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的常見缺陷

1、合同法制觀念淡薄,風險意識差。

合同管理的常見缺陷

例如,簽訂合同時缺少對對方資信的調查瞭解,沒有審查對方的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法人授權委託書;沒有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致使合同原件丟失或僅保存一些複印件,一旦自己的合法權益被損害便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對員工的相關授權不明也是容易引發糾紛的原因之一,由於司法實務中對證據認定規則以及民事責任歸屬確認都有較明確規定,而這些規定,對這些未經授權人員所訂立的合同所致的結果,往往對企業不利。

2、合同文本不規範、條款過於簡單、模糊。

一些合同簡單地以“意向書”等命名,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它們的意思是不同的,所表達的法律效力也有別。此外一些合同的條款過於簡單,或僅約定幾條意見或簡單地歸結爲一小段話。再者,合同條款約定的意思不明確、不具體。例如:合同約定按需供貨,以合同法解決爭議,由違約者承擔違約責任等。合同的成立雖然從理論上而言僅有主體和標的就可以成立,但是標的的數量如果不明確很容易產生糾紛。像“以合同法解決合同爭議,由違約者承擔違約責任”這樣的條款等於沒有約定。合同法規定了協商、調解、仲裁和起訴四種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應儘量明確是那一種方法。同時當事人對於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定金罰則、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3、合同簽訂行爲不規範、約定不明確。

對合同標的約定不明確、合同條款不完善、責權利表述不明確、意思表達模糊的合同極容易陷入欺詐圈套,引發大量合同糾紛。格式合同一般是在總結了大量的實踐經驗基礎上起草的,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比較平衡和均勻,因此建議儘可能選用規範的格式合同來處理雙方的經濟往來。當然,簽訂合同時對雙方合意的目標指向物也應當有一個明確的約定,而不應當是含糊不清的。在合同中對雙方權利義務和相關條款作出明確的約定,無論對方的誠信如何,使自己風險降低到最低線,這也是經濟活動中必要的一種風險防範意識。

4、僅注重合同的靜態管理,而忽視合同的動態管理。

企業在簽訂合同前,雖然注意審查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和履約能力,但一般是從對方當事人以往履約行爲和註冊資本、生產規模等方面進行審查的。而合同的.履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包括簽約、交貨、驗收、結算等環節,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到底如何,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對方當事人以往履約行爲和註冊資本、生產規模等方面僅僅能反映其過去的資信狀況,當事人過去的資信和履約能力強並不能證明其對當前簽訂的合同履約資信和能力就高,因此,注重簽約時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調查和合同文本的審查,而忽略合同從簽約、交貨、驗收到結算等環節的管理,是無法作好合同管理工作,也無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5、合同簽訂履行監控制度不完善。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表現爲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爲。履行監控,是爲保護合同的正當履行而建立的關於合同執行的調整和控制制度。雖然大多數企業都已建立相應的合同管理機構或相應的法律顧問制度,但由於和各業務職能部門協調或深入監控的程度不同,致使合同履行中因爲不到位的管理,而使好的制度不能取得好的結果。作爲領導者和決策者,一定要意識到合同制度已經逐漸成爲企業管理的必要手段,一定要將這種管理制度落實到實處並且加以貫徹,而不僅僅只是當成一種擺設。而是要落實合同管理的機構、人員和制度,建立健全合同臺賬、檔案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規範化、從而規範企業的簽約和履行行爲,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