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

委託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合同編號: 加工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日 期:

加工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自 年月日起委託乙方爲甲方生產加工產品。

第二條:加工方式

(1)(乙方自備材料),乙方必須依照合同規定選用原材料,並接受甲方檢驗。乙方隱瞞原材料的缺陷或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而影響定作質量的,甲方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並由乙方承擔相關全部損失。如甲方有指定材料供應商的.,乙方必須按指定採購,否則甲方將拒收貨品,並有權利向乙方索取一切相關損失的賠償。

(2)(甲方提供材料,明確規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額)甲方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規格提供原材料,乙方對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返修的產品不得偷工換料。否則甲方將拒收貨品,並有權利向乙方索取一切相關損失的賠償。

第三條:乙方受甲方委託爲甲方生產加工鞋類產品,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確認樣品和甲方

質檢人員的合理要求來組織生產。如品質達不到要求,甲方將拒收貨品,並有權利向乙方索取一切相關損失的賠償。

第四條:甲方需要乙方生產之產品的品名、型號、規格、數量、包裝、交貨期等要求由

甲方另行提供,雙方確認後乙方必須按期出貨,如延期出貨,乙方需承擔所有損失。

第五條:甲方提供給乙方用於生產的所有資料(包括楦頭、款式、材料、包裝、商標等)

乙方必須妥善保管和使用,以免給其他個人或公司所利用,更不能用甲方提供的資料修改或直接生產給甲方以外的個人或公司,否則乙方必須賠償給甲方每組鞋人民幣十萬元的損失。

第六條:付款:每月的貨款甲、乙雙方在次月6日前對賬,甲方在對賬當月15日前付清。

第七條: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戰爭或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經雙方協商確認一致後,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本着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未能協商解

決,向廣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廣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協商解決,具有本合同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委託單位(甲方): (蓋章) 加工單位(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