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合同模板九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處理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處理合同模板九篇

處理合同 篇1

1.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

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於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該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係,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對於已履行的部分,對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到相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支付,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似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勞動合同全部無效而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如果當事人雙方都具備主體資格,勞動者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在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2.修改合同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於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執行;應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後的合法條款應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該合同生效之時。

3.賠償損失

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這一點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有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根據無效的勞動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

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既包括以返還財產方式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關係回覆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也包括追究當事人的締約責任,重點是追究當事人的締約責任,締約責任是根據雙方當事人原締約過錯來確定的。只要存在締約過錯,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應對自己的的締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對用人單位一方承擔締約責任比較好掌握,這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中有明文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三者二款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第九十七條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對於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因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處理時應根據勞動法和集體合同的規定對該無效部分條款作出調整。

一方面,無效部分之外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確定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對無效部分,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處理對於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提供勞動力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並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勞動合同與勞動關係並不相同。只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用工之日起就存在了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是一種既成的社會事實,勞動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交付勞動後,無法收回。因此,民事合同無效中,自始無效,雙方歸於合同簽訂前的狀態,在勞動合同中無法實現。勞動者已經完成的勞動是無法返還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爲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還規定,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所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合同無效的後果勞動合同過失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勞動法》只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原因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無論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只要有過錯,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這個責任須具備以下三點:

1、是勞動合同被勞動仲裁或法院確認無效或部分無效;

2、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有過錯,即違反勞動合同的先合同義務;

3、是因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部分無效而給無過錯的當事人造成損害。

在審判實踐中,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和處理相對其他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難度更大,反映出的新情況新問題更復雜。還需要更加深入的的研究和探討。

處理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坐落於北京市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房屋爲:樓房____室____廳____衛,平房____間,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裝修狀況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條件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房屋(□已 / □未)設定抵押。

第二條 房屋權屬狀況

該房屋權屬狀況爲第______種:

(一)甲方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甲方或其代理人應向乙方出示,證書編號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對該房屋享有轉租權的,甲方或其代理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人允許甲方轉租該房屋的書面憑證,該憑證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覈批准前,不擅自改變該房屋的用途。

第四條 交驗身份

(一)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身份證 / □營業執照)及____________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乙方應向甲方出示(□身份證 / □營業執照)及____________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 房屋改善

(一)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______日內對該房屋做如下改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改善房屋的費用由(□甲方 / □乙方)承擔。

(二)甲方(□是 / □否)允許乙方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範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雙方也可另行書面約定。

第六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計____年____個月。(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______日向甲方提出(□書面 / □口頭)續租要求,徵得同意後甲乙雙方重新簽訂。

如乙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甲方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爲不定期,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應提前______日(□書面 / □口頭)通知對方。

第七條 租金

(一)租金標準:________________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總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該房屋租金________(□年 / □月)不變,自第________(□年 / □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

(二)租金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爲經紀機構的,乙方應在_________________銀行開立帳戶,通過該帳戶支付租金,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產經紀機構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___________________

處理合同 篇3

1、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是否應續簽勞動合同及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顯然,勞動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那麼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呢?《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系義務性法律規則,違反法定義務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需要適用責任性法律規則。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責任中的第八十二條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續簽書面勞動合同。這樣,既符合勞動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響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

2、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是否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爲一年。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用人單位因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屬於用人單位違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此二倍工資中除正常工資外的.第二倍工資僅以正常的一倍工資作爲計算基數,其實質不屬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報酬。因此,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不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規定,應適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一般時效規定。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三條明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應該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是:一個月以內的,用人單位未明確表示原勞動合同期滿後,願意繼續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權,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此外,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者不願意簽訂新的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比照《勞動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

二是: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者不願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比照《勞動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

三是: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

處理合同 篇4

某房地產公司在20xx年2月將某大廈其中一層出租給李某經營酒樓,租期爲3年,並約定了租金、支付時間、違約金,但李某經營不善,酒樓虧損嚴重,便不想繼續承租,但已經支付了一年租金且約定的違約金很高,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會承擔很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該大廈尚未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且雙方租賃協議未經備案爲由主張合同無效,要求返還剩餘租金及押金。

哪些情形可能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房屋;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3、未經批准建設的臨時建築;

4、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

5、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同時又做了除外的規定,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了相關部門批准的,也就是權屬完整的,租賃合同有效。

這一案例保含了多方面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雙方的租賃協議有效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主張合同無效的一方需要舉證證明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存在上述幾種情形之一,而本案中李某所依據的就是第五種情形。

根據我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時,根據我國《消防法》的規定,對於必須經過消防驗收的工程,如果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也是不得使用。也就是說,這份租賃協議,因爲違反了《建築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也有可能因爲違反消防法的規定而無效。

二、如果訂立合同時沒有取得驗收合格證,但幾個月後經過驗收取得了合格證,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合同效力?

