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合同模板10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單位合同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單位合同模板10篇

單位合同 篇1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及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

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指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綜合《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合不同的法律文件,我們可以知道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很多。廣大勞動者們就要注意了,一定不要去觸犯法律的底線,不然法律也無法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單位合同 篇2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解讀】: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等情況後勞動合同效力的規定。

用人單位的合併一般指兩種情況,一是指,用人單位與其他法人或者組織聯合成立一個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被合併的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另一種情況是指一個用人單位被撤銷後,將其權利和義務一併轉給另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兩情況下,原用人單位在合併後均不再存在。爲了保護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爲一個新的用人單位承繼了原用人單位所有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原用人單位對其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根據本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後合併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合併後的新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該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是指,在訂立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由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裂爲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由一個用人單位分裂爲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的分立分爲兩情況:一種情況是原用人單位只是分出一部分財產設立了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不因分出財產而終止;另一種情況是,原用人單位分解爲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隨之解體終止。爲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本條首先規定了用人單位發生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防止用人單位以分立後原用人單位不存在或者勞動者權利義務已經轉移到新的用人單位爲由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根據本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後,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目前有的用人單位採用“金錢脫殼”的辦法逃避債務或者逃避對其勞動者的其他義務,即不轉移債務,而只是把資金轉移到新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原來的用人單位喪失承擔對勞動者義務的能力而拒絕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對勞動者負責。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單位繼承了原用人單位的權利,就應當同時承擔其用人單位的義務,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和對勞動者負責。

用人單位的合併和分立不僅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的情況,也是容易產生各種債權債務糾紛和勞動爭議的問題。在我國市場經濟秩序還未完全建成的情況下,爲了防止一些用人單位假借合併和分立轉移債務,逃避應當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包括對勞動者的義務,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這一規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或者分立時,盡最大可能地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本法關於用人單位合併和分立的規定,是民法通則上述立法精神在勞動法法領域裏的具體體現,即要盡最大可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近些年來,隨着經濟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不少用人單位根據市場要求和國家的政策,進行了重組和改建。一些用人單位被兼併或者被撤銷;另一些用人單位分立爲新的用人單位。無論用人單位的這些改變是出於何種原因,其合併或者分立後,原勞動合同都是繼續有效,都應該按照本法的規定得到繼續履行。

單位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各項條款。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爲______年(含試用期______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首次合同從報到之日起,續簽合同從簽字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工作內容

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科室、部門),擔任______(崗位、職位)。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2、爲乙方提供工作條件,明確崗位職責。根據工作崗位需要,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等用品。

3、根據乙方的表現、業績及工作需要,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負責對乙方培訓、職務確定與晉升、工資福利待遇等。

4、根據工作崗位需要,在乙方聘用合同期滿時決定是否續簽新合同。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接受甲方的管理,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服從工作安排或調整,參加培訓學習,接受教育和考覈、考察,遵紀守法。

2、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事業編制人員的各項工資、福利、住房及醫療勞保等待遇。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及房改,按上級部署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內,公派出國、探親、在職學習、借閱圖書、就餐和子女上學等按學校對事業編制人員的規定或辦法執行。

4、乙方屬新到任應屆畢業生還與甲方簽訂協議書,其服務期、違約費和試用期的規定按協議書執行。

四、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1、如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發生了變化,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2、如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應內容。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覈不合格。

(2)損害單位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給單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3)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工作和社會秩序的。

(4)年累計曠工時間超過15天的。

(5)被勞教、判刑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有關機構鑑定乙方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工作崗位的。

(7)僞造成績單、學歷、健康證明及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甲方的。

4、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並可根據國家規定向甲方提出賠償要求: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

(3)甲方不規定爲乙方提供勞動安全保護。

5、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與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實行計劃生育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5、有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合同期內乙方辦理退休手續。

(3)合同期內乙方死亡。

五、違約責任

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而單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數額:

六、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勞動法〉等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2、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_____市人才服務中心正式接管乙方的人事檔案關係及戶籍關係,甲方和校人事部門不再爲乙方出具任何人事證明。乙方應儘快結清與學校的各項關係,30天內憑學校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到____市人才服務中心報到,逾期其責任自負。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校人事部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單位合同 篇4

一、單位應何時簽訂勞動合同

20xx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該法第八十二條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

