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個人年終總結

時光荏苒,光陰似箭,轉眼一年又過去了,回首這一年來所發生的一切,一定是有喜悅的同時也夾雜着惆悵,這些都是我們寶貴的經歷,來總結過去的一年,展望充滿期望的下一年吧。很多人都十分頭疼怎麼寫一份精彩的年終總結,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法院書記個人年終總結,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院書記個人年終總結

書記員,顧名思義即書(寫)、記的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書記員指依法在我國各級法院中擔任審判庭記錄工作、辦理有關審判的其它事項的審判業務輔助人員。書記員的工作貫穿於整個訴訟過程的始終,書記員工作的好壞可能直接導致訴訟效率的高低。如審判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是審判人員搞好庭審的基礎;庭審記錄是法官據以做出裁決的重要依據;整理好的卷宗材料,是國家審判極重要的檔案材料,這種法院工作的固定化成果凝聚了書記員的辛勤勞動。要做好書記員的工作,首先就要對這項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

書記員工作的基礎性內容之一,就是爲審判人員審理案件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當案件從立案庭分過來,第一項工作就是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當事人送達起訴狀副本和傳票。送達的各項內容一定要準確填寫,絕不能出錯。這看起來是小事,但疏忽大意就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審判人員按時開庭後,原告沒來,被告來了,案件依法按撤訴處理;或者相反,原告來了而被告沒來,案件依法缺席判決了。庭也開過了,法律文書也快草擬好了,過兩天,另一方當事人拿着傳票來找審判人員說是今天開庭。審判人員拿過來一看,原來是原、被告雙方傳票上的開庭時間填寫不一致。

在起訴狀副本和傳票送達後,書記員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庭前準備工作。這是做好庭審記錄的重要一環,這對於庭審筆錄質量的好壞有決定性的影響。

庭前準備工作主要包括兩項內容:

一、寫好開庭筆錄的眉頭,在開庭前按照規定的格式將開庭時間、地點、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當事人自然情況等原告宣讀起訴狀以前的各項常規內容寫好。這些內容在庭審進行時,所用的時間很短或被審判人員忽略。但又是必記內容,如果不提前準備好的話,就會跟不上下面的記錄,導致整個庭審記錄過程手忙腳亂,不知所措。可想而知,這樣的'筆錄一定不會好的。在書寫庭審眉頭時要注意一下,就是在庭審前寫當事人一欄中,可以只寫姓名、性別,把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空下來,待覈對當事人身份時填上。因爲訴狀上寫的和當事人的現狀可能不一樣,應以當事人當庭陳述爲準。包括當事人姓名中的字,也要以當事人的簽字爲準。再有就是在當事人欄下要空一至兩行,因爲有的當事人起訴時沒有委託代理人,而在開庭時委託了代理人,如果沒有留空行,就沒地方寫了。如果,當事人沒有委託代理人,而又空好了行,那也好辦?在空行處寫上:委託代理人無,就可以了。

二、熟悉案情。在開庭前一定要看卷宗,瞭解雙方當事人的自然情況,以及他們之間是因爲什麼產生了什麼樣的糾紛,做到心中有數。這對提高庭審記錄的效率和質量有很大的作用。比如當事人之間是借貸糾紛,那一定是一方訴稱對方什麼時間借他多少錢,現在要對方還多少錢,要多少利息,訴訟費如何承擔。被告答辯無非就是認可少錢,答應什麼時間給,給多少。或是不認可,不同意還錢,及事實和理由;如果是離婚案件,主要就是雙方的婚姻狀況、子女情況、財產狀況以及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事實和理由,原告除了離婚的請求外,在子女撫育和財產分割上還有哪些要求。

被告答辯中是否同意原告的請求,不同意的事實和理由是什麼。比較難的一些案件,合同中有承包、施工等合同,其他有人身損害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等。對於這些案件更要先閱卷,記錄的形式上和簡單案件大同小異,但記的內容要多一些,比如人損案中,事發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在場人、加害人是誰、受害人是誰,有哪些證據等。所以熟悉案情對搞好庭審記錄是很重要的。

庭審開始前,書記員在還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宣佈法庭紀律。大多數當事人、訴訟參與人是第一次上“公堂”,不知該做什麼、說什麼。特別是旁聽人員,有的會認爲我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怎麼就不能說話。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讓他們知道該怎樣做,從而保障庭審的順利進行。另外,宣佈法庭紀律能夠樹立起法庭和法律的威嚴。在開庭前就讓訴訟參與人及旁聽人員知道什麼時間該誰發言,怎樣發言,誰不可以發言。如果違反法庭紀律,將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從而對那些意欲亂髮言、鬧事、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予以威懾。

書記員工作重要性的集中體現之一是庭審記錄。庭審記錄是將看起來紛亂複雜的庭審過程條理化、書面化,使案情和法院工作成果得以固定下來。這樣一個聽、想、記的過程,看似簡單,實際是很了不起的工作過程。一份好的筆錄,應符合以下兩點要求:

一、思路清晰、有條不紊,保證筆錄的完整性;

首先,在形式上要合規範。除了庭審的眉頭以外,法庭調查(包括其中的舉、質證)、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以及休庭、閉庭等,各個環節都要很清晰的顯現出來,不能魚目混雜。正常的情況下,審判人員在開庭時到某個環節都會有相應的提示。也有特殊情況,就是在庭審最後,審判人員發現還有要調查的問題,需要恢復法庭調查的,這也要清晰的記錄在卷。

二、言簡意賅,能真實、準確的表達出審判人員及訴訟參與人的意思;

這要求書記員要如實的記錄,絕不可主觀意斷。書記員要有能瞬間轉變角色的能力,當審判人員問話時,就能在審判的角度,很清楚的知道審判人員想要問什麼。然後,你用最簡要的法言法語記錄下來。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發言時,要從他們的角度把他的真實意思記錄下來。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意思明確,語言表達通順,要儘量記錄下當事人的原話。如果他詞不達意,你就要按照他的意思,用最短的時間把它整理出來。比如一起離婚案件,審判人員問原告:你們是什麼時間認識的?是經別人介紹的還是自由戀愛的?你們是什麼時間舉行的結婚儀式?什麼時間經政府登記?這些可以用一句法言法語記錄爲:原告。