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模板彙編8篇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訂立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訂立合同模板彙編8篇

訂立合同 篇1

合同是民法關係中調整經濟行爲最常見的表現形式,合同無論是以書面方式達成還是採用其他方式,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對簽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現今經濟活動的紛繁複雜決定了合同內容的多樣、複雜性,如何訂立合同,起草合同對於合同當事人的風險防範有着極爲重要的意義。

(一)當事人在簽訂涉外合同時,除了《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訂立合同的一般規則外,還應注意下列主要事項:

(1)尊重國家主權原則。主權原則既貫徹於國際政治關係中,也貫徹於國際經濟關係中。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必須維護國家的主權,不得訂立任何有損於我國國家主權的涉外合同。

(2)遵守有關國際交往方面的法律規定。在我國,尤其要遵守有關涉外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當然,當事人簽訂合同時視具體情況還得遵守有關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和國際條約。

(3)主體必須合法。目前,如前所述,就對外貿易方面的合同而言,訂立合同的我方當事人必須是享有對外經濟經營資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對外經濟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委託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外簽訂合同,代辦有關貿易事宜。

(4)委託代理的,代理人(即對外貿易經營者)必須在覈定的經營業務範圍內根據委託人委託的外貿事項對外簽訂合同。代理人不得超越經營權限簽訂合同,也不得超越代理權限簽訂合同。如果委託人也是具有外貿經營權的單位,代理人應以委託人名義簽訂合同;如果委託人是沒有外貿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理人應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這實際上是《合同法》上所規定的行紀合同內容,詳見本書“行紀合同”一章)。

(5)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必須經過國家批准。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獲得批准時,方爲合同成立。尤其是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或者技術,進口或者出口時應當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簽訂合同的,該合同不能成立。

(二)涉外合同訂立的過程

涉外合同訂立的過程,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就是要約和承諾的過程。但在國際貿易中,合同訂立比國內交易磋商複雜得多,而且充滿了矛盾。貿易磋商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包括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或者口頭(電話等)進行,也可以通過書面和口頭相結合,交叉進行。下面,以貨物買賣貿易爲例,其合同磋商整個過程一般包括以下四個基本環節(其他涉外合同磋商比照適用):

1、詢盤

詢盤,又稱詢價,是指買方或者賣方爲了洽談購買或者銷售產品,而向對方提出交易條件的詢問。詢盤可只詢問產品價格,也可以詢問其他一項或者幾項交易條件,直到對方發盤。在實際業務中,由買方主動發詢盤的較多。買方詢盤,是要求賣方發盤。詢盤的對象,應事先有所選擇。除因用貨單位訂購特定的產品,只能向指定的產品生產廠家詢盤外,一般可根據以往的業務資料,或者經其他方面的查詢,選擇適當的外方交易對象,進行詢盤。詢盤的對象多少,應根據產品和交易的特選擇確定,既不宜在同一地區多頭詢盤,影響市場價格,也不宜只侷限於個別客戶而無法進行比較、選擇。對數量較大的進口或者出口任務,應適當安排採購或者銷售進度,以免對方擡價或者壓價,千萬不必要的浪費。在詢盤中要注意策略,一般不宜過早透露真實意圖,以免處於不利地位,但對貨物品種、規格、型號、技術要求等務求詳盡。詢盤對於雙方無法律效力,且並不是每筆交易祕書處必需的,有時未經詢盤可直接向對方發盤。但它往往是交易的起點,故不能忽視。

2、發盤

發盤在法律上稱爲“要約”,習慣上又稱爲發價,是買方或者賣方向對方提出各種交易條件,並願意按照這些條件達成交易、簽訂合同的一種表示。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是一方接到另一方詢盤後提出發盤,但也有不經詢盤而直接提出。買方發盤稱爲購貨發盤,賣方發盤稱爲售貨發盤。在實際業務中,往往由賣方主動發盤。發盤一經受盤人有效接受,在當事人之間就產生了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因此,不論是賣方還是買方,在其發盤爲對方有效接受後,如發現所報價格或者其他條款難以實現等情況,都不得拒絕對方按所接受的發盤條件履行其責任義務,否則將構成違約。發盤和接受都是法律行爲,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發盤和接受才能成立法律意義上的有效合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十四條規定,“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

3、比價和還盤

在收到國外來盤後,要對來盤的各項交易條件進行分析,根據掌握的其他資料認真比較,如對商品品質、數量、交貨條件和付款條件相同的發盤進行比較,對各種不同交易條件的發盤進行比較,對同商品過去的成交價格和現行的報價比較。比較時,應注意不同品質的差價,不同成交數量的差價和匯率的變化等。

訂立合同 篇2

合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約書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辦理本項目,並訂立本合約,雙方約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項目計劃內容如附件。

第二條 本合約總經費共計__________元整(含營業稅),其中__________元整由甲方負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甲方應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合約書款/第一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第二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第三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以乙方爲擡頭之禁止背書轉讓、劃線即期支票支付。

第四條 項目計劃之變更

甲、乙雙方於執行本計劃期間若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計劃內容時,得洽請對方同意,雙方並於變更合約之書面文件中籤名蓋章後執行。

第五條 項目計劃之工作報告及驗收

乙方進行項目計劃得視需要與甲方於進度達一半時,進行工作檢討,並於計劃完成時提出執行結案報告,並完成驗收。

第六條 合約有效時間

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七條 同意管轄

如因本合約爭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_____法院爲管轄法院。

第八條 適用範圍

本合約之適用範圍包括本合約及其附件之所有數據,附件數據效力與本合約相同。

第九條 項目計劃之終止

合約執行期間內,雙方如需終止本計劃之執行,應以書面通知對方,並按已完成工作之比例覈算甲方應支付乙方之費用予以結案。

第十條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依有關法令,充分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約計正副本各兩份,由雙方各執正副本一份。

