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合集五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合集五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1 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爲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賣於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 產權未登記過戶,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爲標誌,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並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 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爲無效。房屋的產權爲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爲也無效。

4 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價同等,還包括房價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5 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係無效。有的單位以個人名義購買私房,產權也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上是單位出資,作爲單位的固定資產用於生產、經營、辦公或用作集體宿舍等,這種情況屬於單位變相購買私房,該買賣關係無效。凡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准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否則也無效。

6 價格欺詐,顯失公平,合同無效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着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成交。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翻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爲或在成交後發現內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7 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涉及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甚至可能涉及訴訟,而且房屋作爲價值巨大的商品,建議當事人聘請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電話 身份證號:

現住址: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電話 身份證號:

現住址: 見證方: 電話 身份證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於 私有樓房住宅一處,建築面積爲平方米(以產權登記面積爲準),產權證號爲朝私號土地使用證號爲:,使用面積爲平方米,使用年限年 月日至年 月 日止。

第二條此房屋實際售價 元整(¥元)。此售價包含公共維修基金及室內所有固定裝修、固定配套設備。

第三條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複印件:

1、身份證、戶口薄;

2、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3、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託出賣的證明;

4、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條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1、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

2、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3、經批准用或劃撥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

4、經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

5、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得出賣的房屋。

第五條乙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複印件:

1、身份證、戶口簿;

2、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3、如有特殊情況發生,甲方子女必須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第六條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取暖費、物業費、水費、電費、天然氣費、電話費等)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房地產交易部門的規定繳納各項稅費。

第八條定金

在年 月日見證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幣元作爲房款的一部分。

第九條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時將首付款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

餘款:在簽訂本合同一月之內付清(留有三千元作爲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房產證的保證金)。

注:過戶完成後所有餘款乙方向甲方全部結清。

第十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約則定金不予退還,扣除見證人代理費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如甲方違約則見證人扣除代理費後將餘款退還乙方,同時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幣元違約金。

第十一條交房日期: 年月日。第十二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第十五條此合同與出售委託合同、承購委託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訂時間: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時間:_ 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出 售 方:(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購 買 方:(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出售方與購買方就位於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上玉路56號 的房屋買賣事項(因出售方急需長期流動資金),經雙方充分、平等 ,友好協商一致,自願達成本合同。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爲上饒市信州區合法常住居民。

二、房屋情況:

1、 本合同交易的房屋位於上饒市信州區的上玉路56號,建築面積約爲______平方米,房屋結構爲大門朝東坐北朝南。

2、 該交易房屋由出售方全額出資建造,使用的土地爲______村集體土地,並徵得其他村民和村集體同意,可以長期佔有、使用。該房屋在交易前爲出售人完整所有、佔有、使用,並可以出售轉讓該房屋。

三、 爲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以及房屋的交付使用,出售方保證並承諾如下:出售人自願根據本合同條款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售予購買方,對此不反悔;本合同項下房屋質量符合居住需要,不存在任何質量瑕疵;本合同項下房屋與他人及村集體不存在經濟糾紛,出售方僅將該房屋售予購買方;該房屋售予購買人後,該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益歸購買人,例如可以獲取的徵地補償、拆遷補償等;出售方願意積極 配合購買人辦理房屋產權的相關手續以及願意積極配合購買人爭取和維護對該房屋的權益。

四、房屋價格:

1、本合同項下房屋交易價格爲人民幣_______萬元,爲固定不變價格。該價格包括了該房屋使用所佔土地的費用、房屋建造的費用、附屬設施的價值、合理的增值價值以及應當繳付的相關稅費。

2、購買方: 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當天,一次性將現金人民幣 萬元支付給出售方,出售方開具收款收據以爲憑證。

五、出售方因本次房屋出售事出緊急,故一時未找到新的居住場所,且出售方同購買方雙方關係較友好;所以購買方同意把本協議購買之房屋暫時借給出售方居住,但最長居住期限不得超過______個月(自本合同簽訂之日算起);且出售方只限於享受暫時居住權,該房屋的其他一切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該房屋的轉讓權出售權和徵地補償、拆遷補償權全部歸購買方獨享。

六、購買方根據第四條支付清購房款之日起,出售方應交付本合同項下房屋以及相關資料;購買方支付價款後不能正常佔有(雙方另有商議的`除外)、使用該房屋及獨自享有該房屋的轉讓權出售權和徵地補償、拆遷補償權的;出售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暨(購買方一次性全額返還購買方:購房本金共計人民幣 萬元及支付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購買方一次性全額返還購房本金及違約金之日止,按總購房款計量每日千分之二的違約金。

