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線路租賃承包合同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客運線路租賃承包合同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適應運輸市場的變化發展,加強客運線路的管理,完善客車承包經營工作,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線路、期限與內容

(一) 甲方將 至 的客運線路交由乙方承包的粵Q號客車進行專線或循環承包經營。該線路途經 ,全程xx公里,車日行程 公里。去程及回程的發車時間分別按甲方和對方站的規定執行。

(二) 乙方必須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向甲方繳交客運線路牌保證金10000元。若乙方無違約行爲,合同期滿時,待乙方交回線路牌後,甲方如數退回乙方線路牌保證金(不計利息)。

(三) 承包期限: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承包期間,車輛停放費及承包金繳交規定:

1、承包期間,乙方必須每月向甲方繳交車輛停放費 元。

2、國家實行費改稅前,承包第一年乙方必須向甲方繳交承包金 元/月和代收代繳費用 元/月,兩項合計應上繳 元/月;國家實行費改稅後,承包金和非費改稅部分代收代繳費用共按 元/月繳交。

3、國家實行費改稅前,從承包第二年起每年承包金按5%遞增; 國家實行費改稅後,以第一年所定費改稅承包金爲基數每年按2.5%遞增。

4、承包金不包括車輛折舊費、承包者自負的成本費用和代收代繳費用。

5、乙方必須在每月的5日前向甲方繳清當月應繳的車輛停放費和承包金。逾期不交的,甲方每日按欠款總額的1%向乙方計收滯納金。

6、乙方拖欠車輛停放費及承包金5000元以上,或拖欠時間達10日以上,甲方有權停止乙方營運,直到乙方交清所有款項爲止。停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且停運期間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客車承包合同》應繳交的款項不得衝減。

7、乙方累積拖欠車輛停放費和承包金15000元以上或拖欠車輛停放費、承包金20日以上逾期未交,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和《客運線路承包合同》,收回線路經營權和客車使用權。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五)承包期間,代收代繳費用繳交規定:

1、承包期間,屬國家政策性徵收的所有費用全部由乙方負責。乙方必須在每月5日前把應繳交的政策性費用交付甲方,由甲方進行代收代繳。

2、乙方須繳交的代收代繳費用包括公路客運附加費、養路費、稅金、運管費、車輛保險費用、社會保險、旅客保險費、政府臨時徵收的費用。在本合同期內,上述代收代繳費用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則按新政策規定相應調整,調整後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3、如乙方未按時繳交政策性規定徵收的代收代繳費用,其承包車輛一律不準運行。如乙方強行運行,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承擔,並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承包經營的結算辦法

1、乙方當月的`各種有效結算單據必須在次月5日前到甲方結算。超期不結算的,一律無效。同時,凡被甲方確認不能結算的單據,甲方一概不予結算。

2、凡屬甲方內部有效的代售客票結算單據,甲方先扣除旅客站務費,再按售票金額的7%(不含營業稅)扣除客運代理費後結算給乙方;凡屬有效的跨站、跨區結算單,按甲方與對方站簽訂的客運協議進行結算。若乙方遺失結算單據,則甲方一概不予結算,損失由乙方負責。

3、行包運費如屬甲方站發車,則甲方稅後扣除20%(含標籤費 、裝卸費),餘下80%結算給乙方。如屬外站發車的,則乙方須按外站結算規定執行。

4、因政策性運價調整或節假日運價上浮而增加營收,甲乙雙方按稅後3:7的比例進行分成;春運期間加班、包車的結算及計提方法按甲乙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執行。

5、乙方承包車輛完成當天正常運行任務後,在保證行車安全和準點應班的前提下允許包車和加班,但必須經甲方同意並經調度簽發路單,由客運部門開出包車單或售票後,方能發車。乙方加班或包車,每車次按大車150元、中巴90元加繳管理費給甲方。承包車輛未經甲方同意和調度簽發路單而擅自加班或包車的,一經查獲,甲方除按當時票價100%實載率沒收當班次營運收入外,並每次罰款2000元。如在擅自加班或包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全部經濟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6、凡因加班或包車影響次日正常運行任務的,則乙方次日應繳承包款一律不減免。

7、承包期間,若乙方因交通事故、商務事故或因機件損壞致使營運客車無法正常運行,需甲方派車接駁運送旅客的,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接駁時,如果當班營收折算爲離站實載率低於80%的,甲方按80%的實載率計收乙方接駁費;實載率高於80%時,甲方按實際發生數計收乙方接駁費。凡對方站派車接駁的,乙方必須按對方站的規定支付接駁費。

8、乙方違法、違章、違反甲方管理以及因維修保養或自然災害造成停駛,均不減免本合同及甲乙雙方簽訂的《客車承包合同》規定的應繳交甲方的款額。

9、在結算過程中,若乙方有效結算單據總額在衝減各項上繳款(包括承包金、代收代繳費用、水電費和各項罰款以及甲方代乙方支付的其它款項等)後有盈餘的,乙方可憑返納單到甲方財務部門直接兌現。不足以扣減應上繳款項時,乙方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用現金交清。

三、管理規定

(一)票證及單據的管理規定

1、承包期間,乙方必須按國家稅務部門關於統一票據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甲方統一印製的車票、行李票及其它有價票據。若乙方違反甲方票據管理制度將車票、行李票等票據有償或無償轉給他人使用以及使用非經甲方統一印製的票據時,一旦被查獲,甲方則按稅務部門關於違反票據的使用規定和《廣東陽江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稽查條例》的有關條款對乙方進行處罰。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2、營運過程中所需的各種票據(含隨車客票、行李票等),乙方必須到甲方財務部門領取,並依照規定向甲方交納工本費。

3、乙方領取各種票據一次每種不得超過10本,從第二次領取票據開始,乙方必須交回票據存根後,才能領取與票據存根數量相當的票據。

4、乙方使用甲方的票據,必須妥善保管。使用後,乙方必須將票據存根交回甲方,並定期做好報表,送甲方財務部門覈對消號。如有遺失,每本罰款10元。

5、各種結算單據及有價票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如發現乙方弄虛作假、自行塗改單據,則甲方一律沒收其塗改的單據,並且每單給予乙方罰款5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