這在法律上並沒有直接的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違法建築以及沒有取得規劃許可的建築出租後合同效力問題的有關規定,出於維護市場穩定,促進交易,如果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出租方能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供房屋驗收合格的證明,那麼合同的效力會可以得到補正。

三、租賃沒有經過備案,能否成爲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

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原建設部在1995年頒佈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雖然直接規定了未辦理登記備案的租賃行爲無效,但它屬於部門規章層面的法律文件,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它不能規定合同效力問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也有明確規定,而且屬於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第53條規定房屋租賃“應當”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屬於管理性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爲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從理論上來講,登記備案的合同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屬於對抗要件主義,但不是一個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但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爲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爲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爲,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仍爲有效。

四、如果合同最終歸於無效,那麼怎麼處理?

按照《民法通則》第61條和《合同法》第58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主要是承租方騰退房屋,租賃房屋恢復到簽訂合同之前的狀態,承租方負責將租賃期間添附物拆除或與出租方協商抵扣租金等。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理。即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處理合同 篇5

案情簡介

今年3月,小程通過職介應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同時雙方口頭協議月薪5000元,年底還可以再領項目獎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小程發現合同上並沒有寫明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在他一再追問之下,人事部門給出了“合同就這樣,愛籤不籤”的回覆。小程心想一份好工作來之不易,無奈之下只得簽下空白的勞動合同。可兩個月來,小程每月只領到了3000多元的工資。小程找到人事部門屢次協調未果,最終惹惱了領導。人事部門以“不能勝任項目爲名”通知他,讓其馬上走人。小程十分氣憤,要求公司支付當初承諾的工資並支付違約金。而單位拿出了當時和小程簽訂的合同。與當初不同的是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來的勞動報酬處已寫上3000元。公司說:“當時簽訂的工資就是3000元。”小程這才明白自己上當受騙了,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就這樣“被填空”了。

辦案思路及心得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綜上所述,勞動者一旦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就得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纔會認定爲無效合同或部分無效。如果小程想要證明用人單位在合同上弄虛作假,就得找到相應的證據,但現實中這樣的證據很難取證。因此,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內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確等,千萬不要在不規範的勞動合同上簽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單位利用。

裁判結果

近年來,像小程這樣遭遇勞動合同“被填空”的員工並不少見。用人單位爲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勉強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文本會保留一些空白處,可根據單位的意願隨時更改。這都會爲勞動者以後維權埋下隱患。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係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而這本應是勞資雙方各執一份的文書,卻被一些用人單位留存起來,這樣的情況也非常普遍。如果出現勞動爭議糾紛,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上倒籤時間、補填內容等虛假行爲,給勞動者帶來維權難題。因此提醒勞動者,除了簽訂完整勞動合同外,留存勞動合同更爲重要。勞動者如果發現所在單位讓其簽訂空白合同,或勞動合同簽訂後單位不給勞動者一份原件的,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處理合同 篇6

我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那麼在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該怎麼處理?勞動合同就要終止嗎?還是其他什麼。有關內容請閱讀下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

那麼這種情形要支付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嗎?再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條是這樣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造成合同終止的纔有經濟補償金,至於勞動合同期滿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既然到了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那麼結合上面規定,可知,到了退休年齡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到此,很多勞動者就不能接受,辛辛苦苦幹了大半輩子,退休了卻得不到經濟補償金!其實,法律還規定了,到了退休年齡的話是可以享受養老保險,所以法律就不再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有一個問題,大部分勞動者不可能從一家企業一直做十幾年,買足十五年的社會保險。到了退休年齡,可能在這家企業才工作幾年,買了幾年的社保,達不到十五年,享受不了養老保險。這種情形該怎麼樣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解決方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也規定了處理辦法,即職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按有關規定一般爲5年以內)時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可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在終止勞動合同後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並符合其他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保險金。