二、倒籤勞動合同單位有何後果

倒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支付雙倍工資,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後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據此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該規定爲法律規定的強制要求,對用人單位來說無免責理由,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倒籤勞動合同並不能掩蓋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 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據此 “支付雙倍工資”與“補籤書面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不具有選擇性,是應同時承擔的責任。

其次,在當前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的現實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地位其實是不平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中有一定的自主權,雖然表面上是勞動者自願倒籤勞動合同,但實際上不能排除用人單位的威逼成分,勞動者是不得已而爲之,如果勞動者不順應用人單位的要求倒籤勞動合同,也許就會被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辭退。因此,如果支持用人單位的請求,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爲的一種縱容。

單位合同 篇5

用人單位能不能以職工隱瞞婚育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進行招聘時,爲了招用合適的勞動者,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客觀真實地告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合同法》確定的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必須履行的。對於勞動者違反告知義務,尤其是簽訂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行爲的,將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勞動者如實告知義務的內容通常理解爲與勞動合同履行直接相關的情況,一般包括勞動者的技能、工作經歷、學歷、健康狀況等。你在入職時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填寫職工登記表實際就是在履行告知義務。對於你的技能、工作經歷、學歷、健康狀況等,你應當如實陳述,否則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效。你在婚育狀態一欄,隱瞞真實情況而填寫爲已婚已育,無論動機如何都是不誠信的行爲,應予以批評,但僅該項內容的不真實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我國的勞動法亦明確規定,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婦女權益保障法》更是規定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形式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爲。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但是,在發生某些特殊情況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爲不可能、沒必要以及會招致一方或雙方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時,雙方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爲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爲,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單位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合作內容

1.甲方訂購《______雜誌》(全年)____套以上,每期可在《______雜誌》上享有特別註明的“學術聯合單位”字樣,甲方有價值的資訊可在乙方的雜誌上免費刊登。

2.甲方訂購《______雜誌》(全年)____~____套,除享受第1條外,乙方贈送1頁內容,可包括甲方的學術動態、活動預告及其他相關內容等。

3.甲方訂購《______雜誌》(全年)____套以上,乙方將闢出2~4頁左右版面進行特別的宣傳報道。

4.甲方成員訂閱乙方雜誌可享受____折優惠,刊登付費內容可享受____%優惠。

5.甲方需要刊登的內容需在雙月____日前發至乙方,由乙方設計製作。

6.上述1~5條適用於甲方爲從事藝術教育、藝術研究、藝術品投資的院校、研究機構、公司、社團等。

7.個人訂閱《______雜誌》(全年)____套以上,可享受____折優惠,刊登付費內容可享受____%優惠。

二、保密條款

雙方同意對因本合作所知曉的對方的祕密信息嚴格保密。未經授權,任何一方不得將對方的祕密信息泄露給第三方,除非該信息已爲公衆所知。

三、合作期限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爲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如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內,甲乙雙方對本合作協議均未提出異議,則本協議可自動延續一年。

四、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條款都構成違約,受損失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要求索賠。

五、不可抗力

協議期間,如遇國家政策、法規調整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使任何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經雙方協商可依據有關政策、法規終止本協議。

六、修改、解除與終止

如果雙方在協議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該爭議提交______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七、爭議的解決

如果雙方在協議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該爭議提交______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爲終局性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八、其他

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協議的附件爲協議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協議的爲盡事宜,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單位合同 篇7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四、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上述二、三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是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允許用人單位隨便解除同職工的勞動關係,對職工來說將是更大的不利。考慮到這點,法律纔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嚴格的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單位合同 篇8

一、不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有何風險

由於事實勞動關係“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實勞動關係存在期間及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係時都存在較大的風險。

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雙倍工資風險職工入職,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間超過1個月未滿1年,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有的用人單位喜歡鑽所謂的“法律空子”,在勞動者入職時,往往會和勞動者口頭約定幾個月的試用期,一旦試用期快到了,就毫不猶豫地“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將職工解聘。《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又何來的試用期?勞資雙方發生爭議,仲裁部門或法院會認定雙方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爲往往會被認定爲違法辭退。

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續簽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覆函》中都有相關規定。對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係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職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6]181號)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並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並依據《勞動法》第98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在現實案例中,由於用人單位急於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往往最後承擔高額的賠償金了事。

二、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從《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現有規定看,在不同的情況下,企業有着不同的義務,如果企業未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則面臨着不同的風險:

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1)企業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也就是說口頭通知是不行的。

(2)在企業已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勞動者拒籤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義務。此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報酬。

