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傳銷宣傳簡報範文

打擊傳銷是基層工商和質監所的難點工作,要真正有效減少傳銷現象的發生,首先要築牢百姓心中對傳銷的心理防線,提高羣衆對傳銷的辨識能力,強化他們對傳銷危害性的認識。爲確實解決這個難點,把打擊傳銷宣傳工作進一步落到實處,積極營造全民抵制傳銷的良好氛圍,近日,侯馬市工商和質監局路西所開展了打擊傳銷宣傳活動

打擊傳銷宣傳簡報範文

一、充分利用集市人流密集良機,在集市街頭通過懸掛宣傳橫幅標語,發放宣傳手冊、張貼宣傳海報的形式,對打擊傳銷活動進行廣泛宣傳。提醒羣衆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教育引導廣大羣衆自覺抵制各種誘惑,不聽、不信、不參與傳銷。

二、通過報紙、廣播、手機短信等渠道發佈打擊傳銷政策和傳銷害人害己的宣傳報道、發送防範傳銷公益短信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宣傳效率和影響力,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提示作用。

三、針對老年人易受傳銷影響這一情況,組成宣講團,到各村社區向當地老年人宣講,以老帶老,宣傳打傳知識。

四、針對新類型傳銷的層出不窮,定期向大衆公開宣傳新型的傳銷案件,將宣傳預防工作做到實處,而不是流於掛掛橫幅、貼貼海報等表面工作。

“執法人員從走訪調查、研究分析入手,瞭解和掌握了傳銷組織的基本特點和規律。”梁園區分局前進路工商所所長楊輝介紹說:“傳銷人員多爲外地人員,年齡層次以17—35歲居多,他們大多以‘五級三階制’的模式從事組織活動。主要分佈在城鄉結合部,窩點設在市區小區家屬樓院的出租房內,寢室內設立寢室長負責對傳銷人員的證件、財物、人身自由掌控和對新人進行‘灌輸’。而傳銷組織者則遠程遙控,居無定所,通過單線聯繫,操縱傳銷活動。”

針對上述掌握的情況,基層工商所有針對性地從完善應對措施入手,從強化執法手段、嚴格執法責任抓起,按照“露頭就打、有窩必端”的原則,確定了以取締傳銷人員聚集地爲重點的工作方案。把轄區幹道細分爲若干個路段,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基層直接責任人進行了定崗定責,獎懲到人。嚴格案件立案審批制度,成立傳銷案件評審委員會,規定每一起傳銷案件必須經案審會審覈批准,確保立案、調查、處罰等環節程序合法。

一、基層工商查處傳銷案件的困難

(一)傳銷組織嚴密。近年來,傳銷人員的作案方式日趨職業化,內部等級森嚴,內部體系周密完備,組織內部分工明確,他們往往有大頭目遙控,小頭目跨地區組織活動,由專人分別負責食宿安排、資金運轉。而這些人員內部交流時又以單線聯繫爲主,一個人只知道自己的一個上線,或者還有下面兩三個下線,其他人員互不相識。其選擇活動的區域,一般不是在偏僻的鄉村,就是在日常監管難以觸及的寫字樓角落中,使得工商部門難以發現和監管,即使發現,也只是找到中下層級的少數傳銷人員,難以發現或控制大頭目。同時,這些項目也通過老闆與重要政府官員的合影、參與政府組織相關活動、獲得某些認證、甚至與合法的直銷公司聯合舉辦活動等形式,披上了一層貌似合法的外衣,增強了其迷惑性。

(二)形式變化多端。傳銷經過不斷地發展,傳統的推銷商品的形式已經基本絕跡了,現在活躍的.傳銷形式,一般都結合了網絡平臺、電子商務、資本募集、健康保健宣講等噱頭,使得執法人員一時也難以確認其是否違法。例如去年“返本壹佰”在轄區世代大酒店進行宣講時,分局幹部根據舉報前往現場檢查,但由於一時不明確其是否爲傳銷,當時上級也尚未對該項目定性,只能在拍照取證、收集一些宣傳資料後離開現場。兩三個月後 ,才傳來該項目全國範圍內全面被查處的消息。富源創業聯盟則通過“七超板業”等項目,宣傳有極大的利潤回報,開展參股返利的資金募集活動,並利用發展下線提成的形式,加速其向大衆的推廣。

(三)執法手段有限。執法人員在查處涉嫌傳銷行爲的案件時,涉及到當事人,最渴望的是取得對當事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或留置審查的權利,但法律上沒有賦予。這就造成工商機關在查處涉嫌傳銷行爲案件時,取證困難的局面。筆者經過調查,詢問涉嫌拉人頭式的傳銷活動當事人時,常會遇到當事人不配合詢問和不交待具體的情況,就是現場檢查筆錄都拒絕簽字。工商部門在查處涉嫌傳銷活動中,最大的權限是查封、扣押權。但像網絡傳銷類的,現場實物可能基本沒有,也很難對當事人產生震懾作用。還有像富源創業聯盟項目,參與者有專門網站登錄,可查詢自己所擁有的“股權”、上下線關係、獲得返利和獎金等所有情況,如能第一時間控制該網站服務器,就能掌握該項目的所有參與人員和賬戶信息。目前,根據網絡查詢,該網站服務器位於湖北,如要得到湖北公安配合,控制該臺服務器,其難度肯定很大。另外,在金融機構查詢涉嫌傳銷人員的銀行賬戶時,也有一定困難。

