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合同模板彙總九篇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承租合同9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承租合同模板彙總九篇

承租合同 篇1

現有蒸氣/摩托油輪_________號,懸掛_________旗,_________淨登記噸,有大約裝油_________容積,和船級_________,現正在_________的船東_________與租船人_________於本日相互達成協議。

1.本船應緊密、堅實、牢固,在各方面適合於本航次,在本航次中保持如此狀態,除海上風險外,應儘快開航和駛往_________或其附近可使船安全到達(經常浮起)的地方,並按租船人要求裝滿全部的_________噸散裝貨物,但不得超過除屬具、船具、給養和設備之外本船可以合理地積載和裝運的數量(應在可伸縮的油艙中給貨物的伸縮部分留出足夠的艙容),將如此裝載的貨物駛往(如提單所指定的)_________或其附近可使船安全到達(經常浮起)的地方,並按裝貨時每噸(20英擔)支付_________運費後,如數交貨。

2.運費應在交貨之時,在倫敦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扣除一切在裝港給船長的借支和有關保險費。如果需要,在卸裝的港口費用應以現行的匯率用現金墊付。

3.由於貨物原因而產生的稅和其他費用應由租船人支付,由於船舶原因而產生的稅和其他費用應由船東支付。

4.貨物泵入船艙由租船人承擔費用和風險,貨物泵出船艙由船方承擔費用,但船方的風險僅限於船舷以內。如果裝卸港口的規定允許船舶生火,船方提供油泵和所需蒸汽以及人員操作。如果港口不允許船舶生火,租船人應解決裝貨所需要的蒸汽和承擔費用。

5.租船人可允許用_________晴天連續小時(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或船舶已經滯期)進行裝卸作業。租船人有權在晚上或除外時間進行裝卸,但應支付由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

6.船舶應按租船人的指示,去到達一個能使其經常浮起的地方或碼頭或駁船旁邊裝卸貨,但任何可能產生的駁船費和風險由租船人承擔。租船人有權在卸港將船舶從一個卸貨泊位移到另一個卸貨泊位,並承擔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7.裝卸時間應從船舶裝備好接貨或卸貨時起算,船長給租船人代理6小時通知,無論是否靠泊。

8.滯期費應按每連續日支付_________,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但如果在裝港或卸港由於發生意外事故或機器故障所導致的延誤時間,租船人應將滯期費減少至每連續日_________,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

9.船方對天災、海上風險、火災、船長和船員非法行爲、公敵、海盜、盜賊、統治者的拘捕或扣留、碰撞、擱淺,以及其他航行事故,即使是由於引水員、船長、船員或其他船東僱員的疏忽、過失或判斷失誤所造成,均不負責。船方對由於爆炸、鍋爐爆炸、軸的損壞,或任何機器和船殼的潛在缺陷造成損失,只要這些不是由於船東、船舶管理人和船舶經營人未克盡職責而造成,都不負責。船方有權按任何順序停靠任何港口,沒有引水員而開航,或拖帶和救助遇難船舶,或爲救助生命和財產而繞航,或爲船東單獨的利益而救助。船方對由於罷工、停工、民事動亂、商業爭端、或任何有意圖或進一步行動,不論船東是否是其中一方,工人罷工、停工、騷亂或洪水,或其他事故或超出任何一方控制之外而導致阻止或延遲裝卸所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滅失、損壞或延遲,都概不負責。

10.如果租船人不能提供全部的貨物,船方有權不開航,直到船舶油艙能夠被裝到適航狀態,並且運費要按船舶裝載全部貨物來計算支付。

11.船東因未收到所有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彌補這些費用而對貨物享有絕對留置權。

12.船舶允許拖帶或被拖帶,援助遇難的船舶,或爲補充燃料煤或油而停靠任何港口。

13.本合同應受裝運貨物之船舶的船旗國法律管轄,除非在發生海損或共同海損時,應根據“1950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進行解決。

