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勞動合同五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精品】勞動合同五篇

勞動合同 篇1

衆所周知,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想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都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其解除行爲就是違法的,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那麼你知道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條件嗎?爲您介紹。

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此,國家勞動法規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必須具備的條件。

(1)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③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於應予辭退的;

④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⑤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

(2)職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職工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提出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條件、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②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④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⑤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垮地區轉移工作單位的。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不一樣的,各位在處理相關事件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區分不同的主體。要是你所在的單位違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那麼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提起勞動訴訟,用這些合法的途徑來救濟自己的權益。

勞動合同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廣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後,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 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週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週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於20週歲。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範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 篇3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再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職業病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職工患了職業病,說明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醫療條件不夠完善;職工因負傷,說明企業的勞動保護制度不完善或勞動保護措施不健全。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都有可能造成職工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此,爲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管是試用期內,還是整個勞動合同期內,企業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根據《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按其在本單位工件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規定的醫療期,爲了保障職工有穩定的收入,安心養病,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關係,必須延續到醫療期滿。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孕期是指懷孕期間;產期是指生育期間;哺乳是指女職工哺乳其嬰兒的時間。根據憲法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爲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勞動法規定,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即使具備瞭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又不具備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是合法的,解除有效。但是如果不符合條件的時候就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務爲勞動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即爲勞動合同終止日。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自己對乙方業績的考覈結果,按照合同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並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條款,平均每週工作四十小時:

A、甲方實行每天小時工作制。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每週周至工作,上午,下午。每週爲休息日。

B、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班運轉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屬於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屬於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調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甲方爲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爲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於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於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日爲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爲每月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條款:

A、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爲元。

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爲每月元,以後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覈確定。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佈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工資爲基數計算。(六)乙方事假期間,甲方扣除工資的標準爲。

(七)乙方依法享有帶薪假期(婚假、喪假、年休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按乙方的工資支付。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二)甲方應當將爲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爲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鑑定,併爲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甲方應當執行。

七、勞動紀律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並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條約定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祕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並簽訂保守商業祕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並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徵得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C、甲方出資爲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住房、汽車等),並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徵得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D、甲方同意爲乙方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情況,具體標準爲:

E、甲方同意爲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F、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的;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依法執行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續訂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二)當事人乙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並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規定或者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紀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十二、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繫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於聯繫。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塗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爲準。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六)本合同於年月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5

案例:

我是08年11月進的公司,一直到現在沒和我簽訂勞動合同,現在要辭退我,我該怎麼辦?可不可以要求不走?因爲我已經43歲了。我不好找工作。我該怎麼辦?勞動法規定說,一年以上不籤勞動合同就視爲長期用工,那爲什麼他還非讓我走呢?那麼補償金需要怎麼計算補償金?

律師解答:

如果單位非讓你走,哪也沒有辦法,但你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獲取相應賠償,首先是沒有簽訂合同的雙倍補償,一般計算11個月的工資;其次是單位未繳納保險的損失;另外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個月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你的合同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單位也可以通過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來解除合同,那不是問題的關鍵。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1、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不再限定補償年限(12年)

3、工資計算基數: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應當及時足額發放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老闆又不支付工資的,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和老闆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該程序是專門爲了解決勞資糾紛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費用;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需要注意的問題:

1、時效問題。申請勞動仲裁的,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證據問題。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比如同事、工作證,工作服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