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電子合同模板

篇一:初識MMEC可信電子合同系統

初識MMEC可信電子合同系統

有效的電子合同模板

什麼是MMEC可信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呢?

定義:MMEC(可信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是買賣網專門爲信息化建設較爲領先的大型企業開展網上締約交易的迫切需求而提供的核心解決方案,是目前最具效力的網上締約系統。全程參與交易雙方合同簽名過程,使用專利技術解決合同的電子形式制約,做到了電子簽名有法可依、電子物證有據可查、電子糾紛有路調解;實現了技術,安全,法律的完美結合。

由上述定義,我們可以理解出四個特點,即:

Mainstream(意義深遠的):所謂“需求決定產品”,正因爲在電子商務潮流中,各大企業對於全程信息化建設比較看重,纔對可信電子合同有着迫切的需求,MMEC應運而生,也將影響一個時代。

Mainstream(主流的):市場上充斥着使用水印、PDF簽名、可視化圖章甚至是PS後的所謂“電子合同”,但是具備真正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非常少,MMEC所具備的法律效力,將引導市場上電子合同的主流權威。

Effcient(效率高的):“細節決定成敗 效率決定生命”,省去人力物力、降低合同簽訂成本,提高商務交易進程和效率,是現代化信息化企業的必備要素。

Convenient(便捷的):企業全程信息化,要得就是速度,要得就是便捷,一鍵下訂單、一鍵籤合同、一鍵付款、一鍵繳稅等等,運籌帷幄之中,決勝千里之外!

篇二:可信電子合同纔是有效的電子合同

可信電子合同纔是有效的電子合同

隨着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衆多信息化領先的企業越來越傾向於採用簽訂電子合同的方式迅速完成交易、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但是由於目前電子合同的准入門檻較高,涉及到安全、技術和法律等多個專業領域,真正瞭解電子合同的人並不是很多。

廣義上的“電子合同”有很多種,但是具備真正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非常少。而企業簽署的電子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效力。那麼,我們第一步就來搞清楚什麼樣的電子合同才具備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也是合同,因此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除此之外,訂立電子合同所採取的技術手段也要有明確和嚴格的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只有採用“可靠電子簽名”簽訂的電子合同才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買賣網推出的MMEC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就是採用的可靠電子簽名技術。

綜上所述,有效的電子合同即可信電子合同,可以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的書證效力。可信電子合同是指網上締約雙方在第三方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採用可靠電子簽名完成的締約數據電文。可信電子合同必須同時具備身份可靠、過程有效、結果公正和保障便捷四原則。目前,買賣網是我國最具效力的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是可信電子合同應用技術方面的典型代表。其推出的MMEC可信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是國內唯一通過國家級驗收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符合工信部、商務部等國家

標準,具有國際領先水平。

篇三:電子合同的技術和法律要求

 一、什麼是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隨着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衆多信息化領先的企業越來越傾向於採用簽訂電子合同的方式迅速鎖定客戶、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但是由於電子合同的准入門檻較高,涉及到安全、技術和法律等多個專業領域,目前真正瞭解的人卻不多。

廣義上的“電子合同”有很多種,但是具備真正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非常少。市場上充斥着使用水印、PDF簽名、可視化圖章甚至是PS後的所謂“電子合同”......這些往往是李鬼多於李逵,統統不具備司法效力。而企業簽署的電子合同必須要具備法律效力。那麼我們第一步要搞清楚什麼是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電子合同到底應該具備哪些法律效力呢?

1、首先是電子合同訂立的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也是合同。那麼對於合同的訂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由於互聯網的特殊屬性,因此在網上訂立電子合同的一方如果採取強勢手段行使對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技術管轄權,那就相當於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其電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質疑而被推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同時還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採用“指定特定系統”。所以商務部在《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範》強調指出,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2、其次是電子合同簽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訂立電子合同的過程有法律規定以外,訂立電子合同的所採取的技術手段也有明確和嚴格的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只有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才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對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規定是:“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爲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如工信部在“可靠電子簽名及數據電文試點項目”中採用的MMEC電子合同技術就是一種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 3、最後是電子合同取證與鑑定的法律效力。

我們爲什麼需要有效的電子合同呢?這是因爲合同的作用除了確立商業活動的內容外,更重要的`作用體現在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可以成爲有效的司法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但普通數據電文形式的所謂“電子合同”要成爲司法證據,必須要遵照嚴格的司法規定。比如需公證機構陪同取證、保管、鑑定等......其過程繁瑣,成本高昂。但採用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備了書證的法律效力,其取證和鑑定流程也可參照書證證據,方便快捷。

二、有效電子合同的定義

從上文可以看出,有效的電子合同即可信電子合同,可以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的書證效力。有效可信的電子合同是指締約各方在因特網上、通過第三方電子

合同訂立系統、採用可靠電子簽名技術形成的數據電文。有效電子合同必須同時具備身份可靠、過程有效、結果公正和保障便捷四原則。如工信部推廣的MMEC電子合同標準。

 三、電子合同的易用性和便利性要求

電子合同締約用戶對於訂立電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還要求籤訂電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即上手快、體驗好。具體說來包括:1)數字證書的易用性,必須支持所有種類數字證書的使用,實現即插入、即簽名、即驗證;2)電子合同文檔的兼容性,必須支持所有格式的合同文檔和附件,包括office、pdf、html以及各種圖片格式等;3)網簽過程還必須具備人性化、交互化、體驗化、快速化。

 四、電子合同服務商的選擇

從電子合同締約用戶對於訂立電子合同的有效性、便捷性的雙重要求可以看出,使用真正意義上的、可取代紙質合同的電子合同,對於技術和法律服務兩方面的要求都很高。因此選擇一家較好的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不失爲明智之舉。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運營規範必須符合商務部的標準、可靠電子簽名技術標準必須符合工信部的MMEC標準。其提供的第三方電子締約系統一般必須具備電子合同簽署、電子合同提取、電子合同存儲、電子合同驗真等四方面的功能,以及具備數字證書(買賣盾)服務、電子物證鑑定服務、電子商務糾紛調解服務等電子合同保障服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