14.如果由於冰凍不能進入裝港或卸港,船舶應駛向最近的安全和開放可進入的港口,並把船舶到達用電報通知給租船人或收貨人,租船人或收貨人有義務用電報指定(由他們選擇)不冰凍和有能力裝或卸散油設備的港口。從船舶被冰凍停工,直到船舶到達最終港口卸完所用的全部時間應由租船人按每連續日支付_________。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

15.如果船舶到達裝港或卸港外,面臨船舶被冰凍的危險,船長應用電報和租船人聯繫,租船人也應以電報答覆,並指示船舶駛往上述以外的沒有冰凍危險的和有裝載或/接受散油設備的一個港口,或者停留在原港口,由租船人承擔風險,並賠償船舶可能耽誤的時間,按每連續日支付_________,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

16.船長應負責經常保持船舶油艙、油管和油泵清潔,但如果租船人所裝的油與以前裝在油艙裏的種類不同,由租船人負擔費用。船方對由租方裝載不同品種的油所產生的任何後果不負責任。船方對於滲漏不負責任。

17.如果租船人將船舶派往有檢疫的任何港口,時間應按船舶被耽誤的每小時計算,並且本合同第8條款規定的全部裝卸時間已被使用完畢,但如果在船舶駛往港口途中才宣佈的檢疫,租船人不負責由檢疫隔離所產生的延誤。

18.在履行本租約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議應在_________解決,船東和租船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員,如該兩名被選出的仲裁員不能達成一致決定,則應再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的決定爲終局。如果雙方中的一方在接到另一方的要求在21天內疏忽或拒絕指定仲裁員,則單獨指定的仲裁員有權自行決定,並且他的決定對雙方有約束力。爲了執行裁決,本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19.不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罰金應以估計的損失金額和爲彌補損失產生的費用來計算。

20.船舶應通知船東在裝港和卸港的代理辦理海關業務。

21.受載日不得在_________之前,除非租船人同意。

22.如果船舶在_________前沒作好裝貨準備,租船人有選擇取消租船合同的權利。

23.船長簽發提供給他的提單對本租船合同不受損害。

24.租船人有權轉讓本租船合同,但在如此情況下,原租船人應繼續負責完全和真實的履行租船合同。

出租方(簽章):_________ 船東(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租船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承租合同 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供遵守。

一、租賃廠房

出租方將 租賃於承租方使用,範圍包括: ,租賃物面積約爲_________平方米。

本租賃物的功能爲_____________ 。如承租方需轉變使用功能,須經出租方書面同意。

二、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爲___年,即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計 年。

租賃期限屆滿前兩個月提出,經出租方同意後,甲乙雙方將對有關租賃事項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承租條件下,承租方有優先權。

三、交付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出租方將租賃物按現狀交付承租方使用,且承租方同意按租賃物及設施的現狀承租。交付時雙方對基礎設施的狀況以交接單的形式簽字確認,並可附照片。

四、租賃費

1、租賃保證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賃保證金爲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承租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出租方支付該租賃保證金, 租賃期限屆滿,在承租方已向出租方交清了全部應付的租金及本租賃行爲所產生的一切費用,並按本合同規定承擔向出租方交還承租的租賃物等本合同所約定的責任後,出租方將向承租方無條件退還租賃保證金。

2、租金

出租廠房、倉庫及辦公樓每年的租金均按70元/平方米計取,每年共計 元(大寫: ),租期到XX年後,每年租金按照 遞增,租金每 年預交一次,承租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出租方支付前 年的的租金共計 萬元(大寫: 元),後依次類推,由承租方匯至出租方指定的下列帳號,或按雙方書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出租方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應向出租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金額爲:拖欠天數乘以欠繳租金總額的__________。

3、租賃期間,使用該租賃物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設備、物業管理、_________等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4、租賃期間,土地使用稅由承租方繳納。

五、租賃物轉讓

在租賃期限內,若遇出租方轉讓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產權,出租方應確保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讓條件下,承租方對本出租物享有優先購買權。