在此種情況下,勞動者拒籤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有不僱傭勞動者的義務和權利,且不承擔任何懲罰性的責任,但應支付報酬。(注意:企業在此種情形下,只能不僱傭勞動者,這不僅是權利,更是一種義務,否則即要承擔帶有懲罰性的責任。)

風險:對於企業來說,此時還不會發生經濟上的損失。

2、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基於上一種情形,如果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也沒有行使終止勞動關係的權利的,法律即視爲企業未履行自身的義務,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與企業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在此時仍然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權利和義務,但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風險:兩倍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3、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此時,企業已經沒有了終止勞動關係的權利義務,法律視爲企業已經與勞動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還要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期間兩倍的工資,並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風險:兩倍的工資,並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對措施:

1、企業在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只有一個選擇,那就是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否則就可能會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2、從證據的角度來說,企業一定要保留已經履行書面通知義務的相應證據,並作爲人事檔案資料存檔。否則,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就可能陷入不利的局面,可謂有苦難言。

單位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並共同遵守。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民權縣中醫院 崗位工作、乙方自願接受甲方聘用爲臨時工。並服從甲方安排,保證完成本崗位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二、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協議期滿自行終止。

三、待遇與獎懲

1、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爲乙方支付工作報酬爲月工資: 元,(包含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需要醫院繳納的養老金、醫療保險金、房改公積金等各種費用);不安排住房;勞保、節假日福利與正式職工相同。

2、依法取得執業資質人員參與科室崗位值班後,由所在部門(科室)支付績效工資,具體數額科室根據個人工作績效自定,報院財務備案。

3、協議期內對醫院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因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及質量考覈等情況而出現的獎懲時,等同於本院職工標準實施獎罰。

4、所有新聘人員,必須經上級人事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分批辦理行政關係後,方可享受院方正式職工待遇。

三、甲乙雙方特別約定事宜

1、在甲方醫院工作期間,乙方須嚴格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

相關技術操作規程,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隨時通知乙方解除本協議

(1)、提供虛證件、證書及其他證明材料信息的;

(2)、在國家規定年度內不能通過本專業國家執業證書資格考試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對相關技術工作,依法要求相應資格證及其他證件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並備查(醫生、技師由醫政科;護士由護理部)。

4、乙方因違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責任心等情況導致醫療差錯、糾紛甚至事故者,乙方承擔相應後果及賠償金,必要時甲方單方面解聘。

5、乙方要求終止協議的,需提前30天告知甲方並做好各項交接工作。

四、協議的終止與續簽:

1、協議期滿自行終止。

2、雙方協商願意續簽者,需在期滿前壹月內辦理,過期補籤者不計入連續聘用期限。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可考慮由仲裁機構仲裁。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簽字即生效。

甲方具體部門、乙方,甲方人事科各一份。

甲方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具體應聘部門負責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10

單位在未提供證據的情況下,以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爲由,即時解除了其勞動合同。近日,單位的行爲被勞動仲裁部門認定違法,應支付職工賠償金。

【案例】:

職工陳某於20xx年2月通過招聘到煙臺開發區某建築公司從事機電工程師工作,雙方簽訂了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陳某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爲7000元。12月20日,該公司向陳某送達了辭退通知書,內容爲:在雙方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公司發現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公司決定將你辭退,現通知你於20xx年1月18日前到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同時,接到本通知後,你不得再以公司名義開展任何業務活動,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你本人承擔。接到通知後,陳某再未到公司上班。20xx年1月9日,陳某又收到該公司的特快專遞,該公司以陳某“連續曠工20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爲由,決定於1月10日解除其勞動合同。陳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4萬元。

該公司辯稱,陳某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公司才通知他解除勞動合同,陳某接到公司通知後,再未到公司上班,無故曠工20天,屬嚴重違紀,公司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不應支付賠償金。

【評析】:

仲裁委審理後認爲,《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該公司於20xx年12月20日以陳某不勝任本職工作爲由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陳某不勝任工作,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對陳某進行了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因此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另外,從該公司發給陳某的辭退通知書看,並未說明是將於1個月後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按照通常理解和該通知中“接到本通知後,你不得再以公司名義開展任何業務活動”的表述推斷,應當理解爲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在該公司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陳某再無義務工作,該公司於20xx年1月9日再以曠工爲由與陳某解除勞動合同已無法律意義。

因此,仲裁委認定該公司違法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裁決該公司支付陳某賠償金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