷售貨品:

貨品名稱規格附件單價數量總價

保證貨金額:人

運費保險費方付擔

一、交貨:

二、期限:

地點:

方式:

三、驗收:

地點:

時間

條件

四、罰則:

五、附件:

甲方:xx

負責人

乙方:xx

負責人: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