六、維修保養

1、承租方在租賃期間享有租賃物及所屬設施的專用權。承租方應負責租賃物及所屬設施的維護、保養、年審,並保證在本合同終止時專用設施以可靠運行狀態隨同租賃物歸還出租方。出租方對此有檢查監督權。

2、承租方對租賃物及附屬物負有妥善使用及維護之責任,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應及時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

3、承租方在租賃期限內應愛護租賃物,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及附屬物損壞,承租方應負責維修,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七、防火安全

1、承租方在租賃期間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以及______有關制度,積極配合出租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及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2、承租方應在租賃物內按有關規定配置滅火器,嚴禁將/租賃物內消防設施用作其它用途。

3、租賃物內確因維修等事務需進行一級臨時動火作業時(含電焊、風焊等明火作業),須消防主管部門批准。

4、承租方應按消防部門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租賃物內的防火安全,出租方有權於雙方同意的合理時間內檢查租賃物的防火安全,但應事先給承租方書面通知。承租方不得無理拒絕或延遲給予同意。

八、保險責任

在租賃期限內,承租方負責購買租賃物的保險,並負責購買租賃物內承租方的財產及其它必要的保險)。若承租方未購買上述保險,由此而產生的所有賠償及責任由承租方承擔。

九、物業管理

1、承租方在租賃期滿或合同提前終止時,應於租賃期滿之日或提前終止之日將租賃物清掃乾淨,搬遷完畢,並將租賃物交還給出租方。如承租方歸還租賃物時不清理雜物,則出租方對清理該雜物所產生的費用由承租方負責。

2、承租方在使用租賃物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山東省法規以及出租方有關租賃物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如有違反,應承擔相應責任。倘由於承租方違反上述規定影響建築物周圍其他用戶的正常運作,所造成損失由承租方賠償。

十、裝修條款

1、在租賃期限內如承租方須對租賃物進行裝修、改建,須事先向出租方提交裝修、改建設計方案,並經出租方同意,同時須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同意。如裝修、改建方案可能對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鄰用戶影響的,出租方可對該部分方案提出異議,承租方應予以修改。改建、裝修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2、 如承租方的裝修、改建方案可能對租賃物主結構造成影響的,則應經出租方及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後方能進行。

3、 裝修、改建增加的附屬物產權屬出租方所有。承租方無權對該主張權利或要求出租方予以補貼。

4、如承租方在租賃物內搞建設,合同到期、解除或終止後,承租方應恢復原狀,如承租方不恢復原狀的,出租方有權自行拆除,費用由承租方支付。

十一、轉租

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後,承租方不得將租賃物轉租。

十二、合同解除

甲、乙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倍支付違約金;給另一方造成損失,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

1、在租賃期限內,若遇承租方欠交租金超過2個月,出租方在書面通知承租方交納欠款之日起15日內,承租方未支付有關款項的,出租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在出租方以傳真或信函等書面方式通知承租方(包括受轉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動解除。出租方有權留置承租方租賃物內的財產,並有權將申請拍賣留置的財產用於抵償承租方應支付的因租賃行爲所產生的全部費用。

2、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提前終止本合同。如承租方確需提前解約,須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出租方,且履行完畢以下手續,方可提前解約:

1] 向出租方交回租賃物;

2] 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產生的費用;

3] 應於本合同提前終止之前向出租方支付相等於當月租金2倍的款項作爲賠償;

4] 恢復原狀。

3、甲方發現乙方未認真履行其管理職責,存在安全生產隱患,且書面告知乙方責令其整改,乙方整改不力或逾期拒不整改的。

4、乙方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和相關部門的批准,擅自改變該租賃物的規劃設計的生產使用性質。

5、乙方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和經安全生產監督、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批准,即增設、改造特種設備,或者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

6、乙方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擅自轉租該租賃物、轉讓或與他人交換該租賃物承租權的。

十三、免責條款

1、若因政府有關租賃行爲的法律法規的修改或當地政府行爲導致出租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時,將按14.2款執行。

