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買賣合同模板彙總五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推薦】買賣合同模板彙總五篇

買賣合同 篇1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買方於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爲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爲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爲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 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於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爲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於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颱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

買賣合同 篇2

賣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買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土地及工業廠房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轉讓標的】

1。1賣方擁有位於《土地使用證》號:

地號:

土地使用權面積:

(其他信息詳見《土地使用證》)

賣方在其上建有工業廠房,並辦有《房地產權證》,其中:

(其他信息詳見房地產權證)

(本合同交易土地、廠房及附屬設施、設備以下簡稱爲轉讓標的)

1。2買方購買轉讓標的用於生產經營(包括關聯公司的生產經營)。

第二條【轉讓標的概況】

2。1賣方保證,上述土地及廠房的產權清晰,賣方對其享有的完全的物權,有權出售,轉讓標的不存在任何債務,未使用轉讓標的進行任何抵押,不存在查封,不存在任何欠繳地價款、房價款或稅款的情形。

2。2轉讓標的現已空置,原則上按照現狀轉讓。具體的現狀及交付標準詳見第九條。

第三條【轉讓價款】

轉讓標的成交價爲人民幣

成交價不含本合同第八條所列之各項稅費,因本次交易所產生的

相關稅費根據本合同第八條之約定承擔。

第四條【付款方式】

買方應在本合同簽署生效當日向賣方支付轉讓標的成交價。賣方應向買方出具收款收據。

4。1本合同第6。1。2條所提及的房產稅的清繳憑證。(根據市現行規定,該房產稅由財產所有權人按年度申報清繳,且該稅費並非交易稅種,爲此,賣方應當向買方出具房屋過戶登記完成之日前房產稅已經足額繳納的文件/證明。)

4。2若賣方未能按第九條要求完成全部交接義務,或者存在房產稅欠繳情形,則自交房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項,剩餘部分由買方支付給賣方。

5。1買方向賣方支付轉讓標的物價款之當日,賣方應當將本合同

第一條所述之《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原件提供給買方。

5。2雙方即開始辦理轉讓標的的過戶登記手續,包括簽署用於過戶登記的買賣合同(以市政府規定的名稱爲準),至國土、房產部門簽署相關文件,等等。

5。3過戶登記手續原則上由買方主導辦理,賣方應當提供協助義務。即賣方應當在根據買方的要求積極配合。若賣方怠於履行義務而致使過戶手續期限延誤或者導致過戶登記手續無法完成,則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5。4過戶登記手續完成後,由買方負責新的《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的領取。

第六條【稅費承擔】

6。1轉讓交易所產生的各項稅費除(公司)所得稅外,由買方承擔,即:

6。1。1契稅、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交易服務費、評估費(若有)、公證費等等,均由買方全部承擔。具體稅種、稅率依照國家規定。

(公司)所得稅由賣方自行承擔。

6。1。2此外,轉讓標的過戶登記至買方名下前的房產稅由賣方承擔。

6。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因法律、法規和政策原因所新增的稅費,由買賣雙方屆時協商解決。

7。1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轉讓標的價款付清當日內,共同至現場開始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手續原則上應當在20日內完成。

7。2轉讓標的全部過戶登記完成之前的水、電、燃氣、通訊、網絡、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等各項費用由賣方承擔。

7。3在根據7。2條約定結算各項費用的同時,雙方應當辦理水、電等過戶手續。

7。4賣方應當按照附件一清單將相關附屬設施設備交付給買方。

7。5轉讓標的如果存在需要和村委會、其他相關部門結算的款項,應當一併在9。1條約定的期限內由賣方結算並支付完成。

7。6上述過戶、清點交付(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全部結算事項)手續全部辦理完成之日,即視爲交接完成。

第八條【合同解除及變更】

8。1雙方確認,根據現行政策及客觀情況,轉讓標的過戶登記所需的時間預估爲最長不超過5個月。因此,本合同第5。2條之監管資金的監管期限亦爲銀行收到全部監管資金後5個月。若非因買賣雙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轉讓標的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過戶,則在上述期限屆滿之次日銀行自動將監管資金及所產生的利息轉回買方賬戶。此時,本合同自動解除,買方已經支付的定金賣方應在三日內退還。

8。2當然,雙方可經協商一致對上述期限予以延長,並在期限屆滿前通知銀行。延長的期限屆滿後仍未能辦理完成的,依照10。1條辦理。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若買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價款,賣方有權要求買方以逾期應付款項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9。2若賣方怠於履行過戶登記之配合義務,則自收到買方協助配合通知之日應以轉讓總價款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直至賣方履行協助配合義務之日。

9。3若轉讓標的無法過戶是由於賣方的原因,則買方除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賣方立即退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要求賣方支付轉讓總價款30%作爲違約金。

