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網籤合同範本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房屋網籤合同範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房屋網籤合同範本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機構代碼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相關事宜,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1.出賣人以方式取得位於編號爲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爲平方米,土地使用起始日期爲,其中非商業用地終止日期爲商業用地終止日期爲。

2.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項目名稱邦盛·鳳凰城。該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爲,規劃用途爲,施工許可證號爲**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依據

1.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爲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爲邵東縣房地產管理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爲。

2.買受人購買的房屋爲現房,房屋所有權證號爲。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1.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爲邦盛·鳳凰城項目中的第[幢] [單元] [層]號房。該商品房的設計用途爲,屬結構,該幢房屋建築層數地上層,地下層。

1、合同約定

2、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計價方式及價款

1.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爲(人民幣)每平方米元,總金額(¥元)人民幣(大寫) 。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爲(元)每平方米,總金額(¥元)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爲(人民幣)總金額(¥元)

第五條預售款監管

.1該商品房的預售款監管機構:,預收款監管賬戶名稱爲,賬號爲。預售款應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監管使用。

2.買受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如期足額將房價款繳入上列預售款監管賬戶。買受人採用現金直接支付給出賣人房價款的,出賣人收到款項後應及時繳入上列預售款監管賬戶。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買受人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1.全部購房款(含定金)¥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付清。

2.銀行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

1.首付款(含定金)¥元於本合同簽訂之日支付。剩餘房款¥採用方式支付。

2.買受人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的,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出賣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寫)計元,餘款(大寫) _元向銀行申請貸款。買受人應在接到出賣人通知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辦理銀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資料提交給出賣人,在接到出賣人或貸款人通知後_3日內前往指定地點辦理貸款相關手續,並按要求交清相關款項和費用;買受人逾期履行上述義務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條處理。

3.買受人以公積金貸款方式付款的,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出賣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寫)計__元,餘款(大寫)_元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買受人應在接到出賣人通知之日起_ 7__日內,將申請公積金貸款所需的全部資料提交給出賣人指定人或單位,在接到通知後_3_日內前往指定地點辦理貸款相關手續,並按要求交清相關款項和費用;買受人逾期履行上述義務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條處理。

4.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獲得貸款或獲得貸款少於申請貸款數額的,出賣人同意買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以自有資金支付,不承擔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違約責任;逾期,出賣人在7日內有權解除合同,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合同解除後_30_日內將扣除違約金外的剩餘房款退還給買受人。如逾期未能支付,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經得出賣人同意後將扣除違約金外的剩餘房款退還給買受人。

5.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獲得貸款或獲得貸款少於申請貸款數額的,買受人可以選擇以下第(2)種方式:

(1)合同繼續履行,具體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2)買受人在_ 10__日內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後_15__日內出賣人應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及其活期存款利息。買受人在15日內未解除合同的,視爲其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買受人應在自第16日起的15日內付清全部購房款,否則出賣人有權按本合同第七條的約定追究買受人逾期付款等違約責任。

1.因非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獲得貸款或獲得貸款少於申請貸款數額的,買受人應在逾期後7日內以自有資金或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單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後_ 30__日內,出賣人應將買受人已付款項及其活期存款利息退還給買受人。

3.其他方式

1.首付款(含定金)元於_______ _______支付,剩餘房款的支付。剩餘房款的支付。

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將該房屋另售他人,買受人沒有異議。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5%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1.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八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1.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爲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規定。

2.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爲準。

3.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2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1.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給利息。

2.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2.雙方自行約定:

1.如該房屋交房時房產局測繪部門實測建築面積超出合同約定正負百分之三時,出賣人、買受人雙方同意不解除合同,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根據實測面積據實結算,建築面積最終以房地產管理局產權發證建築面積爲準,採取多退少補的原則計算總房款。

第九條房屋室內層高及差異處理方式

1.買受人所購該房屋的室內層高爲3.0米,若房屋實際交付時室內層高低於該約定,雙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處理:

2.高度低於約定層高15釐米以上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實際交款並簽訂買賣合同日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給利息。買受人如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行使該項權利,否則視爲放棄合同解除權。若房屋實際交付時室內層高低於約定室內層高不足5%,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3.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內層高是指1 (1、√上下兩層樓面之間2、天花板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第十條交付期限及條件

1.出賣人應當在年月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1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買受人未依約交清該商品房全部購房款(按揭方式付款的,指首付款和買受人按揭款到達出賣人指定賬戶)的,出賣人有權不按本條約定時間向買受人交付本合同約定的房屋,並不承擔違約責任。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約定的裝飾、設備標準;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約定的裝飾、設備標準。