2、凡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的、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用郵遞或傳真通知對方,並應在30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證明文件。該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如無法獲得公證出具的證明文件,則提供其他有力證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責。

十四、合同終止

本合同提前終止或有效期屆滿,甲、乙雙方未達成續租協議的,承租方應於終止之日或租賃期限屆滿之日遷離租賃物,恢復原狀並將其返還出租方。承租方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租賃物的,應向出租方加倍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權收回租賃物,強行將租賃場地內的物品搬離租賃物,且不負保管責任。

十五、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交 。

十六、其它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出租方收到承租方支付的租賃保證金款項後生效。

出租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承租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承租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商業登記號碼: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有意以下列條件向甲方承租____________________商鋪。

1.品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意向商鋪位置:第__________層第__________號鋪位。

4.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

5.租期:__________年。

6.意向租金: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爲租賃該鋪位的認租意向金。

三、乙方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承租上述意向商鋪的權利。

四、甲方正式對外公開招商,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後7天內與甲方簽署《租賃確認書》或正式《租賃合同》,____________所繳納的認租意向金自動轉爲租賃定金或履約保證金;逾期則視做乙方自願放棄優先承租該意向商鋪的權利,甲方有權另行處理該意向商鋪而無需事前知會乙方,並退還乙方已繳納的認租意向金。

五、本《承租意向書》壹式叄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招商經理審批意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招商代表: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合同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轉讓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鑑於以下事實:

1.轉讓人自願將房屋承租權有償轉讓給受讓人;

2.受讓人經現場踏勘,並向開發商(XX村委會)充分了解該房屋的產權形態和相關的權利與義務後,自願按現狀受讓。

雙方就房屋承租權轉讓事宜,經協商一致,自願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轉讓雙方

受讓人(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轉讓人(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

第二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該房屋坐落於 ”,房號:第四層東首房,建築面積:180.4平方米。

該房屋系村開發的綜合樓,權屬登記由村委統籌安排,其業主以承租的形式對該房屋擁有相關權利。

第三條 房屋承租權轉讓對價

乙方將自己與XX村委會於20xx年12月21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書》所載的一切權利與義務轉讓給甲方,爲此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轉讓對價計人民幣: 壹佰肆拾伍萬貳仟元整(¥:1,452,000.00)。

第四條 付款方式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以銀行轉賬匯款方式向乙方一次性付清該對價計人民幣: 壹佰肆拾伍萬貳仟元整(¥:1,452,000.00)。

第五條 房屋交付

在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付清全部對價款的同時,該房屋的承租權隨之轉移爲甲方所有,乙方把該房屋入戶門的鑰匙交給甲方持有,房屋以現狀移交。

第六條 關於承租人變更登記的約定

乙方協助甲方向XX村委會申請承租人變更登記,因登記產生的費用由甲方

承擔。

第七條 雙方的承諾

1. 甲方承諾:

合同生效後,甲方須按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對價款,否則,乙方有權取消本房屋承租權轉讓,並且甲方須賠償乙方人民幣10萬元整。

轉讓成交後,甲方即不能以該房屋的產權形態、房屋質量等任何情況爲理由要求乙方退房或經濟補償等。

2. 乙方承諾: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轉讓對價款後,同時向甲方移交該房屋。若乙方拒不移交該房屋或因乙方的原因使甲方不能實際行使該房屋的承租權時,甲方有權退還乙方該房屋,並且乙方除應立即返還甲方支付的.全部對價款外,還需賠償甲方人民幣10萬元整。

自本轉讓成交後,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主張對該房屋的一切權利。

第八條 轉讓成交的確認

合同生效後,雙方按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實現房屋交付,同時乙方向甲方移交該房屋的相關租房憑據《房屋租賃協議書》,即視爲該房屋的承租權轉讓成交。

第九條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畢時終止。

第十條 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樂清市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見證人各執一份。

訂立合同雙方:

甲 方(簽字): 乙 方(簽字):

見證人(簽字):

