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用工勞動合同

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下面是關於工廠用工勞動合同的內容,歡迎閱讀!

工廠用工勞動合同

甲 方: XXX

地 址: XXXX

法人代表: XX

郵 編:XXX

公司性質: XXX

電 話: XXX

合同編號:

乙 方:

性 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文化程度:

電話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爲 天。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針對甲方的生產經營性質,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變更乙方工作崗位(工種) 。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保質完成規定的工作職責或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以甲方相關文件即崗位說明書爲準)。 第四條 工作時間

(一)甲方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以乙方規定爲準,但因甲方工作及職責需要,對部分職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具體工時計算方法按當時加工工件進行覈算)。

(二)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需遵守國家及甲方的有關規定; (三)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班次、休息日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六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乙方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經充分了解甲方生產工作環境和勞動保障措施。

第七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並向公司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八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爲 元/月。

第九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月薪 元標準發放:

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和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同意。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按甲方計件工資制度執行。 第十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

第十一條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低於本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爲乙方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按有關規定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乙方入職後應及時向甲方提供社保轉移單。因乙方怠於提交相關資料造成甲方無法爲乙方提供相關福利,由此產生的責任由乙方承擔。甲乙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5日內,乙方應按照相關規定向 甲

方提出失業申請或到相關機構直接辦理。如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失業申請和有關材料,即乙方不需甲方 爲其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乙方須自行承擔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切責任。

乙方未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按時向甲方提交繳納社會保險等所需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社保轉移單、身份證、戶口本、照片、醫療藍本、學歷證書和健康證明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滯納金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 勞動紀律

在訂立本合同時,乙方確認已接受甲方對各項規章制度的公示並理解和接受甲方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五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不享有任何經濟補償,甲方也無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解聘。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詳見甲方相關文件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 2、嚴重(具體情形參見甲方獎懲管理制度)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具體情形參見甲方獎懲管理制度)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二十條 甲方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或者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第二十二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爲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本合同期滿後,雙方仍存在勞動關係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籤或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出現法定終止條件,本合同終止。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七條 乙方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爲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4、其他約定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