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參考

篇一:以借款實際交付生效

借款合同參考

這個借條上面實際簽名的“借款人”爲什麼不要還錢

發表時間:2011-1-11 18:41:00 閱讀次數:515  所屬分類:代理案件經典回味

民間借貸應當以借款實際交付生效

2011-1-10 作者:姜燕 來源:東方法眼

重點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民間借貸系實踐合同,除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外,尚需要實踐的交付借款行爲,當事人之間產生民事借貸關係才成立生效,形成相互的權利義務關係,債務人才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情]

2006年9月5日,顧某以保證人身份從許某處取得15萬元出借款,當日中午,李某在事先打印好的“今有借款人李某因事向許某借款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約定於2006年10月5日日終前歸還,如若逾期進行相應罰息處理”借據上的“借款人”後簽名並捺印,顧某在“保證人”後簽名並捺印。簽完字,顧某扣除一個月利息後,當即將餘款交付,並在借據上註明“息已付一個月”。

另查明:許某於2007年3月20日出具證明一份,寫明其於當日“收到保證人顧某爲借款人李某擔保的借款資金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該筆借款本金人民幣壹拾伍萬元及產生的利息人民幣捌仟貳佰伍

拾元正,均由保證人顧某歸還本人”。

2007年3月20日,顧某向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其已代李某償還借許某款,要求判令李某歸還顧某代墊款本金150000元以及利息8250元。

李某辯稱,對借據本身無異議,但借據上的錢並非其所借,而是原告自己向許某借的錢,其僅是在借款人處簽名而已,現原告已將錢款歸還許某,故該債權債務關係已經消滅,不能再以擔保人的身份向其主張權利,該款其也並未拿到,而是實際由他人所借,且原告在給付借款時,已將其中7500元作爲利息扣下。

南京市某法院審理後認爲,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本案中,被告李某與許某的借款關係,以及原告顧某作爲保證人的身份,有借據證實。許某出具的證明證實顧某作爲保證人已將借款及利息代墊給付了許某。顧某作爲李某對許某債務的保證人,在李某未能按約定歸還欠款後,爲李某償還了欠款,李某應該向顧某償還代墊款。現顧某、李某的爭議在於,該款是否是由李某所藉以及借款的數額。李某對借據、證明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辯稱該款實際是顧某向許某所借,而後再由顧某實際借與了鄒松林。

法院認爲,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李某雖提供了與許某、顧某的電話錄音,但根據電話錄音的內容,顧某認可許某將15000元給了顧某;許某陳述借款先交給了顧某,後顧某直接拿給了李某,並覺得該款被鄒某拿走,以上兩錄音證據均不能

證實李某關於 “該借款是顧某自己向許某所借”,以及“該借款實際由鄒某使用”的辯稱意見。而證人鄒某、龐某的書面證詞,未經兩證人出庭作證,且顧某對兩證人的證詞也未予認可,故法院對證人鄒某、龐某證詞不予採信。李某的上述辯解意見,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關於借款本金及利息,顧某、李某雙方均認可,在給付借款時,“息已付壹個月”。但利息給付的過程及數額,雙方陳述不一:顧某陳述,在借款給付李某當時,李某同意利息按每月1500元計算,並主動扣除了1500元,當場退還了顧某;李某陳述,在顧某給付借款時,顧某自己扣除了7500元,稱算作第一個月的利息。法院認爲,顧某、李某雙方雖對利息給付過程及數額陳述不一,但可以確認在給付借款當時,其中部分款項作爲利息給付了顧某。對該利息的給付過程是扣除還是主動給付,雙方均無證據予以證實,但李某實際並未收到15000元的借款,故法院認定,利息已在給付借款時從借款中扣除,故借款的實際數額應將利息的數額予以扣除。關於利息的數額,李某雖辯稱爲每月7500元,但並無證據予以證實,現顧某自認爲每月1500元,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法院確認爲每月1500元,借款本金爲148500元。現顧某主張自2006年10月5日起至2007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合計8250元,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據此,2007年8月20日,該院判決,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顧某本金148500元及利息8250元,合計156750元。

一審宣判後,李某不服,提起上訴稱,理由是:上訴人雖然向案

外人許某出具了借款爲150000元的借據從而在表面上存在借貸關係,但事實上上訴入並未實際得到150000元借款,依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上訴人不負有向許某還款的義務。對於借據上只註明己扣除一個月利息,並未明確利息的數額,被上訴人陳述利息爲每月1500元,而證人證實是每月7500元,一審法院判決有失公正。被上訴人答辯認爲,依照法律規定,債務人是否是直接受益人或直接使用人,和債權債務關係的形成無關。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一審判決客觀公正,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級法院審理過程中,李某主張本案所訟爭的150000元借款,是顧某從許某處 借來扣除一個月利息7500元后,又直接轉借鄒某,故申請鄒某出庭作證。證人鄒某出庭作證陳述,我跟顧某週轉150000元,他說利息要高一點,後他打電話給我,說利息5分(即每月7500元),中午的時間我跟李某、龐某到他辦公室,顧某說我是外地戶口,他自己來做保證人,李某和顧某在借條上籤了字,當時就扣了7500元的利息,顧某將142500元直接給我了。然後我就裝進包裏帶走了,我自己用了。10月13日我將50000元還給了顧某,我跟李某一起去的,餘下的錢還未還。