簽訂日期: 20xx 年 2 月 21日

承租合同 篇5

出租人的權利

一、按照合同的規定收取租金。

二、有權決定在租賃期滿後是否繼續出租。

三、可以決定是否允許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

四、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有權責成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定,出租人有提前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權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損失,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4、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關知識:承租人違反規定的行爲

1、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的租賃物轉租、轉讓、轉借或是與他人調換使用;

2、擅自拆、改租賃物結構或改變用途(拆改結構有可能造成租賃物損壞,改變用途則是違約行爲);

3、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

4、利用租賃物進行違法活動;

5、故意損壞承租的租賃物;

6、法律、法規規定要以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的其他行爲。

相關法規:合同法·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承租人的權利主要有

使用權

按合同約定,承租人有權佔有、使用租賃物;

違約賠償

對出租人違約(沒按約定提供租賃物)行爲,或因違約所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內,發生租賃物所有權轉移時,承租人的合同權利對新的租賃物所有人依然有效。承租人因工作需要,並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賃期內,可以將租賃物轉給第三人承租或轉讓給第三人使用。

承租人的義務主要有

支付租金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物使用細則

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如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所確定的方法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實爲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妥善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租賃物不可更改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瑕疵通知

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1)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於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合同 篇6

出租方(個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郵編:

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件:

其他聯繫方式:

出租方(單位):

營業執照號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郵編:

電話: 移動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繫人:

聯繫人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件:

其他聯繫方式:

承租方(個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郵編:

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件:

其他聯繫方式:

承租方(單位):

營業執照號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郵編:

電話: 移動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繫人:

聯繫人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件:

其他聯繫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爲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座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

本合同所指房屋爲市區(縣) 路(街) 號。 房屋建築(使用)面積爲平方米。

房屋戶型爲 ,建築結構爲。

第二條 房屋所有權保證

出租方保證合法、完整的擁有本房屋所有權或出租權。出租方保證本房屋及其附屬建築物未設置任何擔保、抵押;未涉及任何捐贈。

第三條 房屋適用保證

出租方保證本房屋在交付承租方使用時,除達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居住條件和有關行業要求標準外,還應達到以下使用標準:

1. 水、電可安全順暢使用;

2. 有線電視可安全順暢使用;

3. 寬帶網線可安全順暢使用;

4. 電梯可安全順暢使用;

5. 垃圾清運可順暢運送。

在房屋出租期間,出租方保證上述居住條件和使用標準能夠持續運作。若因出租方原因導致未能達到以上要求,出租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第四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 年 月,出租方從 年 月 日起按本合同要求將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五條 租金

租金爲每月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六條 租金的交付

承租方應於實際租賃一月後,於第二月的首個星期內交付首月租金。此後每月租金的交付按此順延。若因出租方原因導致未能按期交付,承租方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若實際租賃期的末月有實際租賃天數不足月情況發生,則按當月天數與實租天數的比例折算當月租金。

第七條 房屋的交付

房屋應於雙方共同簽訂合同當日交付承租方使用。雙方在出租方準備的房屋及附屬設備交付清單上簽字。出租方應同時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房屋電氣線路圖、房屋水路線路圖等能夠確保承租方房屋安全順暢使用的必要文件、資料。

第八條 提前退租

承租方有權提前退租。退租應提前3日通知出租方。

第九條 租期延長

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到期後,若無承租方的書面通知表示相反意見,則本合同自動延期。租金標準不變。

第十條 房屋裝修

租期屆滿或退租時,若承租方已進行過房屋裝修,出租方應償付承租方適當的的裝修款項。具體數額爲裝修剩餘價值(按5年折舊完畢計算)的50%。

第十一條 房屋維修和狀態保持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3月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非因承租方原因導致的房屋維修和相關費用由出租方負責。