9。4若轉讓標的存在任何賣方未披露之爭議、債務、糾紛,致使買方的購買目的無法實現,則買方有權在任何時候解除合同,此時賣方應退還收取的全部款項並向買方承擔轉讓總價款3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買方損失的,賣方還應賠償買方的實際損失。

第十條【法律適用與管轄】

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合同數量及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買賣雙方各執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賣方:(簽字)買方:(簽字/蓋章)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

附屬設施設備清單

除土地及廠房主體部分外,買賣合同範圍內應當交付給買方的主要設施設備包括:

1、包括門、窗等在內的內部裝修;

2、園林景觀綠化現狀,即所有植物;

3、運動場地設施,例如籃球架;

4、所有用電設施(包括而不限於變壓器、電纜、配電系統、照明系統);

5、所有給排水設施(包括而不限於進水、出水系統,水管,水龍頭,等等);

6、中央空調以及所有空調設備,特別是無塵車間內的空調系統;

7、食堂現狀,包括桌椅、廚具,等等;

8、員工宿舍內的全部傢俬,特別是牀架,衣櫃,等等。

雙方確認:

賣方:(蓋章)買方:(簽字/蓋章)

代表: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3

需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下列條款:

1.品名、數量、交貨時間、地點

品名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交貨時間

交貨地點

備註

合計

2.品質規格: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及雙方協商,乙方應將好果賣給甲方。

3.價格: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

4.交貨辦法:在合同規定日期內,柑桔成熟後具體商定交貨日期和日交量,做到有計劃採收。

5.驗收辦法:按國家規定的散果或成件果驗收辦法,在收購點過秤前抽樣驗收。

6.價款結付:甲方按實收數量、等級在_________日內(除扣回訂金、扶持資金外)全部付清。延期按銀行付息。

7.費用負擔:交貨前由乙方自理。如超過合同規定交貨地點收貨,其超里程運費,由甲方負擔。

8.其它:_________。

9.雙方的責任:乙方應努力提高產量、質量,按採收計劃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合同任務後,才能自行處理多餘產品。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影響合同的執行時,應在十月二十日前提出協商修改合同。甲方,不得少收或不收,做好生產採收技術指導。

10.違約處理: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按合同總值處以_________%違約金賠償另一方損失,並按《合同法》及有關法規處理,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1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履行完畢作廢。作合同一式正本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單位(蓋章):__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單位(蓋章):__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4

轉讓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誠實信用與自願原則,就儲藏室轉讓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一間儲藏室(_________小區___棟樓___室),合同建築面積爲___平方米,未辦理產權證。

二、現甲方自願將上述儲藏室有償轉讓給乙方。乙方對該儲藏室結構現狀已認可並自願受讓購買。

三、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甲、乙雙方議定該儲藏室轉讓價款爲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由乙方於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全部付清給甲方。同時,甲方應負責將出售的儲藏室按現狀移交給乙方,不再享有該儲藏室任何權利。

四、有關約定:如以後涉及該儲藏室產權登記事宜,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產權登記,相關費用由___承擔。

五、違約責任:本合同一經訂立,如有一方擅自毀約,除按儲藏室總價款的___%納違約金給對方外,還應承擔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六、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買賣合同 篇5

買賣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出賣人標的物的所有權與買受人貨幣的交換。買賣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徵,是出賣人依照合同約定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標的物在其所有權轉移過程中,可能由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毀損、滅失,法律上稱之爲標的物風險。當風險事故一旦發生,標的物毀損、滅亡成爲現實,承受由此產生的財產後果便形成了標的物風險責任。

在買賣合同中,風險是指標的物有可能受到意外的滅失、毀損等情況,風險的轉移直接關係到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如果風險尚未轉移,則買方不僅不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賣方還要承擔不能交貨的責任,除非是不可抗力;如果風險已經轉移,即使貨物受到意外,買方仍要按約支付價款。

風險承擔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生損毀、滅失,由哪方承擔責任。風險承擔的關鍵是其轉移的時間問題。

目前,各內國法對風險轉移問題大致上有兩種觀點:

一、英法等國認爲風險轉移問題是與所有權轉移聯繫在一起的,以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就是所謂“物主擔險”原則;

二、以美國爲代表的國家把風險轉移與所有權分割開來,以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管所有權是否轉移。這種理論認爲,風險轉移是一個現實問題,而所有權的轉移是一個較抽象、難以證明的問題,二者如果聯繫在一起,很難界定,在實際操作當中,會很困難,也不符合現代商業的發展需要。美國統一商法典對風險轉移有幾項規定:

1、雙方可以協議承擔風險界限,也可以通過採用某種術語,如FOB、CIF、C&F等來確定各方承擔的風險;

2、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在沒有違約正常狀況下,分貨物要運輸與不要運輸等情形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有違約情況,則按是買方還是賣方違約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

一、標的物所有權轉移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所有。標的物的所有權何時發生轉移,是買賣合同的一個核心問題。它不僅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體現,而且還與當事人的風險負擔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關係。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確定的是“交付轉移所有權”的原則。按照這一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合同標的物何時交付,標的物所有權就何時轉移,即二者同步轉移。但在特殊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並非與標的物的交

