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金律滬分見字第號
(以下簡稱甲方)因聘請金世永業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見證,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律師作爲的`見證人。
二、根據《上海市律師業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應向乙方繳納律師費人民幣元。
三、如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取得另一方同意。
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時生效,有效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見證工作完成時止。
五、本文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承辦律師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金世永業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地址:地址:上海市xxxx路xxxx弄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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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xx年x月x日二○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