租賃期間的房屋蟲害防治、防火安全和防疫要求等由出租方負責。

租賃期間的市政廣告、美化要求等市政要求由出租方負責。

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十二條 房屋轉租

在按期足額繳納租金條件下,承租方有權轉租房屋或尋求合租者,事先無需徵得出租方同意。

第十三條 租賃的傳承

承租方有同住者的,承租方失蹤、下落不明、死亡或長期外出情況下,租賃關係繼續有效,除非承租方的同住者明確拒絕延續合同。

第十四條 房屋滅失風險

租賃期間,房屋由於非承租方原因滅失的,出租方應向承租方提供相當於2個月租金數額的補償金。

第十五條 優先承租權

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十六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任一條款,均應視爲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指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其他法定違約責任。 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爲違約方向對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租金總額的20%。

本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包括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和因違約而導致對方預期利益受損的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不能被認爲是對本條款項下全部文字含義的精確限定或外延限定。

對本合同文字的解釋應僅限於其字面含義。

第十九條 合同的修改和補充

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同意,可作出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補充合同與本合同有不一致之處,以補充合同爲準。

第二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向 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 其它

本合同一式肆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貳份。

(以下無正文)

出租方:承租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承租合同 篇7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間數:___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______房屋質量: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應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將本合同第一條所述房屋(以下簡稱“出租房屋”)交付給承租方使用,並有權在合同期滿後將出租房屋收回。

第三條 租金及其繳納

雙方約定租金爲每月人民幣____元,由承租人在每月5號之前以現金方式向出租人預交下一個月的租金。每逾期一日,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承擔逾期部分租金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四條 押租

承租方應在本合同簽署後五日內向出租方交付相當於2個月租金的房屋押租,該等押租在合同期滿、出租房屋有關設施完好或非因承租方原因損壞時,由出租方在五日內將本金退還給承租方。

第五條 合同的終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並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社會公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個月的。

第六條 租賃期間出租房屋的維修

修繕房屋是出租方的義務。出租方對出租房屋及其設施應每____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方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方維修房屋時,承租方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方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方協商解決。經出租方同意,由承租方承擔的修繕費用可用於衝抵租金或由出租方分期償還。

第七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出租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人繼續有效;

2.出租方出售出租房屋,承租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條 合同期限屆滿

本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時,如果承租方一時確實無法找到其他房屋,出租方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如承租方逾期拒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合同期限屆滿後,如出租方繼續出租該房屋的,承租方有優先承租權。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能按本合同前述條款的規定向承租方交付合理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承租方____元。

2.出租方不能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每逾期一日,應負責賠償承租方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按要求)維修出租房屋的,應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____元;如因此給承租方造成人員人身傷害或財務損失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出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毀損的,還應負責賠償損失。

第十條 免責條件

出租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毀損或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公章)________ 承租方:(公章)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承租合同 篇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當事人: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_____

居間人(乙方):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委託人與居間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居間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在委託期限內爲其居間尋找符合以下條件的房屋(必備條件請在方格內劃鉤,參考條件請劃圈,未選條件請劃斜線)並協助促成其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坐落:______口;樓房爲______室______廳______衛口;平房爲______間口;無裝修口;一般裝修口;精裝修口;防盜門口;有線電視接口口;空調口;天然氣口;煤氣口;集中供暖口;土暖氣口;熱水器口;電話口;電視機口;電冰箱口;洗衣機口;上下水口;傢俱口_____口;樓層:_____口;結構:_____口;朝向:_____口;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口;月租金標準:_________元口;租期:______口;房屋用途:______口;

房屋權屬:____________

其他條件:____________

乙方還應提供以下服務:____________

第二條委託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超過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間服務的,雙方另行簽訂居間合同或以書面形式將本合同委託期限延長。

第三條現場看房

乙方應陪同甲方到房屋現場看房。

乙方應當製作看房的書面記錄,列明房屋的具體地址、看房時間及其他事項。看房記錄需經甲方簽字確認,由雙方各執一份。

乙方爲甲方尋找的房屋不滿足甲方提出的必備條件或者甲方不滿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別條件要求的,甲方有權拒絕簽字並拒絕支付看房費。