(四)執法力量薄弱。傳銷案件涉及人員多,往往一個傳銷案件能拉出來幾十個、上百個參與人、相關人,還有大量的外調工作,對於一個只有十幾人的基層分局來說,就能算全部把人員安排到傳銷案件的查處,沒有一兩個月時間也難以調查清楚。因此,基層分局執法力量薄弱的問題也是難以徹查傳銷案件的一大原因,要查清傳銷案件,必須像2009年的“世界通”傳銷案件一樣,聯合全市公安、工商的力量,有組織、有計劃地聯合查處。

(五)執法成本過大。在執法手段有限、執法力量薄弱的同時,筆者還發現,查處傳銷案件所需要的執法成本很大,一般基層工商部門難以承受,包括在人力、物力、財力等各方面。

(六)各方缺乏協調。打擊傳銷,雖然有打傳辦這個機構,但是各機構之間的協作、各級打傳辦之間的協調依然缺乏。一般情況下,主要還是由公安、工商來負責打擊傳銷工作,如果事態不嚴重,一般就是工商部門來查辦。各級打傳辦除了年初開會、年終考覈,多數也缺乏實際深入的預防、打擊的措施,甚至缺乏對做好打傳工作的思考。而工商部門本身,一般來說,對轄區各社區、村的瞭解也不夠深入。同時,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還存在問題,以致許多打傳專項行動,效果不好、流於形式。

(七)處罰效果不佳。對傳銷活動的查處依據是2005年8月國務院頒發的《禁止傳銷條例》,其中第24條規定“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法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介紹、誘騙、脅迫他人蔘加傳銷的,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非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參加傳銷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處2000元的罰款”。規定很明確,而在實際查處中卻困難重重,一是傳銷組織者很難抓到,大頭目都是遙控指揮,小頭目也一般不露面。一有風吹草動他們早就逃之夭夭。要找到組織者十分困難,或是因爲查辦案件週期長,當事人會在案件查辦期間逃離我市或無法聯繫。二是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很難發現,何談沒收。三是參與傳銷的往往他們也是被害者,對他們只能採取教育、解散等手段。沒收財物、罰款等手段很難執行。由於以上原因,導致執法部門打擊完以後,沒過多長時間,他們找個地方又重新開始,死灰復燃現象時有發生。

二、相應對策

(一)加強宣傳教育。

(二)提升協調層面。由於傳銷案件的複雜性、跨地域性和查處高成本性,特別是大型傳銷案件,必須由上級部門統籌執法力量、統一組織查處。且往往有必要聯合公安部門查處,一旦發現涉嫌犯罪,應及時移送。針對具體不同的傳銷類型,還可能需要電信、金融、衛生、食藥等其他兄弟部門的參與和配合。

(三)強化考覈推動。將傳銷工作納入各級地方政府、公安片警和工商網格幹部個人的考覈。比如,對於發現傳銷的村、社區,甚至是鄉鎮、縣市層面,根據傳銷的嚴重程度,在定期考覈中應予以扣分。同樣的做法可以引用到對公安片警和工商網格幹部的個人工作考覈中。據筆者瞭解,浙江嘉善將這一做法落實到了對公安片警的考覈中,全市的傳銷發案率已經較往年有很大程度的下降。

(四)建立黑名單。建立全國統一的傳銷人員黑名單和傳銷組織黑名單,第一時間,將全國查處的傳銷項目和人員向全國公安、工商系統共享。這將有利於,全國範圍內對特定的傳銷項目形成執法合力,避免這邊按下去,那邊翹起來的情況。對於參與過傳銷的人員,一旦發現流入本地,公安部門應當注意對其監控,留意其是否重操舊業。

(五)加強社區互動。加強與村社區,以及辦公樓宇物業的溝通聯絡,及時瞭解轄區內傳銷情況的第一動向。目前,工商部門由於工作繁重,與轄區內地方政府,特別是基層的村社區相關負責人缺少交流溝通。而這些村、社區的幹部往往第一時間瞭解或部分掌握了本村、本社區內人員參與傳銷的動向,因此,如果能積極與這些村社區的負責人員溝通,將大大有助於我們第一時間瞭解轄區內傳銷的動向。而對於辦公樓、寫字樓集中的城區內,如果能定期與這些樓宇的物業、安保方便進行溝通,也能及時瞭解這些區域內人員異常集聚的情況,有利於第一時間發現傳銷苗頭。

(六)突出監管重點。做好對於傳銷高發區域和高發人羣的重點監管。例如寫字樓、賓館飯店等傳銷組織經常活動的地區,工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管。特別是對於一些以往發現過傳銷的區域,應當做到定期回查。對於從事或曾從事直銷、保險的這些傳銷高發人羣,相關部門也應當加強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