第十二條 本合約自簽署日起生效。

立合約人

甲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訂立合同 篇3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分爲書面和口頭兩種

當事人用口頭形式訂立勞動合同,靈活、簡便,但不便於履行和監督、檢查,特別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因空口無憑而難以處理。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明確,便於履行和監督、檢查,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便於當事人舉證,也便於有關部門處理。因此,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

我國《勞動法》第16條和第19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這裏的“應當”是“必須”的含義,也就是說法律已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必須依照《勞動法》的規定,並具有勞動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勞動關係。根據法理,這應該屬於強制性條款,意味着我國現行《勞動法》只承認書面勞動合同而排除口頭勞動合同。在處理勞動爭議時也以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爲主要的受理與不受理的依據,因此,書面勞動合同纔是雙方當事人建立勞動關係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見,我國《勞動法》是不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訂立形式的全部內容,我國法律對此是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存在,以口頭方式存在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訂立合同 篇4

隨着國家調控政策連續出臺,許多人將房屋投向租賃市場,改爲長線投資,在此情形下,租賃合同對於維護租賃雙方的利益顯得特別重要,專家就在訂立租賃合同時租賃雙方比較關心的幾個問題提出了一些參考建議。

首先,承租人需要注意與你簽訂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產權人,如果不是,則可能存在着代理關係或者轉租關係。若存在代理關係的,需要有產權人委託簽約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最好經過公證);若存在轉租關係的,則需要產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原件,並在合同中約定如產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不真實時,轉租人應承擔何種責任。

其次,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問題上,具體幾個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狀況決定,在合同中必須約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違約責任。需要提醒的是,無論是支付租金還是押金,如果通過銀行劃賬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劃入產權人名下的賬戶,並留好相關劃款憑證,以此進一步控制資金風險。

再次,合同應當根據不同的違約情形,約定不同的違約責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結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約定每日按高於租金標準收取違約金;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約定一次性承擔較高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爲違約金。此外,對於傢俱、家電等附屬設施、設備的維修義務也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還有一種情況是承租人遲遲不繳納水、電、煤、電話等費用,對此,出租人可以用承租人的押金作抵扣。同樣的,承租人可能也會遇到出租人拖延維修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對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出租人拒不維修的,承租人可以代爲維修,但費用由出租人承擔,並且承租人有權從應付租金中等額扣除。

最後,除了住宅租賃,也要談談寫字樓、商鋪等非住宅租賃。承租人一是要注意產權證上的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如果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與承租的實際用途不符的,則承租人可能面臨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無法通過相關審批手續等風險;二是要了解相關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將要經營的業態不符合相關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比如承租一個不可以經營餐飲行業的房屋準備開設酒店,必將導致人力、財力的浪費,在無法確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特別約定相關事宜作爲解約條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訂立合同 篇5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並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

勞動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採用一定的形式。《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以書面形式。

但是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是不是不能成立或者是無效呢?應該看到的是,首先,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夠成立勞動合同,而書面形式只是作爲成立勞動合同的證據存在,證明雙方當事人訂立了勞動合同。

其次。書面形式並非體現丁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是國家意志。純粹是爲了避免勞動爭議糾紛,同時其作用還在於使得勞動合同鑑證環節更爲便捷。

此外,還可以使勞動合同備案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不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款,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違反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是不成立,所以,更爲可行的方案就是,將書面形式看做用於證明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據,而並非將書面形式作爲勞動合同訂立的惟一形式。除了書面形式之外,還可以訂立口頭形式和默示形式的勞動合同,例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 69條的規定。

實質上,我國《勞動合同法》也是採納了將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作爲勞動合同存在的證據。首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 10條第l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即勞動者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採取的形式是書面形式。同時,該條第2款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達成合意,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並非合同當然無效,而是給予一個期限,要求雙方當事人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這些表明,書面形式並非勞動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是生效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用工之日和勞動合同關係的建立之日並非同一概念,用工之日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之間約定的開始由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勞動關係建立之日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時起超過1個月不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麼就要對用人單位採取懲罰措施。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對用人單位在用工的同時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進行了規定,也即第1l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此外,作爲一般訂立勞動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的例外,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於非全日制用工,採取的是可以訂立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法》第 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這進一步證明了書面形式的證據效力。13.臨時性、季節性用工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嗎?

1996年發佈的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規定:《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的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I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所以,用人單位臨時性、季節性用工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訂立合同 篇6

一、訂立合同的步驟:

1、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必不可少的準備工作。

2、資信審查。當你選擇了準備與對方談判簽訂合同時,需要對對方進行資信審查。資信審查包括資格審查和信用審查。

3、洽談協商。當事人之間就合同條款的不同意見經過反覆協商,討價還價,最後達成一致意見的過程就是洽談協商。

4、擬定合同文書。擬定合同文書是將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用文字表述出來。

5、履行合同生效手續。在合同文書擬定後,雙方當事人已完全認可的時候,就要辦理合同訂立的最後一道手續,即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首先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在合同上簽字。其次,按照我國的習慣,要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合同訂立的程序纔算完成。

有的合同,根據國家規定需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的,則必須在有關部門審批後,才能正式生效。

二、合同訂立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訂立合同 篇7

爲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我國制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訂立合同 篇8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主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着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願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自願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徵,是民事關係區別於行政法律關係、刑事法律關係的特有原則。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願約定。自願原則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自願原則就越來越顯得重要了。

自願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願,當事人依自己意願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第二,與誰訂合同自願,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願決定。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

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公平原則作爲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其意義和作用是: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