第四條甲方義務

(一)應出示身份證____________等真實的身份資格證明;

(二)應對乙方的居間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三)應對乙方提供的房屋資料保守祕密;

(四)不得在委託期限內及期限屆滿後_____日內與乙方介紹的出租人進行私下交易。

第五條乙方義務

(一)應出示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等合法的經營資格證明;

(二)應盡力完成甲方的委託事項,按照本合同第一條甲方提出的條件爲甲方尋找房屋,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甲方如實彙報,爲甲方看房和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並促成甲方與出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成立;

(三)應保證爲甲方提供的房屋資料已經事先覈實,並且甲方滿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別條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五)對甲方的經濟情況、個人信息、商業祕密等保守祕密;

(六)應保證爲甲方介紹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對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權利的其他證明及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身份資格證明;保證出租房屋產權明晰,不存在所有權糾紛或者其他權利糾紛;

(七)收取看房費、佣金、居間活動費用的,應向甲方開具合法、規範的收費票據;

(八)本合同簽訂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預收費用。

第六條委託事項的完成

“完成委託事項”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條所列全部委託事項。甲方與出租人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乙方僅爲甲方提供信息,或爲甲方看房並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的,均視爲委託事項未完成。

第七條費用與佣金

(一)看房費

看房費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現場看房實際發生的費用。

看房費用由甲方承擔。看房費用爲:每次______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納看房費用______元,可看房______次。

乙方完成委託事項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費用費抵作佣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託事項後應得的報酬。

乙方完成委託事項的,甲方應按照實際月租金的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應在甲方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______日內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現金口;支票口;______。

委託事項未完成或未在委託期限內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居間活動費用

居間活動費用是指乙方爲完成委託事項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不包括看房費、佣金)。

乙方完成委託事項的,居間活動費用由乙方承擔。

非因乙方故意或過失導致委託事項未完成或未在委託期限內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間活動費用。乙方要求甲力支付下述費用的,應當如實列明,並出具相關票據,做出合理解釋。

除看房費、佣金和居間活動費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押金、信息費等);

第八條轉委託

乙方將委託

事項全部或部分轉委託給第三人處理,應當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雙方可以以書面形式協商解除合同。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應按照_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在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期限內,甲方與乙方介紹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應按照______的標準支付違約金,乙方仍有權取得約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約支付看房費、佣金、居間活動費用的,應按照____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應按照_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

(五)乙方怠於履行盡力義務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費、佣金、居間活動費用;

(六)乙方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有惡意串通行爲的,除退還已收取的看房費、佣金、居間活動費用外,應按照_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甲方除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付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七)乙方爲甲方介紹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對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權利的其他證明或身份資格證明,或所介紹房屋存在所有權糾紛或者其他任何權利瑕疵的。除退還已收取的看房費、傭餘、居間活動費用外,應按照_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甲方除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經蓋章後生效。

第十四條合同一經生效,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對未盡事項做出補充規定。變更或補充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對委託人、居間人及出租人的資質、資格及其他有關方面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委託人(章):____________居間人(章):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____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

承租合同 篇9

本表格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按《地產代理條例》訂明

一般注意事項:請仔細閱讀本協議並按指示填寫。如你不明白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請要求代理解釋。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釋,則最佳的做法是在簽署本協議前諮詢你的律師。

備註: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尾隨有括號的數字[例如(1)],請立即參閱本協議附表5相同編號的註釋。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協議的某附表,亦請立即參閱該附表。

1。代理的委任及本協議的有效期

本人/我們,_________________(“租客”)現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並在該等條款的規限下就擬承租本協議附表1所列物業(“物業”)一事委任__________________[“代理”(2)]爲本人/我們的代理。本協議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並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屆滿(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有效期”)。

(注意:建議有效期不應超過3個月。)

2。代理關係及代理責任

代理與租客同意:

(a)代理與租客之間就物業而有的代理關係屬本協議附表1第4欄所指明的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3)關係;

