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設工程居間合同的效力分析

《合同法》確立了居間合同法律制度。建設工程招投標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活動中,施工企業委託他人進行居間,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之間所付居間費用有具體違反《建築法》和《招投標法》等特別法的規定,就應當依法確認居間合同的效力。

關於建設工程居間合同的效力分析

《合同法》確立了居間合同法律制度,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居間。招標公告雖然爲公開事項,但並非公開的事項就衆所周知。因此,公開招標的事項也存在向他人報告投標和訂立合同機會的情形,投標人也可以將自己在投標活動中所辦理的投標事項委託他人代理或者協助進行。招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但並非招投標活動有居間行爲就違反了招投標活動的原則,只是招投標活動中的居間事項與其他合同的居間事項有所差別。《建築法》和《招投標法》相關法律規定的均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由此規定可知,居間報酬的請求權以促成合同成立爲條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爲條件,委託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因居間服務而成立的,居間人就可以行使居間報酬請求權。關於居間報酬標準,我國法律對此還沒有相應規定,因此確定居間人的居間報酬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可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