對於鄒某的證言,顧某質證意見認爲李某跟鄒某有直接利害關係,鄒某的好多貸款是通過李某辦理的,故對鄒某的證言不予認可。李某則當庭陳述:“他(指鄒某)跟顧某要借15萬元週轉,第二天他(指顧某)說準備好了,讓我籤個字,就可以給他了。鄒某想讓朋

友的房產證做擔保,顧某說太麻煩,他(指顧某)來做擔保,然後說許某不相信鄒某,所以讓我寫借條”。

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爲,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李某主張本案訟爭的150000元借款,是顧某從許某處借來扣除一個月利息7500元后,又直接轉借鄒某,爲此申請證人鄒某出庭作證,被上訴人顧某對鄒某的證言不予認可。因鄒某與李某有直接利害關係,鄒某的證言又無其他證據相印證,不能推翻李某出具的借條的效力,故對鄒某的其向顧某借款150000元以及顧某預扣利息7500元的證言,本院不予採納。貸款人許某出於對借款人李某和保證人顧某的信任才實際交付借款,至於該借款最終實際由誰使用並不影響貸款人許某和借款李某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成立,李某應承擔其作爲借款人出具借條的法律後果,故一審法院認定顧某作爲李某對許某債務的保證人,在李某未能按約定歸還欠款後,爲李某償還了欠款,李某應該向顧某償還代墊款並無不當。關於利息,因雙方意見不一,一審法院根據顧某的自認認定爲每月1500元亦無不當。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李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請求,不予支持。2007年8月20日,該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篇二:抵押權生效與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區別

抵押權生效與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區別

在辦理個人借款合同公證中,多數當事人都把不動產抵押權生效的要件看成抵押合同簽字行爲的完成,在他們看來,只要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了不動產抵押合同,則他們的債權就會得到保障,然而這種觀點並不正確,而且對債權人來說也存在着不能優先享受抵押物賠償的風險。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抵押人以不動產作爲抵押的,抵押權自辦理登記時生效,以生產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一些特殊物品提供抵押時,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抵押權生效的要件爲登記;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可知,合同以雙方簽字後生效爲要件,因此二者之間存在着較大的區別,不能將兩者混爲一談。

篇三:借款合同的有效期

篇一:沒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協議,出借人如何應對?

借款協議沒約定還款期限,出借人如何應對?

在借款中,常出現沒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協議,給出借人的生活、工作帶來較多的困擾。那麼,如出現上述情形時,出借人如何處理?筆者認爲可以從以下幾個途徑予以解決:

1、就還款期限與借款人簽訂《補充協議》。

根據《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可知,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協議》未約定還款期限且不能通過交易習慣確定還款期限時,雙方可以協議補充,即可就還款期限簽訂《補充協議》。

2、在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根據《合同法》第206條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因此,出借人在和借款人協商簽訂《借款協議》補充協議未果的情況下,可以對借款人進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予以返還。

爲了便利出借人及時向借款人主張還款,出借人應當在出借款項時及時與借款人簽訂書面的借款協議並明確約定借款人的有關信息、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還款期限等內容。

篇二:借款合同

一、款協議書範本

出借方: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

三方經過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由出借方提供借款方借款計人民幣_________元。還款計劃如下:

第二條 出借方應按期、按金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借款罰息同。

第三條 借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貸款利率。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條 借款方保證按本合同所訂期限歸還借款本息。否則,按中國人民銀行延付款計算辦法計算罰息。

第五條 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_______作擔保,擔保期限爲_______,擔保範圍爲爲借款方償還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六條  借款到期後,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出借方和借款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方一份。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借方:________(章)

借款方:________(章)

擔保方:________(章)

簽約日期:

二、個人借款協議書範本

甲方(出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連帶責任保證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及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出借給乙方人民幣 伍萬元整(¥: 50000.00 元 ),借款期12個月,自2011 年 5月7日至 2012 年  5月6日,於訂立本合同之時,由甲方給付乙方,乙方保證不用借款從

事違法活動。

二、每月利息率爲20  ‰,乙方應每三個月付清利息一次,不得拖欠。乙方保證按期歸還借款,如果不能按期歸還借款,乙方承擔甲方追討該借款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三、本合同的債權,甲方可自由轉讓與他人,乙方不得異議。乙方償還借款的順序爲先利息後本金。

四、乙方應覓連帶責任保證人  叄名,確保本合同的履行。連帶責任保證人願與乙方負連帶返還本金、利息和追討該借款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的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五、甲乙雙方及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即表示充分理解並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甲方: 乙方:

連帶責任保證人: 簽訂合同日期:二〇xx年五月二日

三、公司企業之間借款合同協議書範本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保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借款方爲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向貸款方申請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爲明確各方權責,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規定____ 年貸款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 萬元,用於____ 。

第二條 借款方和貸款方必須共同遵守貸款辦法,有關貸款事項按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收利息,利率爲月息____ ‰,超計劃貸款的超過部分利率爲月息____  ‰,逾期貸款加計利息20%,挪用貸款挪用部分加罰利息50%。

第四條 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貸款方如因工作差錯貽誤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損失時,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由貸款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方對調閱有關文件、帳冊、憑證和報表,查覈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等,必須給予方便。

第六條 借款方如違反合同和貸款辦法的規定,貸款方有權停止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七條 擔保方對借款方歸還貸款本息承擔責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擔保方應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後一個月內負責歸還。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爲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簽章各方各執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公司內部借款協議範本

協議編號: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甲方向集團申請資金,經集團批准,由乙方借款給甲方,爲明確責任,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茲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將用於_____ 。

第三條 借款期限 本協議約定借款期限爲從_____年 月 日至_____年 月 日。 第四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結息_____ 確定借款月利率_____  。

資金佔用費按日計息,按月結息,每月由乙方出具《利息通知單》給甲方,甲方藉以計提資金佔用費。 第五條 還款甲方按先還息再還本的原則償還,甲方應在借款到期日連本帶資金佔用費一併歸還乙方 第六條 逾期

甲方無法按時歸還借款的,集團可以按以下標準提高支付乙方資金佔用費利率,同時由集團加收額外管理費。

逾期期限:

調高幅度:

額外管理費(按本金的以下月利率計算):

第七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提交集團財務管理部協調解決。

第八條 適用對象

本協議適用於經集團批准的資金申請借款,簽訂雙方應爲集團下屬控股子公司或集團本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五、公司向個人借款協議書範本

借款人: (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貸款人: (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是一家註冊資本  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因生產經營項目的實施臨時需要資金,乙方有閒置資金。爲此,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借款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 元(大寫:人民幣 拾 萬元整)。

二、借款期限:從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爲 年。借款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借款合同自動延期 年。

三、借款利率及計收方法:

1、借款利息爲年息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計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於用於甲方生產經營項目,必須專款專用,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償還:

1、如甲方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應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請,屆時乙方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臨時需要收回借款,應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還款申請,借款利息按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利息。

六、違約和違約處理:

(一)下列情況均屬甲方違約:

1、甲方未能按合同計劃用款和還本付息。

2、未經乙方同意改變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事項。

1、對違約部分貸款加收最高不超過 罰息。

2、採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費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共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借款人(甲方):(蓋章) 貸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六、民間借款協議書範本

貸款方:

借款方:

貸款方和借款方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支付工程材料款和工人工資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叄拾萬元整。借款方在收到款項時,應向貸款方出具借條,此借條作爲本合同附件。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月利率爲2%;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月利率1%,即借款月利率將按3%計算。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爲從20xx年1 月 13日起至20xx年 7 月 12 日止。借款方保證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和期限償還借款。

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逾期天數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利息。

本次6個月的借款利息由借款方先付。

五、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的成業家園8幢406室(銷售合同正本和副本)  房產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合同範本

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同意提交琅琊區人民法院進行法律訴訟。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貸款方(簽字、蓋章): 借款方(簽字、蓋章):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日期:

篇三:借款合同(律師起草)

合同編號:

合同當事人: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向乙方借款用於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借款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就挪用借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計收罰息。

二、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整。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爲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實際借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收據爲準,借款收據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借款利息

4.1借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計算,按實際放款數計算利息。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年利率爲%。

4.2借款利息從借款放款之日起按月結息。甲方應按期償還借款,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金,乙方有權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實際償還之日止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上浮%計收罰息。

五、借款的發放和償還

5.1乙方須在合同生效的當日,將合同約定借款金額交付甲方。

5.2甲方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本息。本合同下甲方還款順序爲:先利息後本金。

六、借款保證

丙方根據甲方的請求,同意爲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丙方承諾並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條款:

6.1保證方式: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丙方對本合同中的甲方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甲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乙方有權直接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6.2保證擔保的範圍: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及乙方爲實現借款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等)。

6.3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後所確定的合同最終履行期限之日爲屆滿之日。

七、違約責任

7.1甲方、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如甲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均構成違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丙方應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額的%支付違約金,如果不足彌補乙方的,應賠償乙方實際遭受損失。

7.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因甲方違約沒有按期還本付息的,乙方爲實現借款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等)由甲方承擔,丙方對此項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8.1本合同生效後,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8.2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並就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的有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達成後,甲方已佔用乙方的借款和應付利息應付給乙方。

8.3甲方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前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8.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丙任何一方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通信地址及聯繫電話時,應在變更後 天內書面通知乙方。

九、其他

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