付同時轉移,如機動車買賣、房屋買賣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實現二者同步轉移,有的是由於有關法律有特別規定,有的是由於當事人雙方有特別約定。

《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這一規定被稱爲“保留所有權條款”。一般地,合同標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權屬於出賣人,交付後則屬於買受人。但如果當事人對上述“保留所有權條款”作出約定,而買受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那麼即便此時標的物已經交付給買受人,該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

二、標的物風險責任的承擔

所謂標的物的風險,是指在買賣合同成立後至終止前,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發生的毀損、滅失。關於標的物風險的承擔,《合同法》第142條作了原則性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法律對風險承擔採取的是“交付轉移風險”的原則,它是建立在“交付轉移所有權”這一原則的基礎上的。因此可以說,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與風險責任同時於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承擔的規則主要有下列內容:

1.一般情形下,標的物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受買人承擔。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受人應自合同成立時起承擔標的物風險。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而由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買受人自標的物交付時起承擔標的物風險。

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買受人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風險。

6.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風險的轉移,即標的物風險的轉移不受上述單證、資料是否交付的影響。

7.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買受人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三、孽息的歸屬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孽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孽息,歸

買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條)。應當注意,在所有權保留的情況下,孽息同樣處於所有權保留的法律狀態,在交付之後不能歸買受人所有。否則,就會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根據兩物存在的原有物產生的關係,可以分爲原物喝孽息。孽息又稱爲孽息物,可分爲天然孽息物和法定孽息。天然孽息是依自然規律產生的物,如牛之牛奶、牛之小牛。法定孽息物是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物,如存款之利息、入股之股息、出租房屋之租金等。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買賣合同的核心內容〕買賣合同的實質或者說買賣合同的目的即在於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通過價款與標的物的交換,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從而能夠對標的物行使所有權的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的另外一層意義在於其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承擔密切相關,關係到買賣雙方的切身利益。從世界範圍看,許多國家將標的物毀損、火失的風險負擔的轉移與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相統一,歸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及英美法系的英國都採此立法例。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體現在《破產法》中也有重要意義例如買賣合同簽訂後,買受人實際支付了價款後標的物交付前,出賣人破產,此時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直接決定了買受人行使權利的內容及效果,如“以買賣合同有效成立轉移所有權”,則買受人雖未取得標的物的佔有,但實際上已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可以行使物r=請求權,請求破產企業返還標的物;而如“以標的物交付時轉移所有權”,則買受人既不能要求破產企業返還價款,也不能要求破產企業交付買賣標的物,只能作爲普通的債權人按照《破產法》之程序行使債上請求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由此可見,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它決定着風險的轉移、保險利益的歸屬、買賣雙方可享有的救濟方法以及有關的權利義務。

買賣合同標的物承擔的依據是《合同法》的規定及合同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時間是確定風險轉移的界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賣受人承擔。《合同法》在適用這一原則時,以法律沒有規定和當事人沒有約定爲前提。如果法律有特殊規定應當先適用法律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風險承擔以其交付爲一般條件,但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相互密切聯繫,又有不同情形。《合同法》根據交付行爲的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不同規定。

(一、)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關於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基於買賣合同屬私法規制的範疇,根據《合同法》中的契約自由原則,幾乎所有國家有關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都可依當事人的約定時間而轉移,並將此作爲雙方的一項基本權利。當雙方當事人自願行使這項權利,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則在該約定的時間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但是在實踐中,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具體約定所有權轉移時間的情況並不普遍,因此各國民法一般都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作出了相關規定。

(二、)我國法律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規定

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方法有兩種:交付和登記。原則上交付適用於動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適用於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

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的實際控制佔有轉移給買受人,依靠轉移標的物的空間位置來完成。交付的方法,依各國的規定,一般包括現實交付和擬製交付。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與《合同法》第133條對交付作爲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方法做出了相同的規定,因爲動產一般以佔有爲權利的公示方法,所以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動產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

登記是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方法,是不動產所有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財產,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爲物權的變動必須要有公示性,而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並不能依靠轉移其空間位置來完成,或者說交付這種方式不能使不動產物權具有公示性,爲了體現不動產物權公示這一原則,法律始創設了不動產登記制度,以對世人明確不動產的主人及變動情況。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5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規定辦理權屬登記”;第60條第3款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覈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通說認爲登記是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公示方法。

關於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和《合同法》第133條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如《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應遵從三個原則確定:一是遵從約定;二是遵從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三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形,一般情況下“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採取的是交付主義。

較爲明顯的是,訂有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買賣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買受人在付清全部貨款後,標的物的所有權才發生轉移,以確保出賣人的價金債權。 總之,在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上,法律認可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所有權轉移需要履行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不能以特殊約定排除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