(b)如屬雙邊代理關係,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以書面向租客披露代理將向有關業主收取的佣金的數額或收費率;

(c)如屬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關係,則代理須在建立雙邊代理關係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以書面向租客披露該代理關係以及代理將向有關業主收取的佣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及

(d)代理除須履行本協議或任何成文法則委予代理的責任外,亦須履行本協議附表2內所列的責任。

3。佣金

本協議適用於租客須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規定,列於本協議附表1、3及5內(4)。

4。物業資料

代理須就物業向租客提供《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訂明的所有有關的出租資料表格—

(a)如屬單邊代理的關係,該等表格須向各別業主的持牌地產代理取得;

(b)如屬雙邊代理的關係,或在業主並沒有持牌地產代理代表的情況下,該等表格須由代理填妥和簽署,

但如租客明確表示放棄收取任何該 等表格的權利,則代理無須提供有關表格。

5。代理須披露權益

(a)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現披露:他或其指明親屬(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親屬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僱員/大股東(6)/合夥人/董事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7):有□?沒有□(8)

(b)如對以上問題的回答是“有”的話,則必須在本協議附表4述明有關權益的詳情。

(c)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以書面向租客披露在有效期內產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權益。

6。租客的確認

租客確認他已:

(a)閱讀並明白本協議的條款;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收取本協議第4條規定提供的而租客並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收取的所有有關的出租資料表格。

7。附表

本協議的附表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8。額外條款(注意:這些額外條款不得與本協議的其它條款有所牴觸,亦不得限制本協議的其它條款):_____________??

租客的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身分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適用的話)

如租客是一間公司,請述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客的商業登記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代理及代代理簽署的地產代理/營業員的簽署:______________

簽署人的 姓名或名稱及牌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人的職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的營業詳情說明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在本協議簽署後,必須立即給予租客一份經簽署的本協議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物業

物業視察日期(如租客同意不視察物業,請指明)租客放棄收取出租資料表格的權利(請於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代理關係(請於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並刪去不適用者)業主所須支付的佣金(如適用的話)的數額或收費率租客所須支付的佣金的數額或收費率租客的簽署*

(a)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b)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c)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d)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e)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f)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g)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h)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i)是□否□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租客必須就所列的每項物業分別簽署。

附表2代理的責任

代理須:

(a)爲租客取得關於物業的資料;

(b)因應租客的要求安排租客視察物業;

(c)進行商議,並按租客的指示向物業的業主提交所有要約;及

(d)協助租 客與業主就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

附表3租客須支付的佣金

1。除本附表第2及5條另有規定外,如租客在有效期內經由代理與業主就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於:

□(8)簽署租契時,

□(8)租契指明的租賃期開始時,

向代理支付佣金。

2。除本附表第3條另有規定外,如非因租客犯錯而令該具約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則租客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況下,如租客已支付佣金,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由起租日期起計的5個工作日)將佣金連同利息/不連同利息(1)退還予租客。

3。如租客與業主非基於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於取消該租契時向代理支付佣金。

4。如代理爲承租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的目的而與其它地產代理合作,則租客無須向該等其它地產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5。除本附表第2、3及4條另有規定外,如租客或租客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的業主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就代理就有關物業而提供的服務向代理支付佣金。

附表4對物業所擁有的權益

按照本協議第5條,就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所擁有的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詳情如下︰

附表5註釋

(1)指刪去不適用者。所有刪除必須加以簡籤。

(2)在本協議第1條內填上有關地產代理業務實體(即俗稱商號)的名稱。

(3)單邊代理—指代理只爲租客行事。

雙邊代理—指代理既爲租客亦爲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業主行事。

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指代理只爲租客行事,但於稍後亦可能爲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業主行事。

(4)佣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可由租客與代理商議。

(5)指明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東—指在代理的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的行使的人。

(7)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包括—

(a)身爲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團體的成員;

(b)與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 實益的權益的人有合夥關係,或受僱於該人;或

(c)屬於任何關乎物業的安排或協議(不論是否可強制執行)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