七、出售方、購買方雙方同意上述協議,各無異議,不得反悔。如果雙方就本合同事項發生爭議,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應當首先請求本村村委會、所在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協調解決不了可上訴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每份共二頁;雙方每人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並持續有效。

九.本合同條款中若有無效條款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實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賣 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 方: (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蘇州我愛我家房屋租賃置換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對產權的聲明

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已依法取得XX市_________區(縣) 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所有權證書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甲方爲該房屋的現狀負全責。該房屋的結構爲 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爲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甲方對買賣權的聲明

甲方保證該房屋是符合國家及XX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甲方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由於違反國家及XX市相關政策法規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甲方來承擔。

第三條 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

乙方願意在本合同第一條款及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購買上述房屋的完全產權之事簽訂本協議,並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籤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 房屋售價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爲每建築平方米人民幣 元,價款合計爲人民幣 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一) 無須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XX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於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剩餘90%房款。

(二) 銀行貸款

1、 乙方應在簽訂《XX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於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 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房款。 3、 銀行貸款部分房款按銀行規定由銀行直接支付。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後,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乙方,並自悔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 乙方如未按本協議第五條款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支付甲方所應付房款的0.4‰作爲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

3. 甲方應在獲得全部房款後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甲方違約,乙方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 沒有房屋欠帳,如電話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等;

2) 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3) 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

4) 其它: 。

第八條 關於產權辦理的約定

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應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 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辦理過程中由丙方先行墊付,在物業交驗時提供相應票據。

第九條 有關爭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生效說明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所在區(縣)交易所留存一份,見證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經辦人: 電 話:

乙 方: 經辦人: 電 話:

丙 方:蘇州我愛我家房屋租賃置換有限公司

經辦人: 電 話:

____年__月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於某,女,1978年7月28日生,漢族,##軟件有限公司工程師,住##市##區##鎮6號樓4單元602號

被上訴人:蔡某,男,1973年5月5日生,漢族,北京##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區##鎮##號樓##單元##號

上訴人因蔡某訴於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昌平區(20xx)昌民初字第##號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法院認定按照合同約定上訴人於某應承擔個人所得稅的事實是錯誤的。

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實部分,我們需要了解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以及居間公司之間就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一系列細節約定。20xx年8月21日上訴人通過xxxx居間公司和被上訴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合同時,上訴人多次反覆向居間公司和被上訴人覈實稅、費項目,得到肯定的答覆是,賣方只有一套房產,並滿五年,不存在個人所得稅,並且居間公司經紀人國xx親筆列出清單(證據四),及上訴人對國xx做的錄音證據三,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第六條(二)項關於出賣人承擔的稅、費中都清楚的表明,出賣人應該承擔的稅費中不包括“所得稅”,也就是講,不會有個人所得稅發生,這是出賣方以及居間公司給買受人的真實的意思表達,上述證據足以讓買受人相信,買賣合同中時產生的所有費用中不包括“個人所得稅”,在此信任的基礎上,買受人在第六條(四)項買受人願意承擔出賣人應當承擔的稅、費這一項的約定下,買受人願意承擔的稅、費就是第六條(三)項下指明的第8項“契稅”,和第六條(二)項下指明的第9項“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這纔是上訴人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達,也是買賣雙方關於《房屋買賣合同》達成合意的前提條件之一,也不存在約定不明的情況。該份《房屋買賣合同》第六條關於稅、費相關規定第(一)項之所以用羅列的方式清晰的表達所有應該繳納的稅、費,並在(二)、(三)項繳納義務主體欄中通過填表“√”或“×”的形式約定清楚,就是爲了防止合同出現歧義,如果關於“個人所得稅”真的如被上訴人所言,應該有上訴人繳納,那簽訂合同時就應在買受人承擔的稅、費一欄中通過填表打“√”的形式寫清楚。通過對上述買賣雙方意思和語境的分析,以及相關證據的佐證,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沒有深入調查簽訂合同的背景和了解買賣雙方真實的意思表達,錯誤的機械套用《房屋買賣合同》相關條款,做出錯誤的裁判。