原來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這種做法並不違反相關規定。

處理合同 篇7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加強小區環境管理工作,規範生活垃圾的清運,給居民營造一個潔淨、舒適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乙方清運甲方物業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託乙方清運生活垃圾的地址爲: 市 區 路 號。

2、清運頻次:乙方必須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運兩次。

3、清運時間:每天第一次在上午8:00前完成,第二次在下午15:00—16:00完成。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爲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爲¥ 元/月(大寫:幣 元整/月)。

2、結算方式:每月 日,乙方出具武漢市正規稅務發票或稅務收據給甲方,甲方以轉帳方式向乙方結算。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滿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容器內,並保證送給暢通。

4、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需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配合甲方適當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託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3、乙方每次清運後不得有“滿桶和漏桶”現象,清運完畢後需將垃圾容器歸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沒有按時清運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清運到位。

4、乙方清運出現“落渣、漏渣” 現象時,須及時將現場處理乾淨。

5、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有損壞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乙方負責照價賠償。

6、乙方如遇垃圾場變阻等特殊原因,應及時通知甲方主管人員,告知延遲清運,但最多不得延遲一天。

7、乙方應指派專人檢查、督促甲方現場的生活垃圾清運情況,及時收集甲方的反饋意見。

8、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員在垃圾清運工作時,發生傷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並相應扣除乙方垃圾清運費。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方可終止協議。

2、乙方每天清運生活垃圾沒有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扣除當天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用(特殊情況除外,但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

七、協議的續簽與變更:

本協議到期日前一個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續簽本協議。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協議有效期順延直至簽訂新協議。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內未與甲方續簽本協議,視爲本協議終止。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九、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 乙方: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聯繫電話:

處理合同 篇8

甲方:xx市家吉消防工貿有限公司防火門廠

地址:xx市公明西田第三工業區第19棟

乙方:xx市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市福田區新聞路59號深茂商業中心十六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法定,甲方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工業廢物、廢液、廢空罐,不得隨意排放、棄置或者轉移,應當依法律集中處理,經雙方洽談,乙方作爲廣東省有資質處理工業廢物(液)的專業機構,受甲方委託,負責處理甲方生產的工業廢物(液)。爲確保雙方合法利益,維護正常合作,特簽訂如下協議,由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甲方合同義務:

(一)、甲方生產過程中所形成的工業廢物(液)連同包裝物全部交給乙方處理,協議期內不得擅自處理或者交由第三方進行處理。

(二)、甲方應將各類工業廢物(液)分開存放,做標識,不可混入其他雜物,以保障乙方處理方便及操作安全,袋裝、桶裝工業廢物(液)應按照工業廢物(液)包裝、標識及貯存技術規範的要求貼上標籤。

(三)、甲方應將待處理的工業廢物(液)集中擺放,並向乙方提供工業廢物(液)裝車所需的提升機械(叉車等),以便乙方裝車。

(四)、甲方承諾並保證提供給乙方的工業廢物(液)不出現下列異常情況:

1、品種未列入本協議(工業廢物(液)尤其不得含有易爆物質、放射性物質、多氯聯苯以及氫化物等劇毒物質);

2、標識不規範或者錯誤;包裝破損或者密封不嚴;污泥含水率大於85%(或遊離水滴出);

3、兩類以及上工業廢物(液)認爲混合裝入同一容器內,或者將危險廢物(液)與廢危險廢物(液)混合裝入同一容器;

4、其他違反工業廢物(液)運輸包裝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通用技術條件的異常情況。

第二條、乙方合同義務:

(一)、乙方在合同的存續期間內,必須保證所持有許可證。執照等相關證件合法有效。

(二)、乙方應具備處理工業廢物(液)所須的條件和設施,保證各項處理條件的設施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對處理工業危險廢物(液)的技術要求,並在運輸和處理過程中,不得生產對環境的二次污染。

