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基本內容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基本內容

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原則】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無效勞動合同】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以及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屬無效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試用期

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爲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①勞動合同期限;

②工作內容;

③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④勞動報酬;

⑤勞動紀律;

⑥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⑦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上述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祕密等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是指以工作結束的時間爲合同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

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由於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勞動合同的未變更部分繼續有效。

【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爲止。

【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中斷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

【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此外,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包括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