1.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國家、地方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市政配套工程及設施延期的等非出賣人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於相關部門延遲有關文件的批准或其他政府行爲的);

(3)買受人未能按時付款或未按時辦理入住手續;

(4)買受人延期支付應當支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代收的款項)。

第十一條房屋交接及違約責任

1.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買受人應在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7天內(郵寄地址以合同登記地址爲準確送達地址),對該房屋進行驗收並與出賣人辦理交接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爲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2.由於出賣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過60日,自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60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但累計總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已付款的1%。

1.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

1.自本合同約定交付時起視爲出賣人已完全履行交付義務,出賣人有權按逾期每天60元向買受人收取接房滯納金,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買受人辦理房屋驗收手續時發現所交付的房屋如存在質量問題,應當將相關情況在房屋驗收交接單上註明,交由出賣人在90天內整改合格,在整改合格之前買受人有權拒絕收房,超過整改期出賣人應承擔每日已付房款萬分之一的延期交房的責任,但最高不得超過已付款的1%。

3.上述所稱房屋質量問題,是指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導致房屋不能使用的問題。

第十二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1.出賣人承諾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該商品房項目,不擅自變更建築設計。出賣人確需變更且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平面佈局或公建配套設施;

1.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2.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給利息。

3.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1.出賣人承諾,在銷售過程中,銷售廣告和銷售人員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基礎設施、配套設施所作的明確具體的說明和允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供水、供電在交房前完

2.電梯在交房前正常運行

1.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上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第3種方式處理:

1、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書面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買受人已付房款的%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按已付房款的%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並採取補救措施於日內達到合同約定標準。

3、其他解決方式由出賣人負責按合同約定標準完成解決,但不承擔其他責任。

第十四條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1.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

第十五條保修責任

1.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爲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爲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2.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爲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3.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出賣人拒絕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整修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整修,整修費用及整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房屋因質量問題造成買受人經濟損失的,出賣人應賠償買受人的損失。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整修,整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六條關於物業維修資金交存的約定

1.買受人應當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必須申報繳納契稅及維修資金款項,買受人未按規定交存物業維修資金的,出賣人除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外,買受人還要按合同第十一條第2款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因買受人未按規定交納物業維修資金的原因導致出賣人不能交付房屋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關於房屋使用的約定

1.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住宅使用,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第十八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1.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其他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預告登記和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買賣雙方應向邵東縣房屋產權管理局申請預告登記或預售合同備案登記。商品房經綜合竣工驗收並取得建設工程項目驗收備案相關證明文件後60個工作日內,出賣人將需要由其提供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並申報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後360日內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720日協助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3.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上述手續並取得相關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1或2項處理:

1.買受人解除合同,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含同期銀行利息)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0.1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買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規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辦理登記之日止,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價款0.1 %的違約金。

1.如因買受人的原因,出賣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協助辦理上述登記手續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2項處理:

1.出賣人解除合同,出賣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的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買受人按已付房款的0.1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出賣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規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辦理登記手續之日止,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已付房價款的0.1 %的違約金。

1.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應當在解除合同的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雙方持解除合同的書面文件到邵東縣房屋產權管理局辦理解除合同的相關手續,否則,另一方可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

1.出賣人以邀請招標方式選聘邵東長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該房屋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出賣人在銷售前已制定不損害買受人合法權益的《臨時管理規約》並明示,買受人應當書面承諾遵守。

2.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自首批交房入夥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成立止,根據物業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物業的收費標準爲:住宅1.5元月每平方米(最終收費標準以物價局審批文件爲準);收費的起始時間爲自物業交付買受人之日的次日起至物業委託合同終止之日終。其他事項、服務標準、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內容,詳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其他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根據實際情況由甲方確定,但不得違反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

3、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

4、該商品房小區內所有未計入買受人房屋公攤面積的集體設施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仍歸屬於出賣人所有。

1.本合同所稱“已付款”,包括買受人的自付款、貸款銀行和公積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稱“利息”,指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當事人可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不與本合同內容相沖突的前提下進行其他約定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1、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當事人可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不與本合同內容相沖突的前提下進行其他約定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連同附件共30頁,一式陸份,出賣人份,買受壹份,邵東縣房屋產權管理局壹份,按揭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份,國土局壹份。

4、本合同自買賣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5.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