(三)、乙方自備運輸車輛和裝卸人員,按雙方協商的計劃定期到甲方收取工業廢物(液),不影響甲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四)、乙方收運車輛以及司機與裝卸人員,應在甲方廠區內文明作業,作業完畢後將其作業範圍內清理乾淨,並遵守甲方的相關環境以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條、工業廢物(液)的計重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在甲方廠區內或者附近過磅稱重,由甲方提供計重工具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二、用乙方地磅免費稱重。

第四條、工業廢物(液)種類、數量以及收費憑證及轉接責任:

一、甲、乙雙方交接工業廢物(液)時,必須認真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各項內容,作爲合同雙方覈對工業廢物(液)種類、數量以及收費憑證。

二、若發生意外或者事故,甲方交乙方簽收之前,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交乙方簽收之後,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合同費用的結算:

一、結算依據:根據雙方簽字確認的合同附件《廢物處理處置報價單》爲結算標準覈算。

二、結算方式:包年處理,應收款方開具財務收據提供給應付款方;應付款方收到財務收據後,雙方在簽約時應收款方收取全年處理費用。

1、乙方收款單位名稱:xx市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沙井處理基地

2、乙方收款開戶銀行名稱:工行沙井支行

3、乙方收款銀行賬號:4000022509024836286

三、合同收費標準(詳見附頁)應根據乙方市場進行進行更新,在合同存續期內若干市場行情發生較大變化,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價格更新。

第六條、合同的免責:

在合同存續期內甲、乙任何一方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的事件發生之後三日內,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關證明之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並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合同雙方或任意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合同雙方中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停止並糾正違約行爲,造成守約方經濟以及其他方面的損失的,違約方應予以賠償。

二、合同雙方中一方無正當理由撤銷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合同另一方損失的,應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三、合同甲方所交付的工業廢物(液)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由乙方就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工業廢物(液)重新提出報價單交於甲方,經雙方商議同意後,由乙方負責處理;或者將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工業廢物(液)轉交與第三者處理或者由甲方負責處理,乙方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費用。

四、若甲方故意隱瞞乙方收運人員,或者存在過的失將屬於第一條第四款的異常工業廢物(液)裝車,造成乙方運輸,處理工業廢物(液)時出現困難,事故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償由此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包括分析檢測費、理工藝研究費、工業廢物(液)處理費。事故處理費等)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乙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上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五、合同雙方中一方逾期支付處理費、運輸費或收購費,除承擔違約責任外,每逾期一日接應總額? ‰支付滯納金給合同另一方。

六、在合同的存續期間內,甲方如將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廢物(液)連同包裝物自行處理、挪作他用或轉交第三者處理,乙方除依法追究甲方違約責任外,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上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合同其他事宜:

一、乙方應對甲方工業廢物(液)所擁有的技術祕密以及商業祕密進行保密。

二、本協議有效期爲壹年,從20xx年4月2日起至20xx年4月2日止。

三、未盡及修正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或另行簽約,補充與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另一份交環境保護有關部門備案。

五、本合同經甲方和乙方法人代表或者授權代表簽名並加蓋乙方公章或業務專用章方可正式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收運聯繫人: 收運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 真: 傳 真:

處理合同 篇9

一、解決裝修糾紛,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規

隨着我國裝修市場上的“魚龍混雜”,裝修糾紛層出不窮,國家對於裝修糾紛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而瞭解這些法律法規能夠有效地保障自身的權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建設部[997]60號《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建設部[997]9號文《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等法規。

根據《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生了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糾紛,可以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進行投訴,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解決裝修糾紛,需要了解的五大途徑

在裝修房屋的過程中,出現裝修質量問題,或者裝修設計等不符合要求,或者是裝修房屋材料出現問題等,都可以和裝修公司進行商討,當出現糾紛的時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裝修公司協商解決

2、業主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裝修公司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但必須注意,一般情況下,如提請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訴訟。

三、解決裝修糾紛,需要了解的相關流程

在解決裝修糾紛的時候,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流程,所以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流程,例如在進行投訴之後,——質檢部根據合同及圖紙進行現場覈查——調解部、質檢部依覈查結果進行調解——若雙方達成協議則進行維修或返工;若未達成協議或不履行協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四、解決裝修糾紛,需要保持平和的心態

在出現糾紛的時候,有些住戶或者裝修公司方面的人員大打出手,導致不必要的損失,其實在解決糾紛的時候最需要保持平和淡定的心態,將責任明確之後,進行協商和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