其次,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日期應該從20xx年10月26日起算至20xx年2月9日房屋實際過戶之日止是錯誤的。我們認爲在爭議沒有解決之前,上訴人有理由不履行相應的義務,真實情況是,20xx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雙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開始辦理過戶手續時,中介拿出一些過戶材料要求賣方簽字,賣方拒絕簽署《滿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證明》,並藉口上廁所,離開過戶大廳,後始終沒有出現,當天無法完成過戶。10月至11月,買方多次催促中介(國xx)解決問題,並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協商,中介說賣方應當簽字,不應該產生個稅,另外簽署合同時,中介講,如果有清單之外的其他稅費,中介會承擔,因此,買方沒有同意支付個人所得稅。20xx年11月11日賣方在明知買方已經交付一半購房款,並將另一半購房款匯入賣方賬戶的情況下,爲了獲取不法利益,隱瞞不止一套住房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真實事實,採取欺騙手段,騙騙取中介和買方的信任,稱其房屋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發矛盾後,賣方不是採取積極的方式解決矛盾,而是通過律師來歪曲合同簽訂的原意,矇騙一審法院,騙取違約金和律師費達13萬多元,而一審法院根本沒有深入瞭解案件背後的真實交易意思,且沒有認真分析研究合同約定的條款內容,草率做出錯誤判決。在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賣方訴請的違約金是五萬二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師費卻高達8萬元。在中國,當事人爲了5萬多元利益,卻承擔8萬元的律師費案件是不是就這個案件出現了。而且一審法院根本沒有考慮到案件背後的真實交易情況,做出極其荒唐的判決,本案的判決結果,我們認爲完全是一起賣方惡意不履行合同,律師參與挑起訴訟,法官極其不負責的草率錯誤判決。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的事實有結婚證、《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公積金貸款補充協議》、查詢單、詳情單、收條、證人證言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我們認爲,這些證據並不能證明上訴人有任何過錯,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清晰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過程中,上訴人始終積極嚴格履行合同交易義務,並完成了高達162.5萬的付款義務,(其中50%首付款按時付給賣方,剩餘50%尾款也通過資金監管方式按時匯入賣方賬戶),其主客觀善意交易非常明顯,上訴人如此善意行爲,不可能也不會爲了4400元的個人所得稅而使自己產生無法過戶的風險,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案件事實做出錯誤的認定。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做出錯誤判決。我們認爲在違約責任沒有劃清的情況下就適用《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上訴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都是積極和善意的,由於被上訴人的欺騙行爲,爲了促成交易,才導致過戶失敗,責任不在上訴人。同時關於律師費一節,一審法院適用第九條(四)出賣人或買受人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除了依據本條前三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守約方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但賠償的律師費不應當超過房屋總價款的5%),如一方違約導致上述交易無法完成的還應賠償守約方向居間人支付的佣金。且不講該條款是格式條款,有違公平誠信的原則,顯失公平。但該條適用的前提是守約方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我們先不論到底誰是守約方,該條被上訴人主張的債權是多少,我們在判決書中並沒有看到,實際也不存在有債權的事實,20xx年4月8日上午11時,回龍觀法庭民事案件開庭筆錄第三頁第五行,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已經明確請求變更了訴訟請求,變更的結果是被上訴人主張違約金48750.00元、律師費8萬元。這和主張債權沒有任何關係,何來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的判決,且律師費開庭時被上訴人並沒有發生,是事後補證的,應屬無效證據,這點從一審20xx年4月8日開庭筆錄第10頁倒數第三行法官的問話中能得到印證,法官:“律師費必須要先交”,否則法院無法支持”。但是一審法官還是錯誤的支持了無效的證據。律師費的訴訟,我們認爲也是被上訴人和律師合夥串通,試圖通過法院錯誤判決達到騙取律師費的目的,從整個庭審和上訴人交易的主觀目的性都可以看出上訴人的惡意。

最後,在一審判決書第二頁第二面倒數第9行,法官也作出了錯誤的表述,“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戶給原告蔡某”,而實際情況是“原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戶給被告於某”,第一頁第二面第13行,原告的訴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1675.00元”,而在第三頁第一面第9行判決“被告人於某給付蔡某違約金52162.50元”,連關鍵的金額都搞錯了。可見本該嚴肅的判決書,從認定事實、證據採信、到適用法律到判決書的表述都出現了嚴重的錯誤,是一份典型的畸形錯誤判決。

人民法院的審判應該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從一審法院這份漏洞百出的判決書上,法官的隨意性可見一斑!這樣的法官執法,其公正性能令人信服嗎?法治國家的目標能實行嗎,一次不公的裁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爲禍尤烈,因爲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